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費用
表3-1 專利申請費用
專利類型 | 項目 | 費用(日圓) |
特許 | 申請特許專利 | 14,000 |
外文(非日文)之專利申請 | 22,000 | |
提交一引用先前申請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圖式 | 14,000 | |
依PCT途徑進入日本國家階段 | 14,000 | |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限的登記 | 74,000 | |
恢復(復權) | 212,100 | |
實用新型 |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 14,000 |
依PCT途徑進入日本國家階段 | 14,000 | |
恢復(復權) | 21,800 | |
意匠 | 申請意匠專利 | 16,000 |
請求祕密意匠 | 5,100 | |
恢復(復權) | 24,500 |
前述申請文件若提交紙本文件,申請人不須額外支付電子化費用。
(二) 專利審查費用
表3-2 專利審查費用
專利類型 | 項目 | 費用(日圓) | |
特許 | 2019年4月1日及其之後提交的申請 | 請求實體審查 | 138,000+(請求項數 X 4,000) |
含特許廳製發的PCT案國際檢索報告 | 83,000+(請求項數 X 2,400) | ||
含非特許廳製發的PCT案國際檢索報告 | 124,000+(請求項數 X 3,600) | ||
含指定檢索機構製發的檢索報告 | 110,000+(請求項數 X 3,200) | ||
因翻譯錯誤而對說明書、請求項範圍或附圖進行更正 | 19,000 | ||
特許 | 2019年3月31日及其之前提交的申請 | 請求實體審查 | 118,000+(請求項數 X 4,000) |
含特許廳製發的PCT案國際檢索報告 | 71,000+(請求項數 X 2,400) | ||
含非特許廳製發的PCT案國際檢索報告 | 106,000+(請求項數 X 3,600) | ||
含指定檢索機構製發的檢索報告 | 94,000+(請求項數 X 3,200) | ||
因翻譯錯誤而對說明書、請求項範圍或附圖進行更正 | 19,000 | ||
實用新型 | 申請實用新案技術評價書 | 42,000+(請求項數 X 1,000) | |
含特許廳製發的PCT案國際檢索報告 | 8,400+(請求項數 X 200) | ||
含非特許廳製發的PCT案國際檢索報告 | 33,600+(請求項數 X 800) | ||
對說明書、請求項範圍或附圖進行更正 | 1,400 |
(三) 年費/註冊費
表3-3 專利年費/註冊費用
專利類型 | 項目 | 費用(日圓) | |
特許 | 2022年4月1日及其之後申請審查的申請 | 第1~3年 | 4,300+(請求項數 X 300) |
第4~6年 | 10,300+(請求項數 X 800) | ||
第7~9年 | 24,800+(請求項數 X 1,900) | ||
第10~25年 | 59,400+(請求項數 X 4,600) | ||
2004年4月1日至2022年 3月31日間申請審查的申請 | 第1~3年 | 2,100+(請求項數 X 200) | |
第4~6年 | 6,400+(請求項數 X 500) | ||
第7~9年 | 19,300+(請求項數 X 1,500) | ||
第10~25年 | 55,400+(請求項數 X 4,300) | ||
2004年3月31日及其之前申請審查的申請 | 第1~3年 | 10,300+(請求項數 X 900) | |
第4~6年 | 16,100+(請求項數 X 1,300) | ||
第7~9年 | 32,200+(請求項數 X 2,500) | ||
第10~25年 | 64,400+(請求項數 X 5,000) | ||
實用新型 | 第1~3年 | 2,100+(請求項數 X 100) | |
第4~6年 | 6,100+(請求項數 X 300) | ||
第7~10年 | 18,100+(請求項數 X 900) | ||
意匠 | 2007年4月1日及其之後提交的申請 | 第1~3年 | 8,500 |
第4~20年 | 16,900 | ||
2007年3月31日及其之前提交的申請 | 第1~3年 | 8,500 | |
第4~15年 | 16,900 |
(四) 審判相關費用
表3-4 審判相關費用
專利類型 | 項目 | 費用(日圓) | |
特許 | 審判[1](再審)請求 | 1988年1月1日及其之後提交的申請 | 49,500+(請求項數 X 5,500) |
1987年12月31日及其之前提交的申請 | 27,500+(發明數量 X 27,500) | ||
要求審理(再審)與確定專利權延長的登記或拒絕有關的申請 | 55,000 | ||
無效審判中對專利說明書/請求項/圖示的更正申請 | 1988年1月1日及其之後提交的申請 | 49,500+(請求項數 X 5,500) | |
