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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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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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救濟與訴訟制度簡介

 

在韓國處理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糾紛審判制度是三級審判程序。職掌韓國審判與上訴制度的機構包括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PTAB)、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專利法院(Patent Court)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等所組成。這些機構成立的目的在於「促進和強化制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同時保證「公平、迅速地解決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有關審理審判和上訴程序的機構和審判制度程序的介紹將於下述:

 

(一) 審判和上訴機構簡介

1、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PTAB)[1]

(1)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發展沿革:

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是經由韓國原本的審判委員會和上訴審判委員會進行合併而成立的。委員會自1998年3月1日與專利法院同時開始運作[2]。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是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糾紛而成立的初級法院,另外委員會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之間是分開獨立地運作的。

(2)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的組織架構

圖5-1為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組織架構圖。如圖5-1所示,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包括36個委員會(Boards)、1個審判政策部門(Trial Policy Division)以及1個訴訟部門(Litigation Division)所組成。每個委員會由1名主持審判的首席行政法官和2名負責審判/上訴的行政法官所組成。委員會根據3名行政專利法官採用多數決的形式進行投票來出決定。而當遇到重大議題的案件時,可以由包括IPTAB主席在內的五位行政法官所組成的小組來審理此案。審判政策部門主要職掌的是接收文件、程序審查以及審判品質評估等事務。而訴訟部門主要職掌的是處理由KIPO局長擔任被告案件的訴訟程序。

圖5-1 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組織架構圖[3]

 

2、韓國專利法院(Patent Court of Korea)[4]

韓國專利法院(Patent Court of Korea)位於韓國大田廣域市,是根據韓國在1998年3月1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成立的。目的在於以獨立的法律程序,來有效地解決在韓國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糾紛。

對於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的裁決或決定有異議時,可向韓國專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韓國專利法院對於上訴請求再進行審理,而後做出審判決定。最後,若不服韓國專利法院的判決,最後可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

韓國專利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範圍為對於韓國專利法、韓國實用新型法、韓國設計保護法、韓國商標法以及其他(例如:韓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等)法律所規定的事項進行審理。另外,自2016年1月1日起,侵權案件的上訴審判也歸屬於韓國專利法院審理。

圖5-2 韓國專利法院組織架構圖

 

如圖5-2所示,目前韓國專利法院現在由首席法官(Chief Judge)1人、主審法官(presiding judges)5人、法官(judges)11人、技術顧問(technical advisors)17人以及秘書處(Secretariat)所組成。首席法官負責法院的司法管理和工作人員的監督。韓國專利法院底下有五個審判庭(Trial Divisions),每個審判庭由三名法官組成來審理案件,由負責主審的主審法官主持聽證會。秘書處(Secretariat)由司法輔佐官(Judicial Assistant Official)、司法技術審查官(Judicial Technical Examiner)、司法研究官(Judicial Research Officer)、總務處(General Services Division)、專利處(Patent Division)以及法院保全部門(Court Security Unit)所組成。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由科學諮詢委員會(Scientific Advisory Committee)和司法行政諮詢委員會(Judicial Administ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所組成,除了強化法院公信力,並作為科學研究機構和法院之間的橋樑。

3、韓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Korea)[5]

韓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Korea)為韓國最高的司法法庭,位於韓國首爾。最高法院負責執掌審理韓國高等法院、韓國專利法院、地方法院或家事法庭等等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或是裁決有異議時所提出的上訴。在特殊情況下,最高法院將受理初審判決的特殊上訴請求。另外,韓國最高法院具有權力對於韓國行政機關採取的命令(orders)、規則(rules)、規定(regulations)的合法性或和合憲性進行最終審查。

韓國最高法院目前是由首席大法官和13位法官所組成。首席大法官任命一名大法官作為國家法院行政部長,不參與審判。首席大法官和其餘12位法官均負責審判。

如圖5-3所示,韓國最高法院底下除了高等法院(High Court)之外,還有國家法院行政部門(National Court Administration)、司法研究與培訓研究所(Judicial Research & Training Institute)、司法政策研究所(Judicial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法院官員培訓學院(Training Institute for Court Officials)、最高法院圖書館(Supreme Court Library)以及量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mmission)等機構。高等法院(High Court)由首爾高等法院(Seoul High Court)、大田高等法院(Daejeon High Court)、大邱高等法院(Daejeon High Court)、斧山高等法院(Busan High Court)、光州高等法院(Gwanju High Court)、水原高等法院(Suwon High Court)以及專利法院(Patent Court)所組成,各地的高等法院底下還有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底下的研究所、培訓學院、圖書館以及委員會等部門負責執掌非審判的事務。

圖5-3 最高法院組織架構圖

 

(二) 韓國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制度簡介

1、訴訟流程簡介

圖5-4 直至2015年韓國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流程圖

 

