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五、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新加坡設有兩級法院,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及其轄下的初級法院,而初級法院包括國家法院(State Courts)與家事法院(Family Justice Courts)。最高法院內設高等法庭(High Court)及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上訴法庭是新加坡最高一級的法庭,其判決是最終判決。專利案件通常由高等法庭作為一審,並可上訴到上訴法庭。一般性的專利侵權,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而涉及刑法案件,則依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一) 行政處罰

有別於我國專利全面除罪化,新加坡專利法及註冊設計法對於侵權及特定違法行為,訂有罰則,請參閱表5-1。

表5-1

法規依據

違法行為

罰責

專利犯罪

《專利法》

違抗傳喚(第9條)

3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2000以下

拒絕出具證據(第10條)

3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2000以下

專責機關人員違反迴避義務(第11條)

3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2000以下

專責機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第12條)

3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2000以下

違反資訊公開禁止或限制指令(第33條)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新加坡居民未以新加坡為第一申請地(第34條)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呈交不實資訊(第98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虛偽標示使人誤認為專利產品(第99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10000以下

冒稱申請專利(第100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10000以下

於事業或文件上使用「專利機關(Registry of Patents)」用語,使人誤認與專責機關具關連(第101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違反本國專利代理人及外國專利代理人之註冊規定(第104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違反本國專利代理人執業規定(第105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違反外國專利代理人執業規定(第105A條)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設計犯罪

《註冊設計法》

違反特定設計保密規定(第29條)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以下

違抗傳喚(第59條)

3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2000以下

拒絕出具證據(第60條)

3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2000以下

呈交不實資訊(第65條)

5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50000以下

虛偽標示使人誤認產品設計登記註冊(第66條第1項)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10000以下

設計註冊權利期限屆滿後,仍標示或暗示具設計註冊權(第66條第3項)

12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10000以下

 

(二) 行政救濟

表5-2為專利、設計相關行政救濟事由及救濟管道:

表5-2

法規依據

事由

救濟途徑

專利法第90條第1項

不服下列事項外之專利專責機關決定:

♦專利專責機關對摘要之修正(第25條第7項)

♦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說明書公開內容之刪除(第27條第3項)

♦專利專責機關基於國防或公眾安全,而對專利所下資訊禁止或限制指令(第33條第1或2項)

♦依本條規定排除上訴權之法條所作決定

可向高等法庭提起訴訟

專利法第90條第3項

不服高等法庭有關下列事項之判決:

♦專利申請權之歸屬(第20條)

♦專利說明書更正(第38條)

♦專利權之歸屬(第47條)

♦專利侵權訴願(第67條)

♦專利申請案核駁(第80條)

♦專利撤銷(第81條)

♦侵權或舉發程序中的專利修正(第83條)

♦高等法庭判決理由之法律錯誤

可向上訴法庭提起上訴

註冊設計法第62條

不服註冊機關決定或命令,可向高等法庭提起訴訟

有關設計註冊申請之訴訟程序以非公開方式舉行

註冊設計法第23條

註冊所有權之確定

利害關係人可向高等法庭申請裁定

註冊設計法第24條

根據第23條所作命令對第三方效力之確定

新註冊所有權人、設計被授權人可向高等法庭申請裁定

註冊設計法第27條

註冊之撤銷

利害關係人可向專責機關或高等法庭申請

註冊設計法第48條

有關政府使用設計之紛爭

紛爭當事人可向高等法庭提起訴訟

註冊設計法第54條

登記簿之更正

受害當事人可向高等法庭申請裁定

註冊設計法第56條

專責機關審理法律程序所判支付費用

支付費用方可通過高等法庭追回費用

 

(三) 侵權訴訟

1. 專利之侵權訴訟

依專利法第66~78、89~97條有關專利侵權及法定程序規定,對於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包括專屬被授權人)可向高等法庭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可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下列救濟:(1)禁制令,限制被告繼續侵權行為;(2)責令被告交付或銷毀被控侵權物;(3)對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4)主張因侵權行為所失收益;(5)專利有效及受有侵害之聲明。被告有權在法庭上提出專利無效抗辯。當事人不服高等法庭判決,可上訴至上訴法庭。

2. 設計之侵權訴訟

依註冊設計法第36~44條有關侵權程序規定,對於侵權行為,設計權人(包括專屬被授權人)可向高等法庭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可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下列救濟:(1)禁制令,限制被告繼續侵權行為;(2)對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或責令被告交出非法獲利。設計侵權訴訟由高等法庭審理,當事人不服高等法庭判決,可上訴至上訴法庭。

3. 其他調解方案

IPOS設有聽證及調解部(Hearings & Mediation Department),協助解決專利侵權外的專利及設計的糾紛。WIPO在新加坡設有仲裁與調解中心(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re in Singapore),作為國際智慧財產權爭端案件的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