1987年12月31日及其之前提交的申請 | 27,500+(發明數量 X 27,500) | ||
提出異議請求 | 16,500+(請求項數 X 2,400) | ||
異議請求中對專利說明書/請求項/圖式的更正申請 | 49,500+(請求項數 X 5,500) | ||
判定請求 | 40,000 | ||
裁定請求 | 55,000 | ||
取消裁定請求 | 27,500 | ||
申請參加審判或再審的當事人 | 55,000 | ||
申請參加審判或再審的輔助參加[2] | 16,500 | ||
申請旁聽特許異議的審判 | 3,300 | ||
實用新型 | 審判(再審)請求 | 49,500+(請求項數 X 5,500) | |
判定請求 | 40,000 | ||
裁定請求 | 55,000 | ||
取消裁定請求 | 27,500 | ||
申請參加審判或再審的當事人 | 55,000 | ||
申請參加審判或再審的輔助參加 | 16,500 | ||
意匠 | 審判(再審)請求 | 55,000 | |
判定請求 | 40,000 | ||
裁定請求 | 55,000 | ||
取消裁定請求 | 27,500 | ||
申請參加審判或再審的當事人 | 55,000 | ||
申請參加審判或再審的輔助參加 | 16,500 |
(五) 國際申請費用
1.特許/實用新型專利:
表3-5 特許/實用新型專利國際申請費用
項目 | 費用(日圓) | ||
國際申請 | 申請頁數不超過30頁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 | 217,700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9月1日之後 | 237,500 | ||
頁數超過30頁,每多1頁之費用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 | 2,500 |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9月1日之後 | 2,700 | ||
在線申請可減免之費用[3]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 | 49,100 |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9月1日之後 | 53,600 | ||
紙本電子化(必須費用) | 1,200+(文件頁數 X 700) | ||
運費 | 每件國際申請 | 2022年4月1日之後 | 17,000 |
檢索費用 | 檢索單位為日本特許廳(ISA/JP)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日文之國際申請 | 143,000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英文之國際申請 | 169,000 | ||
檢索單位為歐洲專利局(ISA/EP)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 | 297,100 |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10月1日之後且2024年10月31日之前 | 315,400 | ||
國際申請日期在2024年11月1日之後 | 296,600 | ||
檢索單位為新加坡專利局(ISA/SG)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 | 244,300 |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8月1日之後 | 260,200 | ||
檢索單位為印度專利局(ISA/IN) | 國際申請日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17,200(法人) 4,300(個人) | |
國際申請日在2024年1月1日之後 | 18,000(法人) 4,500(個人) | ||
額外檢索費用 | 檢索單位為日本特許廳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日文之國際申請 | 105,000 X (請求項的發明個數-1)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英文之國際申請 | 168,000 X (請求項的發明個數-1) | ||
初步審查 | 初審單位為日本特許廳(IPEA/JP)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日文之國際申請 | 34,000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英文之國際申請 | 69,000 | ||
手續費 | 請求進行國際初步審查 | 付款日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 | 32,700 |
