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
歐洲專利的申請可經由歐洲途徑(European route)或國際途徑(PCT route),以下分別就這兩種申請途徑進行介紹:
1. 歐洲途徑(European route):
歐洲途徑的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在歐洲專利局中主要包含了「受理與形式審查」、「檢索報告與初步意見」以及「實體審查」等程序,如圖2-1[1]所示:
圖2-1 歐洲途徑的歐洲專利申請程序
(1) 受理與形式審查:
(a) 申請人資格: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與法人等效之機構均可提出歐洲專利申請[2],惟若在締約國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所的自然人或法人,應委任專業代理人辦理歐洲專利公約中除了申請送件以外的所有程序[3]。
(b) 申請的語言:可用英語,法語和德語三種官方語言其中之一提出申請[4],若非以上述其中之一的官方語言提出申請則需在兩個月內提出官方語言的翻譯本,否則該申請會被視為撤回[5]。
(c) 送件方式:可以親自送件、郵寄、傳真或電子送件等方式向歐洲專利局遞交歐洲專利申請文件。
(d) 申請文件:包含有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必要時)圖式以及摘要,並須符合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6]。
i. 申請書(request):應使用歐洲專利局制訂的表格,包含有以下內容:
(i) 獲准歐洲專利的請求;
(ii) 發明名稱;
(iii)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國籍,以及其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所在的國家;
(iv) 如有委託代理人的話,應填寫代理人的姓名與營業地址;
(v) 如果是分割案申請,指明該申請為分割案申請以及其母案的申請號;
(vi) 如果最終的決定宣判一歐洲專利申請真正有權利的申請人為原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並該第三人另外就同一發明提出新的歐洲專利申請的[7],須填寫原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號;
(vii) 如有要求優先權,須提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並指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國家;
(viii)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
(ix) 所附文件的清單,該清單應指明隨申請書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和摘要的頁數;
(x) 指定發明人。
ii. 說明書:應包含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如果有圖式的話)、至少一種實施方式以及可被產業應用說明(如果從說明書或發明本質看不出發明明顯可被產業應用的話)[8]。
iii. 申請專利範圍:至少一個獨立項,若有多個獨立項時須滿足單一性[9]的要求。
iv. 圖式:必要時應附圖式,並須符合施行細則[10]的規定。
v. 摘要:應包含發明名稱並最好不超過150個字[11]。
(e) 繳交規費:歐洲專利申請提交一個月內應繳納申請費和檢索費。如果逾期未繳納申請費或檢索費,則會被視為撤回申請[12]。
(f) 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會視為指定歐洲專利公約的全部締約國,但在歐洲專利核准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指定國家[13]。
(2) 檢索報告與初步意見:
當歐洲專利申請沒有被拒絕或視為撤回的理由後,歐洲專利局會根據申請專利範圍來進行先前技術檢索,並編寫檢索報告[14]與初步意見。檢索報告內容表示了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專利範圍相較於先前技術是否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檢索報告會隨著歐洲專利申請在其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十八個月一併公開。檢索報告中會對其引用的先前技術文獻類型給予X、Y、A、O、P、T、E、D或L等代碼,各代碼所代表的含意如下表:
表2-1 檢索報告引用文獻的代碼及其含意
代碼 | 含意 |
X | 該文獻單獨一份就會使所請發明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 |
Y | 該文獻與其他文獻結合會使所請發明不具備進步性 |
A | 該文獻不會影響所請發明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
O | 該文獻是屬於非書面披露的 |
P | 該文獻的公開日期是介於本歐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日與申請日之間,通常與代碼X、Y或A結合標示 |
T | 該文獻可以更好地了解所請發明的原理或理論,或該文獻可以證明所請發明的推論或事實是不正確的 |
