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五、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泰國智慧財產局設有專利委員會(Board of Patents),為受理專利案件上訴及專利撤銷申請的行政單位。泰國的訴訟體系包括憲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與軍事法院。涉及行政爭訟的公法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而民事、刑事的案件則由司法法院管轄。

 

(一) 法定罰則

泰國專利法對於特定違法行為,訂有罰則,請參閱表5-1。

表 5-1

法規依據

違法行為

罰責

專利法第81條

官員未經申請人或法律授權,非法揭露發明內容(第21條、第23條第2款、第65條、第65條之十)

2年以下徒刑及/或20萬泰銖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82條

任何人未經請人授權,非法揭露發明內容(第22條、第65條、第65條之十)

6個月以下徒刑及/或2萬泰銖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83條

任何人未經法律授權,非法揭露發明內容(第23條第2款、第65條、第65條之十)

1年以下徒刑及/或5萬泰銖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84條

產品虛偽標示具專利權或冒稱申請專利(第75或76條)

1年以下徒刑及/或20萬泰銖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85條

未經專利權人授權,非法實施專利(第36或63條)

2年以下徒刑及/或40萬泰銖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86條

未經小專利權人授權,非法實施專利(第65條之十及第36條)

1年以下徒刑及/或20萬泰銖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87條

為獲准專利,向專利局提交不實陳述

6個月以下徒刑或5千泰銖以下罰金

 

(二) 行政救濟

受理專利案件上訴的第一審級機關為專利委員會。如對專利委員會所作決定不服,可再依序向初級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爭訟的終審機關。圖5-1為行政救濟之審理層級。

圖 5-1

 

表5-2為專利相關行政救濟事由及救濟管道:

表 5-2

法規依據

事由

救濟途徑

專利法第72條

不服專利局根據專利法所作決定或命令:

  • 為僱傭關係下之發明人,確定適當之報酬(第12、65、65之十條)
  • 對共同發明人於專利獲准前,請求並列為申請人之決定(第15、65、65之十條)
  • 初步審查後駁回專利申請之決定(第28、65條)
  • 發明專利申請核駁審定(第30條)
  • 有異議下之專利核准審定(第33、65條)
  • 基於發明歸屬異議之專利申請駁回決定(第34、65條)
  • 對強制授權申請之決定(第49、65之10條)
  • 對強制授權申請之授權金與授權範圍之決定(第50、65之十條)
  • 設計專利申請核駁審定(第61條)
  • 小專利初步審查後駁回專利申請之決定(第65條之五)
  • 小專利實體審查之撤銷專利權決定(第65條之六)

法條規定之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向專利委員會提起申訴

專利法第74條

不服專利委員會根據專利法所作決定或命令:

  • 授權契約之有效性決定(第41、第65之十條)
  • 對不得已而延遲繳納專利年費之專利權撤銷決定(第43、第65之十條)
  • 不服強制授權申請之決定的上訴結果(第49、第65之十條)
  • 不服強制授權申請之授權金與授權範圍之決定的上訴結果(第50、第65之十條)
  • 基於專利局因專利未實施或濫用而請求所為之撤銷專利權決定(第55、第65之十條
  • 基於專利局因小專利不具專利要件而請求所為之撤銷專利權決定(第65條之六)
  • 因不服專利局所作決定而向專利委員會提出上訴之結果(第72條)

當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三) 侵權訴訟

泰國訴訟體系中,涉及專利侵權的民事、刑事案件是由司法法院管轄。司法訴訟為三層審級體系,包括初級法院、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針對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泰國設有第一審級的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簡稱IPIT)法院,與第二審級的專門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是上訴案件的終審機關。

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法院管轄專利侵權相關之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當法院處理的案件涉及專利有效性爭議時,法院會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專門上訴法院是2016年10月1日啟用之新設法院,對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法院判決之上訴首先向專門上訴法院提起,不符專門上訴法院之判決時,有機會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圖5-2為涉及民事、刑事之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層級。

圖 5-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