付款日在2023年9月1日之後 | 35,700 | ||
額外初審費用 | 初審單位為日本特許廳(IPEA/JP) | 2022年4月31日之後,每件日文之國際申請 | 28,000 X (請求項的發明個數-1) |
2022年4月1日之後,每件英文之國際申請 | 45,000 X (請求項的發明個數-1) | ||
申請文件副本 | 1,400 | ||
申請文件或文件記錄的認證副本文件 | 1,400 | ||
申請優先權文件 | 1,400 | ||
申請簽發與國際申請有關的文件證書 | 1,400 | ||
申請先前之調查結果 | 1,700 |
2. 意匠專利:
表3-6 意匠專利國際申請相關費用
項目 | 費用 | ||
國際註冊申請(透過日本特許廳提出之國際申請) | 申請費用 | 3,500(日圓) | |
紙本電子化(必須費用) | 1,200+(文件頁數 X 700)(日圓) | ||
向WIPO直接支付之費用(標準費用) | 基本費用 | 第一個設計 | 397(法郎) |
第二個設計後的每個設計 | 19(法郎) | ||
公告費 | 每圖 | 17(法郎) | |
若是紙本從第二頁起每頁 | 150(法郎) | ||
附加費(意匠說明超過100字時),每字 | 2(法郎) | ||
國際註冊期限續展申請(每5年一次) | 第一個設計 | 200(法郎) | |
第二個設計後的每個設計 | 17(法郎) | ||
所有權變更紀錄(對於所有權變更的每項國際註冊) | 144(法郎) | ||
對於每項要放棄的國際註冊 | 144(法郎) | ||
標準指定費或單獨指定費係依各成員國適用之費率,下表列出部分國家之指定費用: | |||
國際申請(日本之個別指定費(Individual Designation Fee)) | 2024年2月29日之前 | 每一意匠申請 | 507(法郎) |
第1~4次更新 | 574(法郎) | ||
2024年3月1日之後 | 每一意匠申請 | 436(法郎) | |
第1~4次更新 | 493(法郎) | ||
國際申請(歐盟之個別指定費) | 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提出申請 | 67(法郎) |
每件更新 | 34(法郎) | ||
2024年12月1日之後 | 提出申請 | 59(法郎) | |
每件更新 | 30(法郎) | ||
國際申請(美國之個別指定費) | 提出申請 | 一般企業 | 989(法郎) |
小型企業 | 495(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247(法郎) | ||
授予權利 | 一般企業 | 718(法郎) | |
小型企業 | 359(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79(法郎) | ||
國際註冊日期為2015年5月13日~2018年1月15日 | 一般企業 | 540(法郎) | |
小型企業 | 270(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35(法郎) | ||
國際註冊日期為2018年1月16日~2020年10月1日 | 一般企業 | 662(法郎) | |
小型企業 | 331(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66(法郎) | ||
國際申請(美國之個別指定費) | 提出申請 | 一般企業 | 941(法郎) |
小型企業 | 377(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88(法郎) | ||
授予權利 | 一般企業 | 683(法郎) | |
小型企業 | 273(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37(法郎) | ||
國際註冊日期為2018年1月16日~2020年10月1日 | 一般企業 | 662(法郎) | |
小型企業 | 331(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66(法郎) | ||
國際註冊日期為2020年10月2日~2023年4月30日 | 一般企業 | 718(法郎) | |
小型企業 | 359(法郎) | ||
極小型企業 | 179(法郎) | ||
國際申請(韓國之個別指定費) | 2020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 | 提出申請 | 184(法郎) |
第一次更新 | 296(法郎) | ||
第二次更新 | 699(法郎) | ||
第三次更新 | 806(法郎) | ||
2023年12月1日以後 | 提出申請 | 162(法郎) | |
第一次更新 | 260(法郎) | ||
第二次更新 | 615(法郎) | ||
第三次更新 | 710(法郎) | ||
國際申請(加拿大之個別指定費)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提出申請 | 316(法郎) |