E | 該專利文獻單獨一份就會使所請發明不具備新穎性,但該專利文獻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在本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前,且該專利文獻在本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 |
D | 該文獻在本歐洲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中被提到 |
L | 該文獻是出於其他原因所引用 |
申請人可依檢索報告內容評估是否要申請實體審查,若要進行實體審查,須在檢索報告公開後六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實體審查請求並繳納審查費,但在繳納審查費之前實體審查的請求會被視為未提出。如果申請人在檢索報告公開前已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在檢索報告公開後歐洲專利局會再次通知詢問申請人是否仍要進行實體審查。如果申請人逾期未提出實體審查請求或未回覆歐洲專利局的通知,其歐洲專利申請會被視為撤回[15]。
(3) 實體審查:
進入實體審查後歐洲專利局審查部門會指派審查員來對歐洲專利申請進行審查。除非另有規定,申請人在收到檢索報告前不得對歐洲專利申請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進行修正。但在收到檢索報告後與收到審查員的第一次通知之前,申請人可以對檢索報告內容提出意見以及修正歐洲專利申請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收到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後,申請人可以對審查意見內容提出答辯以及因應審查意見修正歐洲專利申請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16]。
若已給予申請人修正的機會後仍不能克服實體審查所指出的核駁理由,審查部門會做出核駁歐洲專利申請的決定[17]。若經實體審查後沒有不予專利的理由,審查部門會做出核准歐洲專利申請的決定[18]。在審查部門決定核准歐洲專利之前,審查部門會將擬核准的文本與書目資料通知給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四個月內提交申請專利範圍的另外兩種官方語言翻譯(除了申請程序使用其中一種官方語言外的其他兩種官方語言)以及核准費(fee for grant)與公告費(fee for publishing)。若是擬核准的文本中申請專利範圍超過十五項或說明書超過三十五頁,亦須繳納超項費或超頁費。如果逾期沒有繳交文件或費用,該歐洲專利申請會被視為撤回[19]。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包含有維持費(Renewal fees)的制度,為了要維持歐洲專利申請持續繫屬於歐洲專利局,自歐洲專利申請日起算第三年開始每一年都要向歐洲專利局繳交維持費,若未於期限內繳交維持費,則該歐洲專利申請會被視為撤回,而該歐洲專利申請在取得專利權以及於歐洲專利公報中公告,且繳納當年的維持費後,維持費繳納的義務即被終止。
歐洲專利的專利權自公告日起生效[20]。歐洲專利經歐洲專利局核准後若欲進入各國生效,專利權人須依各國的規定在期限內(最短期限為歐洲專利公告後三個月內,各國可自行規定延長[21])提供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本以及相關規費,有參與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的協議締約國可免除或部分免除翻譯的要求,若專利權人逾期未提供翻譯本或繳費,則其歐洲專利在該國會被視為自始無效。
2. 國際途徑(PCT route):
PCT系統分為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與國家(地區)階段(national (regional) phase),圖2-2[22]為以國際途徑申請歐洲專利的流程示意圖:
圖2-2 國際途徑申請歐洲專利程序
(1) 國際階段:
申請人可向專利合作條約(PCT)締約國中有權之受理局或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國際局(IB)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或稱PCT申請案),國際專利申請案也可主張其發明首次在先申請的優先權(12個月)。在國際階段中,申請人所指定的國際檢索機構會提供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也可以選擇性地指定補充國際檢索機構提供補充國際檢索報告,或選擇性地指定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提供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上述兩個選擇性的程序並非必要)。
(2) 國家(地區)階段:
申請人必須在國際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以優先權日,起算後31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申請進入歐洲階段。若是國際專利申請案使用的語言非屬歐洲專利局的官方語言,申請人必須提供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的翻譯。申請人亦必須依照歐洲專利局的規定繳交必要的文件與規費。若是在國際階段是指定歐洲專利局提供國際檢索報告或補充國際檢索報告,在進入歐洲階段時可免去支付歐洲檢索的費用。如果申請人的國際專利申請案未於期限內進入歐洲階段,則會失去進入歐洲階段的效果。國際專利申請案進入歐洲階段後,其審查的程序與歐洲途徑的相同。
