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一、專利與設計制度概要

 

越南智慧財產局(NOIP)負責管理越南有關專利、工業設計、及商標等的智慧財產權和立法,並為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專利合作條約(PCT)之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越南申請專利及設計。

越南於1967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0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1981年頒布《專利法》,1989年頒布《工業產權法》,而越南現行的《智慧財產法》將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整合成一部法律,是越南國民大會於2005年11月29日通過,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一) 專利相關資訊 [1]

表1-1 專利的種類及其相關資訊

 

發明專利

(Invention Patent)

新型專利

(Utility Solution Patent,或實用解決方案專利)

申請方式: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年

可授予專利之類型:

以產品或過程的形式的技術解決方案,其旨在通過應用自然法則來解決問題。

非屬發明之類型:

越南智慧財產法第59條:(1)科學發現或理論;數學方法、(2)用於執行智力活動、訓練家禽家畜、遊戲或商業的方案、計畫、規則和方法;電腦程式、(3)資訊的呈現、(4)僅有美學特徵的解決方案、(5)植物品種、動物品種、(6)主要生物性質的植物或動物的繁殖過程,但微生物者不在此限、(7)人類和動物的疾病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

優先權年限:

12個月

12個月

新穎性優惠期:

6個月

6個月

早期公開:

自申請日或優先日起19個月公布,或經形式審查後為有效申請則2個月內公布,以較晚的日期為準。

自申請日或優先日起19個月公布,或經形式審查後為有效申請則2個月內公布,以較晚的日期為準。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制

實體審查制

專利要件:

新穎性、進步性、易於工業應用(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易於工業應用(產業利用性)

 

(二) 設計相關資訊 [1]

表1-2 設計之相關資訊

申請方式:

直接申請

保護年限:

15年(每5年延展一次)

保護設計之類型:

設計是指由三維構造、線條、顏色或這些元素的組合體現的產品的特定外觀

非屬設計之類型:

(1)產品的外觀,由產品的技術特徵決定、(2)民用或工業建築物的外觀、(3)產品的形狀於產品使用過程中不可見

優先權年限:

6個月

新穎性優惠期:

6個月

早期公開:

經形式審查後為有效申請則2個月內公布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制

實體審查專利要件:

新穎性、可創造性、易於工業應用(產業利用性)

 

參考資料:

[1] 越南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No. 50/2005/QH11 of 29 November 2005),https://ipvietnam.gov.vn/vi_VN/web/guest/bo-luat-luat,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

越南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09 (revised some provis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05),https://ipvietnam.gov.vn/vi_VN/web/guest/nghi-inh,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

WIPO Lex,Circular No. 16/2016/TT-BKHCN of June 30, 2016, amending and supplementing a number of Articles of Circular No. 01/2007/TT-BKHCN of February 14, 2007,http://www.wipo.int/wipolex/en/details.jsp?id=17743,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

越南智慧財產局,https://ipvietnam.gov.vn/,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