第一次更新 | 276(法郎) | ||
2024年1月1日以後 | 提出申請 | 370(法郎) | |
第一次更新 | 324(法郎) | ||
國際申請(中國之個別指定費) | 2023年10月1日以後 | 提出申請 | 497(法郎) |
第一次更新 | 922(法郎) | ||
第二次更新 | 1,820(法郎) | ||
國際申請(以色列之個別指定費) | 2024年3月6日以前 | 每一意匠申請 | 102(法郎) |
減免後費用 | 61(法郎) | ||
第一次更新 | 128(法郎) | ||
第二次更新 | 153(法郎) | ||
第三次更新 | 179(法郎) | ||
第四次更新 | 204(法郎) | ||
2024年3月7日以後 | 每一意匠申請 | 106(法郎) | |
減免後費用 | 63(法郎) | ||
第一次更新 | 132(法郎) | ||
第二次更新 | 158(法郎) | ||
第三次更新 | 185(法郎) | ||
第四次更新 | 211(法郎) | ||
國際申請(墨西哥之個別指定費) | 第一件意匠 | 98(法郎) | |
第二件意匠及其之後每一件意匠 | 3(法郎) | ||
減免後的費用(適用對象:申請人是自然人、很小的企業實體、高等教育機構或是公共科學或技術研究所) | 第一件意匠 | 49(法郎) | |
第二件意匠及其之後每一件意匠 | 1(法郎) | ||
更新費用(墨西哥之個別指定費) | 第一件意匠 | 290(法郎) | |
第二件意匠及其之後每一件意匠 | 145(法郎) |
(六) 其他費用
表3-7 其他費用
項目 | 費用(日圓) | |
特許專利延長期限、更改日期 | 2,100 | |
在期限屆滿後要求延長規定的期限(延長《特許法》第50條規定的時限的請求除外) | 4,200 | |
請求在期限屆滿後延長《特許法》第50條規定的時限 | 51,000 | |
請求重新簽發註冊證書 | 4,600 | |
繼承通知(申請人姓名變更) | 40,000 | |
申請其他證明文件 | 線上申辦 | 1,100 |
臨櫃申辦 | 1,400 | |
請求查閱文件(紙本) | 1,500 | |
請求查閱文件(電子檔) | 線上申辦 | 600 |
臨櫃申辦 | 900 | |
請求查閱註冊文件(紙本) | 300 | |
請求查閱註冊文件(電子檔) | 線上申辦 | 600 |
臨櫃申辦 | 800 | |
請求文件副本(紙本) | 1,400 | |
請求文件副本(電子檔) | 線上申辦 | 1,000 |
臨櫃申辦 | 1,300 | |
請求註冊文件之副本(紙本) | 350 | |
請求註冊文件之副本(電子檔) | 線上申辦 | 800 |
臨櫃申辦 | 1,100 | |
將紙本文件重製為電子格式 | 1,200+(文件頁數 X 700) | |
權利轉讓登記 | 特許專利 | 15,000 |
實用新型專利 | 9,000 | |
意匠專利 | 9,000 | |
一般繼承 | 3,000 | |
更改所有權人之姓名(不包括轉讓) | 1,000 |
(七) 新 / 舊制費用適用規則
1. 專利費之適用關係
(1) 第1~3年
圖3-1 專利費新/舊制度適用關係圖-1
圖3-2 專利費新/舊制度適用關係圖-2
(2) 第4年之後
主要係以繳費期限作為區分點,若繳費期限在施行日以前,則繳費(包含繳費期限過後6個月內繳納的費用及額外費用)皆適用舊制費用;但繳費期限在施行日以後,則繳費(包含繳費期限過後6個月內繳納的費用及額外費用)則根據繳納日期適用不同的制度費用。
圖3-3 專利費新/舊制度適用關係圖-3
圖3-4 專利費新/舊制度適用關係圖-4
2. PCT國際申請相關費用之適用關係
(1)國際申請之運費及檢索費
圖3-5 PCT費用新/舊制度適用關係圖-1
(2) 國際申請之運費及檢索費
圖3-6 PCT費用新/舊制度適用關係圖-2
(八) 相關減免費用制度
1. 新減免制度與舊減免制度間的適用關係
於2019年4月1日之後提出之審查請求,適用於新的減免制度,減免其審查費用;而於2019年3月31日之前提出審查請求者,則適用於舊的減免制度,該舊減免制度之申請人需提交減免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才能進行減免。
新減免制度不再需要提交減免申請,亦無需提交證明,僅需述明適用之資格類別及持有占比,而不須提交相關證明。但日本官方若認為有必要時,申請人仍須提交證明文件,以供查證。
圖3-7 新/舊減免制度適用關係圖
上圖中三種的適用對象,其各自的審查請求費如下說明:
(1) 適用新減免制度且申請日在施行日之後:138,000日圓+(請求項數 X 4000)日圓。
(2) 適用新減免制度但申請日在施行日之前:118,000日圓+(請求項數 X 4000)日圓。
(3) 適用舊減免制度:118,000日圓+(請求項數 X 4000)日圓。
2. 新減免制度之適用對象及減免額度
表3-8 新減免制度之適用對象及減免額度
項目 | 費用(日圓) | |
中小企業(公司) | » 請求審查之費用減免1/2 » 專利年費第1~10年減免1/2 | |
中小企業(個體戶) | ||
