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一、專利法規概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 [1](英文由原先的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自2018年08月28日後改為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落實了黨中央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加強黨中央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其主要負責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的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等。

圖 1‑1 中國大陸行政區示意圖

(圖片來源: http://lovegeo.blogspot.com/2014/05/blog-post_3192.html)

 

        根據中國大陸的行政區(特別行政區除外)劃分有各自的地方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之外,並研究及組織實施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為中國大陸政府頒布旨在保護和鼓勵專利權的一部法律。該法律最初頒布於1984年3月12日,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後經歷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2020年11月23日四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落實中美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產權諒解的備忘錄 [3]中的承諾而進行的修改,而第二次修正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要求,第三次修正主要是依據該專利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與需要而改進,第四次修正主要大幅提高專利權的侵權成本、並減輕權利人維權負擔,現行為2008年修正版本,2020年修正版本於2021年6月生效。

 

(一) 專利的類型

        中國大陸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三種,對應的保護範疇以及相關審查、權利期限、國際優先權、年費繳交等規範如下表所示,申請前必須先針對專利內容的特徵、申請目的來選擇適當的申請類型。

表 1‑1 中國大陸專利類型

專利類型

發明

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

保護範疇

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之新技術方案

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之實用的新技術方案

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實質審查/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判斷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形式要求的規定;申請日(若主張優先權為優先權日)起三年內,可請求實質審查

初步審查,判斷明顯不具新穎性、實用性及最先申請

初步審查,判斷是否明顯抄襲現有設計或者屬於內容明顯實質相同

權利期限

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日起10年

申請日起15年

國際優先權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其他

 

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申請

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第42條,「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二)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 發明和實用新型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也沒有以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之申請日為基礎,而申請在前但公開在後的相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如下圖2所示A案和B案為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B案於A案申請日之前提出申請但公開在A案申請日之後)。

圖 1‑2 新穎性判斷原則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

        I.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者;

        II. 在中國大陸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者;

        III.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者;

        IV.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者。

(2) 創造性(臺灣稱進步性),是指與現有公眾所知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 實用性(臺灣稱產業利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2. 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具有新穎性。

(1) 不屬於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也沒有以該外觀設計申請日為基礎,而申請在前但公開在後的相同外觀設計。

(2) 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三) 不予專利權的因素

1. 抵觸法律或社會公德或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所稱的社會公德限於中國境內。而妨害公共利益,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

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文物的設備。

例外:用於醫療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等。

2. 利用遺傳資源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條)。

遺傳資源的定義: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

例如:整個生物體,也包括生物體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組織、血液、體液、細胞、基因組、DNA或者RNA片段等。

3. 違反保密審查規定

在中國大陸完成(利用中國大陸資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前,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違反上述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者,不授予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0條)。

4. 不受專利法保護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第25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表 1‑2 不受專利法保護項目

A. 科學發現

自然界本來就存在的現象或規律的揭示。

實例:發現行星、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

B.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人類進行推理、分析、判斷、記憶等思維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實例:體育規則、遊戲規則、計算方法。

例外:根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設計的儀器、設備。

C.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同B為人類進行推理、分析、判斷的方法

實例:診斷支氣管發炎的方法。

例外1:對於血液、毛髮、尿液、糞便等脫離了人體的物質的化驗方法。

例外2:藥品及用於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設備。

備註:第四次修法將排除用於養殖動物的疾病診斷及治療方法(詳見附錄)。

D. 動物和植物品種

天然生長或人工培育之動植物品種皆不得獲得專利權

實例:黃金駱駝的品種。

例外:動植物品種的培育方法。

備註:植物新品種可以受到中國單行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保護。

E. 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指一個或幾個原子核經分裂或聚合,形成一個或幾個新原子核的過程

實例:指用加速器或其他核反應裝置生產、製造的各種放射性同位素。

例外: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儀器、設備。

備註:第四次修法將原子核變換方法也納入不授予專利的因素中(詳見附錄)。

F.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設計並非是對產品本身的外觀設計,它與商標的作用十分接近,容易導致在兩種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之間產生混淆。

 

依據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三章「2.2 抵觸申請」一節所規定之內容,「抵觸申請」等同我國的「擬制喪失新穎性」,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技術已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那麼這一申請就為被審查之申請的抵觸申請。

牴觸申請的構成要件如下:

1、申請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

2、申請日:在正在審查的專利申請案於申請之前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即屬於先申請;

3、公開日:由專利局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或之後依法公開;

4、發明相同性:在申請文件中記載了與後申請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抵觸申請的詳細條件如下:

第一、在先申請必須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不包括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當日提出的他人申請。在先申請還必須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以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規定予以公開,包括在申請日當日公開的在內,係指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若有申請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起滿十八個月時的公開或者應申請人的請求而進行的提前公開,以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時的公告。如果在先申請因被撤回、被視為撤回或者被駁回而沒有公開或者公告,就不能用於評價在後申請的新穎性。

第二,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相同。

第三,在判斷在後申請的新穎性時,可以用於進行比較的在先申請的內容是該申請的全部內容,包括說明書(和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優先權文件。如果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經記載在在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應當以缺乏新穎性為理由駁回在後申請。 對於在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來說,不僅可以採用單獨一份現有技術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進行比較,以確定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還可以將它與其他的現有技術結合起來,對該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進行判斷。但是對於抵觸申請來說,只能用於評價在後申請的新穎性,而不能與其他現有技術結合起來,評價在後申請的創造性。

 

 

參考資料:

[1]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cnipa.gov.cn/,最後瀏覽日:2023年9月5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