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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專利如何抓侵權?

軟體專利如何抓侵權?

 

本文以實例說明軟體專利由撰寫說明書,申請,答辯,蒐證,起訴,到最後執行判決內容的過程。得到以下啟示:

  1. 專利申請階段由有訴訟經驗的專業人士從蒐證、訴訟角度提供意見。
  2. 訴訟準備階段需讓律師充分了解相關技術及產業狀況,方能收集有用證據。
  3. 以軟體定義的裝置請求,在訴訟時容易證明侵權。
  4. 應儘量收集被告資訊,方能有效的證明損害金額。
  5. 圖1

     

    這個題目我想利用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做說明。

    這件專利的發明人是台大新聞系的彭教授,2000年初他請我幫他申請一個自動化問卷調查軟體系統的專利。

    根據問卷調查的理論,網路問卷調查無法符合學術規範。主要的問題在於無法確保樣本的背景資料正確,以及無法防止重複投票。但發明人發現:

    1. 會員制的團體都會收集基本正確的會員資料。但是對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卻有樣本不具代表性的問題。
    1. 如果會員數非常大,會員的族群分布就可以達到隨機取樣(Random Selection)的要求。
    1. 網際網路技術使得管理大量會員成為可能。對這種會員團體進行問卷調查可以達到問卷調查的信度(Reliability)及效度(Validity)要求,並具有迅速,容易分析的優點。

    這樣的發明就是一種技術理論,也就是科學原理。很偉大,但是不能申請專利。我幫他提出的專利申請案,是申請一種可以用來實現這個技術理論的機器:一種「網際網路資訊蒐集方法及裝置」。這個裝置包括:

    1. 問卷產生裝置 – 依據使用者操作,自動產生電子問卷;包括:

     問卷產生介面 – 供使用者製作問卷

     問卷產生器 – 自動產生問卷內容及答卷資料格式

     答詢者資料庫 – 儲存答詢者資料;

    1. 問卷接收裝置 – 自動蒐集答詢並進行處理;包括:

     答詢者族群分析器 – 針對收到的答卷分析答詢者所屬族群

     資料處理器 – 將蒐集的答卷內容轉成適用的格式

     查詢介面 – 供使用者查詢

    雖然專利是一種裝置,但該裝置全部是以軟體定義。是不折不扣的軟體專利。請求項1內容大致如上,含標點符號只有291個字。具有這些特徵的機器當時並不存在。專利在2002年11月獲准,專利一公告,就有業者提出異議。但TIPO在2004年9月審定異議不成立。

    專利權人獲得專利後開始推廣,但成效不彰,反而吸引到想要仿襲侵權的廠商。2009年10月發明人來找我,表示發現被告公司已經推出「104 線上問卷調查服務」,侵害這件專利權。專利權人寄發律師函,但對方置之不理。

    2009年12月,我代理專利權人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台幣200萬元。這個專利在2009年6月又遭人舉發而撤銷。但法院並沒有等舉發審定,而在2010年7月作出判決。舉發案是在2012年才審定不成立。

    起訴的準備工作主要在於蒐證。

    專利權人註冊了一個帳號,讓我們可以使用這個線上問卷調查服務。我們也設計了一些問卷,在這個系統產生問卷,發出給被告公司所屬會員,回收,並讓系統完成分析。過程全部記錄。

    1. 這個過程證明了該系統具有問卷產生裝置,因為該系統配備問卷產生介面及問卷產生器,供使用者製作問卷,並自動產生問卷。也配備答詢者資料庫,讓使用者將問卷隨機發給被告公司的會員。
    2. 該系統也具有問卷接收裝置,配備資料處理器及答詢者族群分析器,可以自動蒐集答詢,自動分析答詢所屬族群。還提供一個便利查詢的介面。

    這件專利容易證明侵權,因為構成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數量很少,且都具有外顯的表象。只要觀察該系統的介面,都可以直接證明或推論該系統的各個元件為何。這樣就不需要進行複雜、昂貴的還原工程、攔截封包、破解保密措施等蒐證程序。也不需要聘請技術專家提出分析報告。