中小企業(工會/非營利組織) | ||
法人/個體戶/工會/非營利法人 | ||
免稅中小企業(法人) | ||
學術優惠(大學、大學的研究職員) | ||
獨立行政法人 | ||
公共試驗研究機構(地方公共機關中的實驗室、研究單位或相關實驗機構) | ||
地方獨立行政法人 | ||
經認可之技術移轉組織(TLO) | ||
研發型獨立行政法人相關之技術移轉組織(TLO)[4] | ||
中小型創投公司(公司,個體戶) | » 請求審查之費用減免1/3 » 專利年費第1~10年減免1/3 | |
小規模企業(公司,個體戶) | ||
基於福島重建和振興特別措施計劃的中小企業(公司/個體戶) | » 請求審查之費用減免1/4 » 專利年費第1~10年減免1/4 | |
個人 | 市町村民税非課税者[5] | » 特許專利: l 請求審查之費用減免1/2 l 專利年費第1~3年全部減免或減免1/2 l 專利年費第4~10年減免1/2 » 實用新型專利: l 申請技術評價書之費用全部減免或減免1/2 l 專利年費第1~3年全部減免或給予寬限期3年 |
所得税非課税者[6] | ||
事業税非課税之個人事業主[7] |
除上述減免資訊外,特許廳預計於2024年1月1日起,提供中小企業額外之補貼制度:
»當中小企業進行國際申請時,除了享有前述特許廳的費用減免制度外,還可同時享有WIPO費用減免制度之補助,且中小企業若是以日語提交國際申請時,無需另行辦理手續。
3. 減免制度之申請數量上限
特許廳在配合關於制定與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實施相關的政令下,於2024年4月1日後,將對多種申請人所提出的減免申請數量進行限制,其限制數量為每一申請人每年(每年的4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最多180件,其適用或不適用之對象如下表:
表3-9 減免數量限制之適用/不適用對象
項目 | 是否適用 | |
中小企業(公司) | 適用 | |
中小企業(個體戶) | 適用 | |
中小企業(工會/非營利組織) | 適用 | |
法人/個體戶/工會/非營利法人 | 適用 | |
免稅中小企業(法人) | 適用 | |
學術優惠(大學、大學的研究職員) | 不適用 | |
獨立行政法人 | 不適用 | |
公共試驗研究機構(地方公共機關中的實驗室、研究單位或相關實驗機構) | 不適用 | |
地方獨立行政法人 | 不適用 | |
經認可之技術移轉組織(TLO) | 不適用 | |
研發型獨立行政法人相關之技術移轉組織(TLO)[4] | 不適用 | |
中小型創投公司(公司,個體戶) | 不適用 | |
小規模企業(公司,個體戶) | 不適用 | |
基於福島重建和振興特別措施計劃的中小企業(公司/個體戶) | 不適用 | |
個人 | 領取福利者 | 不適用 |
市町村民税非課税者[5] | 不適用 | |
所得税非課税者[6] | 適用 | |
事業税非課税之個人事業主[7] | 適用 |
關於此次規定的減免申請案件之計數統計態樣,呈於圖3-8及圖3-9中。
圖3-8 減免申請計數範例圖
圖3-9 減免申請年度計數範例圖
(九) 中小企業海外申請/侵權補助政策
隨著經濟全球化,中小企業也隨之在海外擴展,但由於各國的知識產權是獨立的,因此在日本儘管已取得專利權,在國外仍無法實施該權利,是故,中小企業必須也向國外申請該專利權,才能保障其知識產權;惟外知識產權活動成本高,對於財力有限的中小企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戰略性海外布局,日本特許廳計劃對在海外拓展業務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半的海外專利相關申請費用補貼。
1.其補助對象或條件如下:
(1) 由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其成員佔中小企業的三分之二以上)組成的團體。
中小企業之定義如下:
表3-10 中小企業之定義
行業類型 | 資本額或正職員工人數 | |
(1)製造業、建築業、交通頁(不包含下列之(2)~(7)) | 3億日圓以下或300人以下。 | |
(2)批發商(不包含下列之(5)~(7)) | 1億日圓以下或100人以下。 | |
(3)服務業(不包含下列之(5)~(7)) | 5千萬日圓以下或100人以下。 | |
(4)零售業(不包含下列之(5)~(7)) | 5千萬日圓以下或50人以下。 | |
(5)橡膠製品之製造業(不包含汽車/飛機輪胎及內胎製造業、工業皮帶製造業) | 3億日圓以下或900人以下。 | |
(6)軟體業 / 訊息處理服務業 | 3億日圓以下或300人以下。 | |
(7)旅館業 | 5千萬日圓以下或200人以下。 |
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被視為大企業:
» 公司單獨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投資總額的一半以上。
