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接向澳洲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
圖2-1 直接申請專利流程[1]
其中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s)為提早取得早期優先日期(並非優先權日期),但必須在優先日期後的12個月內提交完整的申請書,如果未在12個月內提交完整的申請書則該早期優先日期視為無效;該臨時申請的專利說明書(specification)必須為英文撰寫,且包括標的(title)及說明書內文(description)。
而用於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與創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的申請稱為完整申請(Complete Application),申請之專利將會公布使大眾能得知,而如果有人侵害到你的專利,可拿經核准的標準專利或經認證的創新專利來進行訴訟。
(二) 透過PCT申請澳洲專利
圖2-2 透過PCT申請專利流程
其中國際申請(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為可同時申請不同國家專利和保護潛在的出口市場的有用管道,該國際申請為透過PCT申請專利。藉由圖2-1、2-2又可細分該些程序之詳細資訊,以下表來呈現:
表2-1 專利申請之詳細資訊[2]
| 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 創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 |
申請文件 | 名稱(title)、說明書內文(description)、請求項數無限制(any number of claims)、圖式(drawings;if applicable如果需要)、摘要。 | 名稱(title)、說明書內文(description)、請求項數最多5項(up to five claims)、圖式(drawings;if applicable如果需要)、摘要。 |
可請求實審的對象 | 申請人、澳洲智慧財產局、任一人。 | 任何人 |
請求實審時間限制 | 自完整申請的申請日後5年內。 | - |
完成實審的期限(超過期限則專利申請無效) | (1)對於2013年4月15日當日或後請求實審之案件:發出的第一次審查報告的12個月內;(2)對於2013年4月15日前請求實審之案件:發出的第一次審查報告的21個月內。 | 自第一次審查報告後6個月內。 |
在某些情形下,申請或核准可能被拒絕。 | (1)能被用作食物或者藥物的物質(不論是對於人類或者動物),而且該物質純粹是已知成分的混合,或者(2)僅為通過混合生產上述物質的方法;(3)申請專利範圍包含某人的名字作為該申請專利範圍保護的發明的名稱或者名稱的一部分。 | (1)能被用作食物或者藥物的物質(不論是對於人類或者動物),而且該物質純粹是已知成分的混合,或者(2)僅為通過混合生產上述物質的方法;(3) 申請專利範圍包含某人的名字作為該申請專利範圍保護的發明的名稱或者名稱的一部分;(4)該創新專利之發明與同一發明人的某件專利發明主題相同,且在該某件專利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為相同的優先權日。 |
再審查 | (1)當該標準專利申請已被審定,且未被核准時;(2)當該標準專利已被核准時,任何人均可提出再審查;(3)當該標準專利的有效性在法院的任何程序中受到爭議,法院可以指示澳洲智慧財產局進行再審查。 | (1)任何人均可提出創新專利的再審查;(2)當該創新專利的有效性在法院的任何程序中受到爭議,法院可以指示澳洲智慧財產局進行再審查。 |
異議 | 在標準專利審定且公布後的3個月內,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 | 在創新專利被認證後,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 |
不得撤回申請之時期 | 在公布前3週,申請人不得撤回申請。 | 在審定該專利請求書和完整專利說明書時(即通過形式審查時),和在核准並公布該專利時。 |
透過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澳洲專利 | 可 | 不可 |
其他 | 可對主發明的改進或修改提出另一申請時,可被授予一增補專利。 | 不適用 |
(三) 設計申請
設計的註冊程序修法-選擇公布設計的移除:
自2022年3月10日起,澳洲智慧局不再提供申請人對於所申請的設計專利請求公布(若申請人不請求註冊或不請求公布,則該設計失效)。在新的修法中,一件設計自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人可請求註冊該設計或徹回該設計,而申請人若無請求註冊,澳洲智慧局將在該設計滿6個月後自動註冊並公開,其流程為圖2-3所示。
圖2-3 修法後的設計註冊流程[3]
圖2-4 申請設計步驟1
圖2-5 申請設計步驟2
圖2-6 第三方提出實審
藉由圖2-3至2-6又可細分該程序之詳細資訊,以下表來呈現:
表2-2 設計申請之詳細資訊[4]
申請文件之最低申請要求 | (1)申請案必須包括設計之申請資訊、(2)申請人的身份及連絡方式、(3)申請案必須包括每一設計之圖式,或有關圖式揭露之資訊。 |
形式審查要件 | (1)文件必須為英文、(2)檢視是否為一設計或多個設計、(3)為一設計包括多個產品,每一產品是否符合共通設計、(4)包括多個設計者,所有設計是否屬同一羅卡諾分類、(5)一或多個設計是否足夠明確而能被指明至羅卡諾分類、(6)如果以樣本提出,須能固著於文件並能保存,及能夠透過相片重製、數位掃描和照相多次重製、(7)是否檢送5份圖式、(8)如該申請案符合設計法23(2)條所規定之分割後之設計,該分割後之設計應能明確指明原申請案之設計編號來源、(9)必須符合細則附錄2之文件形式要求。 |
可請求實審的對象 | 任何人 |
請求實審時間限制 | 在已獲取設計註冊後之任何時間 |
完成實審的期限(超過期限則設計申請無效) | 自第一次審查報告後6個月內 |
參考資料:
[1]澳洲智慧財產局,A guide to applying for your patent,https://www.ipaustralia.gov.au/patents/how-to-apply-for-a-patent
[2]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s Act 1990,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014/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 Regulations 1991,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2697/latest/versions
[3]澳洲智慧財產局,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a design right,https://www.ipaustralia.gov.au/designs/how-to-apply-for-a-design-right
[4]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ct 200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232/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Regulations 2004,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04B00136/latest/ver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