如圖5-4所示,直至2015年以前要在韓國欲進行解決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設計、商標、植物品種、營業秘密等等相關案件的糾紛時,如果是要提出權利無效或是權利存在與否(核駁決定的上訴)的請求,則需先向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提出上訴的請求[6]。當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做出判決後,當事人若對其判決的結果有異議時,可再上訴至韓國的專利法院(Patent Court)。若依舊對專利法院的判決有異議的話,最後可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Korea)。若是要提出侵權相關的案件的請求,需先向韓國的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提出請求。當韓國的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做出判決後,當事人若仍對其判決的結果有異議時,可再上訴至韓國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若依舊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有異議的話,最後可上訴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原先的制度上,審理權利有效的法院和審理侵權的法院之間對於同一案件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產生,這將會影響到法院的公信力以及無法有效地解決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糾紛。

於是,韓國國會修訂了新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主要修改的重點在於將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初審以及上訴法院的管轄權集中。如圖5-5所示,現行專利糾紛審判系統的架構。原本,當欲提出侵權案件的請求時,首先可向韓國各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請求,改變為向韓國首爾、大田、大邱、釜山、光州以及水原等六個地方法院來集中審理。而當對六個地方法院的判決有異議時,則改為向韓國的專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最後可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此次改變的目的在於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糾紛案件以集中的方式來審理,希望能改善原先訴訟制度上的缺失,並統一整合訴訟相關意見以及有效地提升審理效率。

圖5-5 現行專利糾紛審判系統的架構

 

2、韓國智慧財產權相關審判案件制度簡介

「審判」是指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為了解決申請人/代理人與權利有關的糾紛或對不予獲證的申請相關程序等不滿意行政判決的程序。審判制度為三級審理的訴訟制度的一審審判。當在申請人/代理人在收到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的裁決後,申請人/代理人才能向上級法院(即專利法院或是最高法院)再行提出上訴。以下將依據審判的類型來進行介紹:

(1)申請人單方面案件(Ex Parte Cases):

單方面案件主要是申請人針對審查委員或是上訴審查委員所發出審查結果通知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副本起30天內提出上訴的請求。主要可區分為以下類型:

    I. 對審查員駁回申請、修正、註冊等的決定提出上訴(專利法第 132-17 條、實用新型法第 33 條、設計保護法第 119 條、設計保護法第 120 條);

    II. 複審請求(專利法第 67-2 條、實用新型法第 15 條、設計保護法第 64 條);

    III. 更正的審判(專利法第 136 條、實用新型法第 33 條)。

圖5-6為申請人單方面案件的審判流程圖。如圖5-6所示,當申請人/代理人提出上訴請求(Request for Appeal)之後,則會進行形式審查(Formality Examination)的程序。形式審查將會判斷申請人/代理人所提出的資料是否符合形式(委任書/費用)[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power of attorney/fees)]。若是不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將會發出修正命令(Order of Amendments)。此時,申請人/代理人可選擇是否進行缺陷修正(Amendment of Defects)。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不進行修正,將使程序無效(Invalidation of Procedure)。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進行修正,則回到指定行政專利法官(Desig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繼續進行上訴程序。當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時,申請人可在30天內修正說明書或圖式(Amendment to a specification or drawing within 30 days)。此時,則會進入審查委員重新考量(Reconsideration by Examiner) 的階段。當如果沒有拒絕理由(No ground for rejection)時,將會授予專利(Grant a Patent)。如果有拒絕理由的事項,則回到指定行政專利法官(Desig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的程序,繼續進行上訴程序。當指定行政專利法官(Desig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後,會判斷是否符合形式(目的/理由) [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purport/reason)]。此時,則會視情況發出修正命令(Order of Amendments)。同樣的,申請人/代理人可選擇是否進行缺陷修正(Amendment of Defects)。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修正,則回到上訴程序(Appeal Proceeding)。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不修正,則會駁回上訴請求(Dismissal of Request of Appeal),而到上訴裁決(Appeal the Ruling)階段。此時,申請人/代理人可以繼續上訴到專利法院(Patent Court)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若申請人/代理人不打算再進行上訴的話,則會使上訴決定成為最終裁決(Appeal Decision became Final and Conclusive)。當符合形式(目的/理由)時,將繼續進行上訴程序(Appeal Proceeding),接著終止程序(Termination of Proceeding),最後做出上訴決定(Appeal Decision),並將案件發還給審查委員(Remand to Examiner) 。若上訴決定為拒絕(Rejection)時,將會來到上訴裁決(Appeal the Ruling)階段。同樣的,申請人/代理人可以繼續上訴到專利法院(Patent Court)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若申請人/代理人不打算再進行上訴的話,則會使上訴決定成為最終裁決(Appeal Decision became Final and Conclusive)。

圖5-6 申請人單方面案件審判流程圖

 

(2)當事人之間案件(Inter Parte Cases):

當事人之間案件主要是對於「無效審判(Trial of invalidation)」程序,此程序只要是有意圖的一方(包括審查委員)可以針對已經註冊公告的案件提出無效主張。無效主張是採用「逐項無效」的制度。無效理由就是依據審查中的要件作為無效理由。如果有利益爭議,無效審判可以針對已經超過期限的權利,權利經"最終"無效成立時,將視為自始不存在(never to have existed);如果有任一個無效理由成立(尚未最終),權利將自此理由成立時以後不存在。以下是當事人之間的案件的幾種類型:

