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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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一) 專利與設計之行政救濟

若申請人不符審查結果(核准結果或核駁結果),可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且需在該審查結果決定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出上訴。

 

表5-1

法規依據

事由

救濟途徑

發明、新型和工業設計法第124條

不服柬埔寨智慧財產局審查結果(核准結果或核駁結果)之決定

可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上訴

 

(二) 專利與設計之侵權訴訟

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製造、進口、提供銷售、銷售、使用,或為提供銷售,銷售或使用目的而存放此類專利產品,構成專利侵權時,專利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並可請求法院發布禁令以防止侵權。需注意的是,任何故意構成侵權行為的人屬於犯罪,將處五百萬至二千萬(Riels;瑞爾)罰款,和/或處一至五年的監禁的刑事處分,並且五年內再次構成故意侵權的屢犯者可處加倍的罰款和監禁。

 

專利與設計之侵權訴訟[1]

圖5-1 專利與設計侵權訴訟流程

 

 

參考資料:

1. 發明、新型和工業設計法–最後版時間2003年1月22日,http://www.cambodiaip.gov.kh/DocResources/087e6043-7587-48bc-a720-1f95d09960df_c786a043-b88d-4f64-9429-60a330efdc5f-en.pdf,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6日。

2. 商標、商品名稱和不公平競爭法,http://www.cambodiaip.gov.kh/DocResources/3fa818a0-0d4a-48fa-b0fc-2cefe207a533_c786a043-b88d-4f64-9429-60a330efdc5f-en.pdf,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