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實例說明軟體專利由撰寫說明書,申請,答辯,蒐證,起訴,到最後執行判決內容的過程。得到以下啟示:
這個題目我想利用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做說明。
這件專利的發明人是台大新聞系的彭教授,2000年初他請我幫他申請一個自動化問卷調查軟體系統的專利。
根據問卷調查的理論,網路問卷調查無法符合學術規範。主要的問題在於無法確保樣本的背景資料正確,以及無法防止重複投票。但發明人發現:
這樣的發明就是一種技術理論,也就是科學原理。很偉大,但是不能申請專利。我幫他提出的專利申請案,是申請一種可以用來實現這個技術理論的機器:一種「網際網路資訊蒐集方法及裝置」。這個裝置包括:
問卷產生介面 – 供使用者製作問卷
問卷產生器 – 自動產生問卷內容及答卷資料格式
答詢者資料庫 – 儲存答詢者資料;
答詢者族群分析器 – 針對收到的答卷分析答詢者所屬族群
資料處理器 – 將蒐集的答卷內容轉成適用的格式
查詢介面 – 供使用者查詢
雖然專利是一種裝置,但該裝置全部是以軟體定義。是不折不扣的軟體專利。請求項1內容大致如上,含標點符號只有291個字。具有這些特徵的機器當時並不存在。專利在2002年11月獲准,專利一公告,就有業者提出異議。但TIPO在2004年9月審定異議不成立。
專利權人獲得專利後開始推廣,但成效不彰,反而吸引到想要仿襲侵權的廠商。2009年10月發明人來找我,表示發現被告公司已經推出「104 線上問卷調查服務」,侵害這件專利權。專利權人寄發律師函,但對方置之不理。
2009年12月,我代理專利權人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台幣200萬元。這個專利在2009年6月又遭人舉發而撤銷。但法院並沒有等舉發審定,而在2010年7月作出判決。舉發案是在2012年才審定不成立。
起訴的準備工作主要在於蒐證。
專利權人註冊了一個帳號,讓我們可以使用這個線上問卷調查服務。我們也設計了一些問卷,在這個系統產生問卷,發出給被告公司所屬會員,回收,並讓系統完成分析。過程全部記錄。
這件專利容易證明侵權,因為構成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數量很少,且都具有外顯的表象。只要觀察該系統的介面,都可以直接證明或推論該系統的各個元件為何。這樣就不需要進行複雜、昂貴的還原工程、攔截封包、破解保密措施等蒐證程序。也不需要聘請技術專家提出分析報告。
起訴之後,被告對於專利無效、有無侵權並無太多抗辯。法官根據被告公司網站上所公告的客戶數量以及定價,計算出被告獲利超過1000萬元,乃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被告公司上訴後,提出兩項抗辯。
我在第二審受命法官指示下,前往被告公司查帳。公司律師引領我到一個有24萬張發票的房間。「請隨便查。要查多久都可以。」
因為我到達時間已經接近中午,當我查完1000張發票,已經過午。我就和助理去附近午餐,超過下午三點才回到被告公司。該公司的律師擔心我不知道要查多久。我回答說,請把2007年以後,科目為XXXXXX的收入列表給我就好了。
2012年過年後我拿到資料,再度前往查帳。以半天時間查到2007至2009年度銷貨品名為「市場調查」的發票,共134 張。我主張這些發票所顯示的收入,就是被告侵權所得的收入。
被告抗辯:所有的「企業客製問卷服務」都是以人工key程式碼,不是由系統自動產生問卷。法官前往被告公司勘驗。我就設計了一個簡單的問卷,請被告公司當場key程式碼。結果當然不可能在當天完成。
被告公司在兩個禮拜後提出電子問卷。我主張,一個具有多年程式設計經驗的工程師,必須要花費這麼多時間才能完成一個電子問卷。被告的成本根本不敷收費。被告既然已經有可以自動產生問卷的系統,不可能以人工Key程式碼。
但法院判決結果仍然認定「企業客製問卷服務」的問卷,「係由上訴人公司工程人員使用Eclipse 的JAVA開發環境進行編碼(Coding)製作及產生問卷」,並未侵害該專利。
法官將被告證明是屬「企業客製問卷服務」的收入剔除後,根據被告公司營業淨利率,算出被告2007-2009年侵權獲利是新台幣177萬元。因此,在2012年8月改判被告應賠償177萬元。
不過,這個判決漏判了「懲罰性賠償」。所以我又幫原告上訴。最高法院在2014年3月將案件發回,同時駁回被告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在2014年10月判決,認定被告是故意侵權,應該再賠償新台幣141萬元。這個金額小於150萬元,無法再上訴。全案確定。
被告公司是上市公司,很快就把賠償金付清。全案結束。
本案對於任何一個從事專利業務的人士都是難得的經驗。從專利說明書的規劃、撰寫、申請、異議/舉發答辯,以至於侵權蒐證、證據準備、起訴、查帳、勘驗、上訴,到收款一條龍的過程,都是由作者處理。
這件案例顯示:
作者:徐宏昇 律師
現職:徐宏昇律師事務所 所長
學歷:台大法律系 學士
經歷:中華商標專利事務所、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IBM公司
專長:國際商務法律、智慧財產權(申請、訴訟、糾紛處理)、高科技法律、網際網路法律、政府標案、取締仿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