    起訴之後,被告對於專利無效、有無侵權並無太多抗辯。法官根據被告公司網站上所公告的客戶數量以及定價,計算出被告獲利超過1000萬元,乃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被告公司上訴後,提出兩項抗辯。

    1. 這件專利是關於自動產生問卷、自動回收答卷、自動分析的系統。原告蒐證時使用的服務都是不收費的「線上問卷服務」。要收費的服務稱為「企業客製問卷服務」,則是由客戶提供書面問卷,由被告公司工程師一行一行的撰寫程式碼,成為電子問卷,再由系統送給會員。所以被告的系統中並沒有問卷產生裝置。所以未構成侵害。
    2. 被告對客戶的收費與第一審判決認定不同。

    我在第二審受命法官指示下,前往被告公司查帳。公司律師引領我到一個有24萬張發票的房間。「請隨便查。要查多久都可以。」

    因為我到達時間已經接近中午,當我查完1000張發票,已經過午。我就和助理去附近午餐,超過下午三點才回到被告公司。該公司的律師擔心我不知道要查多久。我回答說,請把2007年以後,科目為XXXXXX的收入列表給我就好了。

    2012年過年後我拿到資料,再度前往查帳。以半天時間查到2007至2009年度銷貨品名為「市場調查」的發票,共134 張。我主張這些發票所顯示的收入,就是被告侵權所得的收入。

    被告抗辯:所有的「企業客製問卷服務」都是以人工key程式碼,不是由系統自動產生問卷。法官前往被告公司勘驗。我就設計了一個簡單的問卷,請被告公司當場key程式碼。結果當然不可能在當天完成。

    被告公司在兩個禮拜後提出電子問卷。我主張,一個具有多年程式設計經驗的工程師,必須要花費這麼多時間才能完成一個電子問卷。被告的成本根本不敷收費。被告既然已經有可以自動產生問卷的系統,不可能以人工Key程式碼。

    但法院判決結果仍然認定「企業客製問卷服務」的問卷,「係由上訴人公司工程人員使用Eclipse 的JAVA開發環境進行編碼(Coding)製作及產生問卷」,並未侵害該專利。

    法官將被告證明是屬「企業客製問卷服務」的收入剔除後,根據被告公司營業淨利率,算出被告2007-2009年侵權獲利是新台幣177萬元。因此,在2012年8月改判被告應賠償177萬元。

    不過,這個判決漏判了「懲罰性賠償」。所以我又幫原告上訴。最高法院在2014年3月將案件發回,同時駁回被告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在2014年10月判決,認定被告是故意侵權,應該再賠償新台幣141萬元。這個金額小於150萬元,無法再上訴。全案確定。

    被告公司是上市公司,很快就把賠償金付清。全案結束。

    本案對於任何一個從事專利業務的人士都是難得的經驗。從專利說明書的規劃、撰寫、申請、異議/舉發答辯,以至於侵權蒐證、證據準備、起訴、查帳、勘驗、上訴,到收款一條龍的過程,都是由作者處理。

    這件案例顯示:

    1. 專利說明書,尤其是請求項的設計,事關將來侵權證明的難易。較好由有訴訟經驗的專業人士,從蒐證,訴訟角度提供意見。
    2. 軟體專利的侵權證明涉及各種系統、軟體、通信等技術知識,以及各種行業的領域知識。在訴訟準備階段必須非常清楚的讓律師充分了解,才能收集到有用的證據,並轉換成法官所要的形式。
    3. 軟體專利雖可能以方法的形式請求,但方法所包含的步驟都在機器內部進行。證明困難。以軟體定義的裝置請求,在訴訟時容易證明侵權。
    4. 證明損害金額會影響訴訟的成敗。在訴訟前及訴訟期間應儘量收集被告公司各種資訊,才能想出有效的證明方法。否則勝訴判決不啻是一張獎狀。

     

    作者:徐宏昇 律師

    現職:徐宏昇律師事務所 所長

    學歷:台大法律系 學士

    經歷:中華商標專利事務所、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IBM公司

    專長:國際商務法律、智慧財產權(申請、訴訟、糾紛處理)、高科技法律、網際網路法律、政府標案、取締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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