(二) 單一專利申請程序
單一專利在核准前的階段與歐洲專利完全相同。申請人必須向歐洲專利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一旦該歐洲專利經歐洲專利局審查並核准,若欲取得單一專利的效力,申請人必須在該歐洲專利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單一效力的申請(免費),若滿足翻譯語言與所有規定的要求,歐洲專利局審查後即會授與單一專利,並登記於單一專利保護註冊簿[23]。圖2-3[24]為單一專利申請程序的流程示意圖:
圖2-3 單一專利申請程序的流程
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單一效力的申請,且該歐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在全部參與的成員國內完全相同[25]。提交單一效力的申請必須使用申請該歐洲專利程序時所用的官方語言以書面方式提出。若程序所用的語言是法語或德語,則需有歐洲專利說明書的完整英語譯本;若程序所用的語言是英語,則需將歐洲專利說明書完整翻譯成歐盟其他任何的官方語言[26]。未即時提交譯本,則有一個月不可延長的補正時間[27]。不服單一效力申請被駁回的申請人,可向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的中央法院(central division)提起訴訟救濟[28]。
歐洲專利局核准單一效力的申請後,為了維持單一專利,專利所有人必須向歐洲專利局繳納年費[29]。經歐洲專利局估算,單一專利的年費大幅低於分別在參與的成員國持有專利所要繳納的年費總和。以歐洲專利(EP)在4個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與荷蘭)生效並維持來比較,年費加上外部成本(包含翻譯、驗證與維護等的律師費用)的總支出,單一專利(UP)可節省約29%的總成本。而若是以單一專利(UP),加上歐洲專利(EP)指定英國或瑞士(此二國家沒有參與單一專利制度)的組合,其總成本依然較以歐洲專利(EP)指定德國、法國、義大利與荷蘭四個國家生效的支出,低約7~16%[30]。
(三) 歐盟設計註冊程序
歐盟設計的註冊申請可經由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的途徑或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途徑,以下分別就這兩種申請註冊途徑進行介紹:
1.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途徑:
歐盟智慧財產局途徑的歐盟設計註冊申請程序在歐盟智慧財產局中主要包含了「受理與形式審查」以及「實體審查」,如圖2-4所示:
圖2-4 歐盟智慧財產局途徑申請歐盟設計註冊程序
(1) 受理與形式審查:
(a) 申請人資格:任何個人或公司。若是非歐盟的申請人,而且在歐盟沒有住所、營業所、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則必須要指定代理人辦理除了申請送件以外的所有程序[31]。
(b) 申請的語言:可以使用歐盟的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提出申請,但必須指明其中一種歐盟智慧財產局的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德語、義大利語或西班牙語)作為第二語言,第二語言必須和申請的語言不同[32]。
(c) 送件方式:可以親自送件、郵寄或電子送件等方式向歐盟智慧財產局遞交歐洲設計註冊申請文件,也可以將申請文件提交給成員國的中央工業財產局,比荷盧聯盟(Benelux)的申請人也可以將申請文件提交給比荷盧聯盟設計局(Benelux Design Office)。
(d) 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除了包含可以黑白或彩色表示設計的圖樣或照片外,還須包含符合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有委任)的身份證明、申請語言規定、簽名、產品指示與產品的長清單等強制性的需求項目,另外,有需要時,還可包含有國際優先權或展覽優先權請求、解釋設計的說明敘述、羅卡諾分類號(Locarno Classification)、設計者的引用或延遲請求等可選擇的部分。
(e) 多重申請:多個設計可包含在同一件的註冊申請,其中各個設計會被分開審查以及可以分開行使權力。多重申請較各個設計分別申請有較低註冊費與公告費總和的優點。多重申請可包含的設計數量沒有限制,各個設計的外觀、本質或目的也不必彼此相關。但多重申請中每個設計的所有者必須相同,設計的數量也不能與設計的視角數量相混淆,每個設計必須要有適當的(圖形)表示,以及每個設計必須僅屬於羅卡諾分類中的同一類。雖然多重申請中各個設計會被分開審查,但多重申請中對各個設計審查的准予註冊或核駁的決定會一併同時做出,也就是說即使多重申請中某部分的數個設計沒有不予註冊的理由,但在有不予註冊理由的其他數個設計沒有被審查認定准予註冊或認定核駁之前,審查員也不會對沒有不予註冊理由的某部分的數個設計做出准予註冊的決定[33]。
(f) 繳交規費:註冊費、公告費、延遲公告費、多重申請的附加註冊費、多重申請的附加公告費以及多重申請的附加延遲公告費必須在遞交註冊申請時繳納[34]。
(2) 實體審查:
若歐盟設計的註冊申請通過形式審查,接下來的實體審查僅會審查申請註冊的設計是否符合設計定義[35]以及是否違反公共政策和道德倫理[36]。
一旦歐盟設計的註冊申請通過實體審查,審查員再次確認文件內容符合要求且規費均已繳交後,該歐盟設計就會進行註冊與公告。
