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一、馬來西亞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簡稱MyIPO)為主管馬來西亞有關專利、工業設計、商標、積體電路布局、著作權、地理標示等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專責機關[1]。馬來西亞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约及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方案的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馬來西亞申請專利[2]

馬來西亞在1983年頒布《專利法》,其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06年8月16日。馬來西亞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包括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設計部分則另以1996年所頒布《工業設計法》進行規範。工業設計法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3年7月1日。有關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請參閱表1-1、表1-2。

 

(一) 專利相關資訊[3]

表1-1

專利種類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申請方式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專利期間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年,如新型已實施,或未實施但具理由者,可申請延展兩次,每次延長5年,最長權利期間為20年。

可授予專利之類型

可據以實施之技術問題解決方案(方法或物),且為新穎、進步及可應用於產業(第11及12條條文)

非屬發明之類型

  • 發現、科學原理及數學法則
  • 動、植物品種,或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包含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及以該方法獲得之製品
  • 商業活動、智力活動或遊戲之方案、規則或方法
  • 人體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或治療方法,及在人體或動物上施行之診斷方法

優先權

12個月

12個月

優惠期

12個月

12個月

公布時間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申請日起18個月內應請求實審,可請求延緩請求審查期間,最長延緩期間為申請日起5年)

專利要件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產業利用性

再審查

異議

舉發

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訴訟

 

(二) 設計相關資訊[4]

表1-2

申請種類

直接申請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5年,可申請延展四次,每次延長5年,最長保護期間為25年

保護設計之類型

以工業方法或手段應用於物品之形狀、構造、圖案或樣式,使物品產生特殊視覺效果

非屬設計之類型

1. 非屬設計標的

  • 構造方法或原理
  • 下列物品之形狀或構造特徵:僅為物品必要之運作功能所展現之特徵、與另一物品構成整體且設計之特徵是由該另一物品所決定

2. 違反公序良俗之設計

優先權

6個月

優惠期

6個月

審查制度

形式審查,惟審查階段會進行新穎性檢索

專利要件

新穎性

再審查

異議

對於失效之設計註冊復權,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在復權公告日起3個月內向註冊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舉發

任何人於設計後,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設計註冊登記

 

 

參考資料:

[1]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英語首頁,http://www.myipo.gov.my/en/home/,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

[2] WIPO官網,Contracting Parties > Malaysia,http://www.wipo.int/treaties/en/ShowResults.jsp?country_id=124C,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

[3]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PATENT ACT 1983,http://www.myipo.gov.my/en/patent-act-1983/?lang=en,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

[4]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http://www.myipo.gov.my/en/industrial-designs-act-1996/?lang=en ,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