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普及的現代社會,透過社交平台陳述言論、發佈文章、分享照片及影片,已屬每個人的日常,且常見使用者以複製、貼上的方式轉貼或分享他人的文章照片或影片。究章該等分享是屬於侵害著作權?或是可主張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而豁免侵權責任?其中間的界線在哪裡?本文將介紹實務上的判斷標準與相關案例,期能使讀者們在社群平台能自由交換意見、經驗分享,避免誤觸法律的底線。
在網路普及的現代社會,人與人的交流已不再侷限於面對面交談,更多時候是透過網路發表自已的言論與交換意見,例如利用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社交平台陳述言論、發佈文章、分享照片及影片。社交網絡發達一方面促進人與人溝通的速度、增加著作人的著作與創作觸及他人的機會,另方面卻也增加了「一鍵侵權」的機會發生。舉例言之,在社群網絡與網際網路尚未如此發達的年代,要重製他人的著作必須透過抄寫、影印(語文著作)或複製光碟(音樂、攝影、視聽、錄音等著作),程序耗時,然而現今只要點選滑鼠右鍵即可輕易複製、貼上他人著作。在此情況下,在轉述或轉貼的過程中,稍有不慎即可能有侵權的風險。
根據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視其著作之內容,就其著作享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及編輯等權利。惟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著作權法規定在符合特定要件時,例外可以無需得到著作人的授權,便可以使用其著作一部或全部內容,上開法律規定包括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列舉限制著作財產權的情形,以及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關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列舉限制著作財產權的情形,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者(包括利用人身分、利用他人著作之目的、是否在合理範圍內等),並依著作權法第64條註明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豁免侵權責任。如果不是屬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列舉限制著作財產權情形,則法院得單獨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判斷標準,認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有關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之判斷流程,可以參考以下流程圖。
有關利用他人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要求之合理範圍,或第65條第1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必須審酌個案利用的一切情況,並且考量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例示之四個判斷基準(如下):
實務上認為,在審酌個案利用他人著作的一切情況時,除了考量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例示之四個判斷標準以外,尚且必須衡酌前揭四個判斷標準以外之事實,例如: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關係、利用人是否為惡意或善意、著作人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利用其著作等等。因此,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並不是單取一項判斷基準加以認定。
有關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例示之四個判斷標準如何認定,法院於個案中曾提供下列見解:
由於轉貼或分享文章、照片與影片導致著作權合理使用爭議的案例層出不窮,在藉由部落格、臉書、YouTube、網際網路等社群平台自由瀏覽、意見交流、經驗分享之際,如果需要下載、上傳、或傳輸他人之著作,建議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如果欲主張該利用是屬於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則必須檢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規範之要件、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並衡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例示之四個判斷標準後,綜合判斷之。
作者:湯舒涵 律師
現職:理律法律事務所 初級合夥人
學歷: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士
經歷: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專長:智慧財產授權、智慧財產民事訴訟、行政訴願及行政爭訟、偽禁藥品查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爭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