網路直播、拍短片會侵害著作權嗎?

 

網路直播是指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播出即時影像,並可與觀眾即時互動,例如Facebook直播、YouTube直播等。觀眾可透過彈幕提出意見與回饋,而直播主可針對觀眾的多元化留言即時回應,因此,直播節目為了使觀眾有直接的參與感,內容常有靈活的調整,節目發展也可能超乎預期,而增加直播內容的豐富度及娛樂性。由於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手持裝置、電腦的普及,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直播並非難事。吸引網際網路個人使用者搖身變為網路直播主的誘因,則包括展現自我、提升知名度、建立粉絲圈、爭取小額贊助、藉由觀看次數分紅、獲取廣告收益或販售商品進行營利等。除了網路直播,網際網路使用者自行錄製影像、音樂等短片,上傳至相關網路平台進行分享,也已相當普遍。青少年及甚至學童也常利用抖音、Instagram等平台分享生活點滴、展現歌唱舞蹈才藝、進行樂器演奏、表演魔術或拍攝創意短片;家裡就是舞台,人人也都有機會成為大明星。曾有論文提到「我播故我在」一詞,對於時下直播、短片分享蔚為潮流,有很生動的描述。

2020年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威脅,不少學校機關利用網路直播進行線上教學,許多團體也改採直播的方式進行教育、聯誼等活動,甚至有藝人利用直播舉辦線上演唱會,而網際網路個人使用者也有更多時間使用線上平台,使網路直播的使用及短片的拍攝與分享變得更為頻繁。但是進行直播或上傳短片,必須特別注意著作權的問題;除非進行直播或上傳的短片完全沒有利用到他人的著作,否則都可能發生著作權爭議。

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所看見、所聽見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都可能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不可不察。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就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著作、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如果利用到他人的著作,無論是以口述、節錄、演唱、簡報等方式,進行直播或拍攝短片,但並未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就可能會有被認定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而須負擔法律責任。

進行直播或上傳短片常見涉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包括:

  1. 重製,依著作權法規定,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1. 公開口述,依著作權法規定,是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1. 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規定,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1. 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規定,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 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舉例而言,如果直播主在公開場合(例如:咖啡店或公園)向在場群眾朗讀一本詩集,並以現場直播方式讓網友觀看,可能同時構成「公開口述」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在未經該詩集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能已經侵害該語文著作的著作權。同樣的,如果在公開場合向公眾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進行演出,並拍攝影片,事後再利用網路上傳該影片供公眾觀看,將構成「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未取得合法授權,也將侵害著作權人的權益。

以下幾種常見的直播或短片內容,即可能以上述行為而利用到他人的著作,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常見的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 可能利用到的他人著作
1. 演唱他人的詞曲、配樂以展現歌唱天賦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
2. 以舞曲展現精湛舞技 進一步與原表演者比對戲劇、舞蹈著作 錄音著作 視聽著作 音樂著作
3. 將他人有趣的笑話或作品進行朗讀或轉述語文著作
4. 將他人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
5. 節錄視聽作品並進行評論視聽著作
6. 利用他人的照片或繪畫攝影著作、美術著作
7. 直播遊戲或電競美術、圖形、語文、視聽著作

因為直播或上傳短片導致著作權爭議的案例層出不窮,直播主及網路使用者在設計直播或短片內容時,須更為小心謹慎,避免利用到他人的著作。如果一定需要利用到他人的著作,則建議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免被指控侵害著作權而需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失去原先直播或上傳短片的美意與樂趣。

 


作者:呂光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學經歷:台大電機系及法律系雙學位、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及格、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智財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編輯委員會委員。專長:專精於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等爭訟、智慧財產權行使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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