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五、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1]

 

德國採取專利無效訴訟與侵權訴訟分離的二元制度。設立於慕尼黑的聯邦專利法院,是管轄德國專利無效訴訟的專業法院,但專利法院並不管轄專利侵權案件,涉及專利侵權的民事、刑事案件是由普通法院負責審理。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為專利無效及侵權訴訟的終審法院。

 

(一) 行政救濟

1、專利法院功能

專利法院並不管轄專利侵權事件,主要負責審理不服德國智慧財產局所作決定而提起之專利案件上訴,而在非上訴事件部分,則管轄專利無效宣告或專利撤銷,以及強制授權的訴訟(專利法第66條第1項)。專利法院的上級審是聯邦普通最高法院。

2、行政救濟與無效訴訟之審理層級

下圖為行政救濟及專利無效訴訟與強制授權訴訟的審理層級。

圖5-1 德國專利行政救濟審理層級

 

須注意的是,設計案件的無效如係侵權訴訟中的無效反訴,可向專利法院提起,如未涉及侵權訴訟,則應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無效申請(設計法第23條)。

 

(二) 侵權訴訟

1、侵權訴訟之審理層級

專利侵權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專利法第143條、實用新型法第27條、設計法第52條)。德國的普通法院分為四級,包括:初級法院(地方法院)、中級法院(州地方法院)、高級法院(州高等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專利侵權訴訴的第一審級機關為州地方法院,其上級審為邦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為聯邦最高法院。下圖為侵權訴訟審理層級。

圖5-2 德國侵權訴訟審理層級

 

對於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包括專屬被授權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可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下列救濟:(1)限制被告繼續侵權行為;(2)對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3)銷毀或回收侵權物品;(4)對非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要求補償;(5)禁制令;(6)扣押令;(7)證據保全。

除了民事訴訟外,德國專利法第142條、實用新型法第25條及設計法第51條對侵權行為訂有刑罰,被侵權人亦可利用刑事訴訟途徑進行司法救濟。

 

2、涉及專利無效反訴之侵權訴訟

普通法院並未被授權管轄專利無效性問題。因此,假如專利侵權案件的被告欲提出專利無效作為防禦,則需向專利法院提起無效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告方提起無效訴訟,專利侵權訴訟法院進行的侵權訴訟並不一定會暫停審理,除非法官認為專利無效訴訟具勝訴可能性,才會暫停侵權訴訟程序。

審查部門以及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和外觀設計部門可以根據請求或依職權允許當事人通過圖像和聲音傳輸參與聽證會、訴訟和作證。對於使用圖像和聲音傳輸參與的請求沒有正式要求。為避免疑義,沒有權利或要求通過視頻會議參與。[2]

 

 

參考資料:

[1]歐洲專利局官網,Patent Litigation in Europe,

https://www.epo.org/learning-events/materials/litigation.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7日。

德國智慧財產局官網,Patentgesetz,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patg/,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7日。

德國智慧財產局官網,Gebrauchsmustergesetz,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gebrmg/,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7日。

德國智慧財產局官網,Gesetz über den rechtlichen Schutz von Design,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geschmmg_2004/,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7日。

[2]德國智慧財產局官網,新聞,

https://www.dpma.de/english/our_office/publications/important_notices/hinweisvom28juli2023/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