2.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途徑: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途徑是一種基於海牙協議(Hague Agreement)的國際設計註冊制度。海牙協議締約國的國民或在海牙協議締約國中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的申請人,可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的官方語言(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的國際局提交國際設計註冊申請,繳交基本費、公告費與指定費等規費,並指定歐盟智慧財產局為指定局。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會對該國際設計註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在滿足形式審查的要求後於國際設計公報(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中公告該國際設計註冊,並以電子通訊方式通知歐盟智慧財產局。
之後歐盟智慧財產局會對該國際設計註冊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即審查是否符合設計定義以及是否違反公共政策和道德倫理),而不會再對其進行形式審查。若是實體審查有不予註冊的理由,歐盟智慧財產局必須在國際設計公報公告該國際設計註冊後六個月內通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37]。此外若是非歐盟的申請人在歐盟沒有住所、營業所、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則會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委任代理人,若逾期未委任,歐盟智慧財產局會拒絕該國際設計註冊在歐盟的保護[38]。歐盟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若沒有不准註冊的理由則會立即通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如果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在國際設計公報公告該國際設計註冊後六個月內沒有收到歐盟智慧財產局有不予註冊理由的通知,則該國際設計註冊自國際註冊日起享有與經由歐盟智慧財產局途徑註冊之設計相同的權利。
參考資料:
[1] European Patent Guide (23rd edition), Annex I., 2023/07/01, 參考“Overview of the procedure for the grant of a European patent”一圖改編譯。
[2] EPC A.58
[3] EPC A.133(2)
[4] EPC A.14(1)
[5] EPC A.14(2)
[6] EPC A.78(1)
[7] EPC A.61(1)(b)
[8] EPC R.42(1)
[9] EPC A.82
[10] EPC R.46
[11] EPC R.47
[12] EPC A.78(2)、R.38(1)
[13] EPC A.79
[14] EPC A.92
[15] EPC A.94、R.70
[16] EPC R.137
[17] EPC A.97(2)
[18] EPC A.97(1)
[19] EPC R.71
[20] EPC A.97(3)
[21] EPC A.65(1)
[22] “Euro-PCT Guide”: PCT procedure at the EPO (16th edition), 2023/01/01, 參考“B. The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phases of a PCT application”一圖改編譯。
[23] A.9(1) Regulation (EU) No.1257/2012
[24] “Unitary Patent Guide”(2nd edition), 2022/04, 參考A.III-20一圖改編譯。
[25] 單一專利保護規則(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Rule 5
[26] 單一專利保護規則(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Rule 6
[27] 單一專利保護規則(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Rule 7(3)
[28] 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A.32(1)(i)、A.33(9)
[29] 單一專利保護規則(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Rule 13
[30]https://www.epo.org/en/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cost,最後瀏覽日:2023年12月5日。
[31] CDR A.77
[32] CDR A.98
[33] CDIR A.10(8)
[34] CDIR A.6(1)
[35] CDR A.3
[36] CDR A.9
[37] CDIR A.11a(1)
[38] CDIR A.11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