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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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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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印度政府採聯邦體制,由中央政府與各個邦構成。司法體系上分為三個層級: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其為印度最高司法機關,其次為各邦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s),其下則為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地方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具有管轄權。高等法院對涉及專利有效性的侵權訴訟、專利撤銷具有管轄權,並受理下級法院的司法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則是上訴案件的終審機關。

印度自2021年4月6日後正式廢除智慧財產上訴委員會(IPAB),所有待審案件將轉移至德里高等法院於2021 年7 月6 日宣布設立之智慧財產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Division, IPD)。

 

(一) 行政處罰

印度專利法對於特定違法行為,訂有罰則,請參閱表5-1。

表5-1

法規依據

違法行為

罰責

專利犯罪

《專利法》

 

違反保密規定(第118條)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偽造登記不實資訊(第119條)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未經授權的專利權主張,產品虛偽標示具專利或冒稱申請專利(第120條)

最高至10萬盧比罰金

不當使用「專利局(patent office)」用語(第121條)

6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拒絕或未能提供專利局要求資訊(第122條第1項)

最高至100萬盧比罰金

向專利局提交不實資訊(第122條第2項)

6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未登記專利代理人的執業(第123條)

第一次觸犯:最高至10萬盧比罰金

第二次以後觸犯:最高至50萬盧比罰金

 

(二) 行政救濟

表5-2為專利、設計相關行政救濟事由及救濟管道:

表5-2

法規依據

事由

救濟途徑

專利法第117A條第2項

不服中央政府或專利局根據專利法所作決定、命令或指令:

  •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之核駁審定(第15條)
  • 案件分割命令(第16條)
  • 申請日變更(第17條)
  • 發明不具專利要件之核駁審定(第18條)
  • 基於實施專利可能侵權所下之發明修正指令(第19條)
  • 申請人變更申請之駁回(第20條)
  • 對案件異議所作專利維持、修正或撤銷命令(第25條第4項)
  • 發明人登記命令(第28條)
  • 對專利共有人所下有關專利權處置,例如出售、出租、授權等指令(第51條)
  • 追加專利之核駁(第54條)
  • 發明修正之拒絕(第57條)
  • 失效專利之復權決定(第60條)
  • 失效專利復權申請相關程序之決定(第61條)
  • 拋棄專利權申請之決定(第63條)
  • 為公共利益而撤銷專利權(第66條)
  • 權利登記申請之決定(第69條第3項)
  • 依職權修正申請文件或發明說明(第78條)
  • 強制授權(第84條第1~5項)
  • 因未實施發明而撤銷專利權(第85條)
  • 強制授權之相關決定(第88條)
  • 關聯專利之授權(第91條)
  • 中央政府公告強制授權(第92條)
  • 強制授權之終止(第94條)

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設計法第5條第4項

不服設計申請之核駁審定

對核駁審定的任何人可在3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設計法第19條第2項

註冊撤銷之判決

專利局可將註冊撤銷提交高等法院作出判決

設計法第31條第3項

不服專利局對設計登記資訊之更正申請所作相關決定

可在3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局可將設計登記資訊更正申請提交高等法院作出判決

設計法第35條

不服基於設計之應用有損公序良俗之註冊核駁審定

可在3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三) 侵權訴訟

地方法院對沒有涉及專利、設計有效性之專利、設計侵權訴訟具有管轄權,高等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的司法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則是上訴案件的終審機關。

 

(四) 專利之侵權訴訟

表5-3為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之管轄:

表5-3

 

管轄

備註

地方法院

依專利法第104條規定,地方法院對下列訴訟具管轄權:

  • 專利侵權訴訟
  • 聲明不侵權訴訟(第105條)
  • 針對受到專利侵權主張威脅請求救濟訴訟(第106條)

請求救濟訴訟為任何人在接獲他人威脅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可提起訴訟以尋求以下救濟:

  • 聲明此威脅不正當
  • 禁止繼續威脅行為
  • 請求支付因威脅所致損害之賠償金

高等法院

依專利法第104條但書規定,如專利侵權的被告反訴專利無效,則專利侵權訴訟將連同專利無效反訴一併移送至高等法院

 

 

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被告可反訴撤銷專利權作為抗辯事由。依專利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在專利訴訟中可以給予的救濟包括:(1)禁制令;(2)原告選定請求的損害賠償或利潤。另外,法院亦可根據案情,下命扣押、沒收或銷毀侵權物及製造侵權物用之設備原料。

 

(五) 設計之侵權訴訟

表5-4為法院對設計侵權訴訟之管轄:

表5-4

 

管轄

備註

地方法院

依設計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地方法院對設計侵權訴訟或其他程序具管轄權。

依設計法第23條規定,專利法針對專利有效性之證明規定、對專利權人無理威脅之救濟訴訟的法律程序,適用於設計,且對設計之規定可參考專利之規定

高等法院

依設計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如侵權被告反訴設計註冊無效,則侵權訴訟或其他程序將移送至高等法院。

 

 

依設計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侵害設計權行為應負擔以下責任:給付設計權人2萬5千盧比以下的賠償金;以及,受到設計權人透過訴訟取得對仿冒行為之禁制令的限制。依設計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被告可藉由撤銷設計註冊來作為抗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