    I. 權利無效審判(專利法第133條、實用新型法第31條、設計保護法第121條);

    II. 確認權利範圍的審判(專利法第135條、實用新型法第33條、設計保護法第122條);

    III. 權利延長註冊無效的審判(專利法第134條);

    IV. 更正無效的審判(專利法第137條、實用新型法第33條);

    V. 授予非獨家許可的審判(專利法第138條、實用新型法第32條、設計保護法第123條)。

圖5-7為當事人之間案件審判流程圖。如圖5-7所示,當申請人/代理人提出審判請求(Request for Trial)之後,則會進行形式審查(Formality Examination)的程序。形式審查將會判斷申請人/代理人所提出的資料是否符合形式(委任書/費用)[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power of attorney/fees)]。若是不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將會發出修正命令(Order of Amendments),此時,申請人/代理人可選擇是否進行缺陷修正(Amendment of Defects)。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不進行修正,將使程序無效(Invalidation of Procedure)。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進行修正,則回到指定行政專利法官(Desig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的程序,繼續進行審判程序。當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時,將會指定行政專利法官(Desig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接著判斷是否符合形式(目的/理由) [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purport/reason)]。若是不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將會發出修正命令(Order of Amendments)。此時,申請人/代理人可選擇是否進行缺陷修正(Amendment of Defects)。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進行修正,則回到將將審判請求書的副本遞交給被告(Service of the Copy of Written Request For Trial to the Defendant)繼續行審判程序。若是申請人/代理人選擇不修正,則會駁回上訴請求(Dismissal of Request of Appeal),而到上訴裁決(Appeal the Ruling)階段。此時,申請人/代理人可以繼續上訴到專利法院(Patent Court)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若申請人/代理人不打算再進行上訴的話,則會使上訴決定成為最終裁決(Appeal Decision became Final and Conclusive)。當符合形式(目的/理由)時,則會將審判請求書的副本遞交給被告(Service of the Copy of Written Request For Trial to the Defendant)。當接收被告的書面答復(Receipt of the Written Response)時,則會向上訴請願者提供書面答復的副本(Service of the Copy of Written Response to the Petitioner)。接著,接收書面意見並將書面意見的副本送達至另一方(Receipt of Written Opinion and Service of the Copy to the Other Party)。最後,將終止程序(Termination of Proceeding),而在當達成接受(Acceptance)時進入審判決定(Trial Decision)。當審判決定(Trial Decision)的結果為拒絕(Rejection)時,將會來到上訴裁決(Appeal the Ruling)階段。此時,申請人/代理人可以繼續上訴到專利法院(Patent Court)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若申請人/代理人不打算再進行上訴的話,則會使上訴決定成為最終裁決(Appeal Decision became Final and Conclusive)。

圖5-7 當事人之間案件審判流程圖

 

3、韓國智慧財產權相關侵權訴訟案件審理流程簡介[7]

圖5-8為智慧財產權相關侵權訴訟案件審理流程圖。如圖5-8所示,當上訴提交(Appeal filed)後,上訴人需提交上訴理由(Appellant submits brief containing grounds of appeal)的文件。在上訴人提交上訴理由之後,會其上訴理由送達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依據此上訴理由來提出答辯(submits response)。在被上訴人提出答辯資料之後,將會進行案件整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在案件整理會議之後,將進行解釋權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在權利範圍解釋後,將會進行無效/侵權聽證會(Invalidation Infringement Hearing)。在無效/侵權聽證會後,將會進行法官意見揭示(Judge’s Opinion Revealed)。在法官意見揭示後,將會進行損害計算階段(Damage Calculation Stage)。最後,法院做出判決(Judgment)。

圖5-8 智慧財產權相關侵權訴訟案件審理流程圖

 

 

參考資料:

[1]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網址: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30300&catmenu=ek03_07_01,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5日。

[2]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網址:https://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brochure_IPTAB.pdf,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5日。

[3]侯建志、方冠岳,107年臺韓專利審查官交流與研習計畫,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網址: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PageSystem/reportFileDownload/C10800053/001,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8日。

[4]韓國專利法院(英文版官網),網址:https://patent.scourt.go.kr/patent_new/index_e.work,最後瀏覽日:2021年4月6日。

[5]韓國最高法院(英文版官網),網址:https://eng.scourt.go.kr/eng/main/Main.work,最後瀏覽日:2021年4月6日。

[6]董柏昌、李惟德,105年臺韓專利審查官交流與研習計畫,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網址: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PageSystem/reportFileDownload/C10504395/001,最後瀏覽日:2019年10月24日。

[7]Patent Court Guidebook(English),網址:https://patent.scourt.go.kr/dcboard/new/EngDcNewsViewAction.work?seqnum=15&gubun=547&cbub_code=&scode_kname=%C6%AF%C7%E3%BF%B5%B9%AE-Announcements&searchWord=&pageIndex=1,最後瀏覽日: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