» 多家公司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 超過一半的管理人員由公司的管理人員或雇員所兼任。
» 資本額或總投資額在5億日圓以上,且由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的股份。
» 申請間接補助時,已確認(申報)的最近三年內之各年度或營業年度的年均應繳納所得稅超過15億日圓。
» 其他可被認為實質屬於大企業類型之公司。
(2) 國外申請區域集體商標的對象為商工會議所、商會或非營利組織等。
(3) 滿足下列4點條件:
» 申請時,專利、實用新型、意匠已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且該申請預定在該會計年度內向外國提出,並提出優先權。對於未要求優先權的 PCT 申請和海牙申請,日本應在提交時包括在指定締約方中。
» 從現有之技術檢索來看,不能有確切將無法在外國獲得權利的結果。
» 在國外申請專利權時,需有「預計利用該專利執行對應之業務」之意圖。
» 具備國外申請所需的財務能力和財務計劃。
若通過補助資格,將公佈公司名稱、位置等,且將在項目完成後的 5 年內進行狀態調查(如:追蹤調查、聽證會等)。
2.補助類別:
主要可分為下列三類:
(1) 專利申請程序相關:國外專利局申請費用、國內/國外代理費、翻譯費用。
(2) 專利侵權相關:侵權調查費用、對侵權者採取行政措施費用(如製作警告函、實施行政投訴)、海關登記/請求暫停關稅、相關代理費用等。
(3) 專利訴訟相關:海外智財權訴訟保險費、訴訟費用(不含損害賠償或和解金部分),諸如律師諮詢費、法院訴訟費用、對抗措施、進行和解所需費用等。
3.補助額:
(1) 專利申請程序相關,補助其費用之二分之一:
» 特許專利每一案最高150萬日圓。
» 實用新型/意匠專利每一案最高60萬日圓。
» 每間公司的最高上限補助額為300萬日圓。
» 中間應答,每次(按國別)上限補助額為50萬日圓。
(2) 專利侵權相關,補助其費用之三分之二,每筆補助最高為400萬日圓,其補貼種類如下:
»調查侵權商品的製造商及分銷渠道之費用。
»根據調查結果,對侵權者提出警告及對其採取行政措施之費用。
»根據調查結果進行海關登記、請求暫停關稅等,申請刪除侵權商品網站的相關費用。
»相關代理費用。
(3) 專利訴訟相關:
»訴訟保險:為保費之二分之一。
»訴訟費用,補助其費用之三分之二,每筆補助最高為500萬日圓;補助之費用係以訴訟前之費用為主(即不包括損害賠償及和解金),如專利代理人或律師的諮詢、訴訟費用、被查扣者之反制措施費用以及進行和解之相關費用等。
(十) 審查請求費返還制度
當申請人提出特許專利之申請,並且對該案提出實體審查請求之後,若認為已經沒有取得該特許專利權的必要性,或是發現了與該特許專利技術內容非常近似的先前技術,使得該特許專利之申請案幾乎不可能獲證時,申請人可能會因為已經支付實體審查費用,且撤回申請案也無法領回該項費用,所以儘管申請人已無申請該特許專利之必要或已經知道獲證希望渺茫,但為了避免額外之撤回手續或是抱著試一試的心態而不撤回該申請案,故日本特許廳為了因應此種情況,特別制定了「審查請求費返還制度」,藉由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案來返還部分實體審查費用給申請人,一來可以增加申請人主動撤回的意願,二來可以節省特許廳之審查資源。
1. 請求返還審查請求費之條件
(1) 於特許廳進行實體審查之前主動撤回或放棄該特許專利申請案
因特許廳是否開始進行實體審查屬於其內部之作業流程,外人並無法得知該實體審查之進度,故以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是否收到下列由特許廳發出的通知書來作為判斷方式:
» 拒絕理由通知書。
» 特許核准通知書。
» 說明書違反先前技術文獻揭露義務的通知書。
» 同一發明在同一日申請的情況下的協議指令。
若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並未收到上述通知書,則表示該特許專利申請案還未進行實體審查;倘若已收到,則表示該案已不符請求返還審查請求費之資格。
(2) 特許專利申請案撤回或放棄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審查請求費返還請求
申請人除了可以主動提出申請撤回書或者提出申請放棄書來撤回或放棄該特許專利申請案[8],若該申請案在依法規被視為撤回的情況下,申請人不須特別提出申請撤回書或者申請放棄書,也可以取得返還審查請求費的請求權。
2. 返還額度:申請人所支付的審查請求費的一半。
以下進行舉例說明:一件特許申請案的請求項總共有10項,根據表3之實體審查費用可知該申請案的實體審查規費之計算為138,000 + (10 X 4,000),故該費用總額是178,000日圓,若申請人向特許廳提出審查請求費返還請求且皆符合申請條件,則申請人可拿回178,000/2的金額,也就是89,000日圓。
(十一) 其他退費相關規定
1.溢繳費用
當申請人發現溢繳費用時,申請人可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提交「退還已付申請費用」以申請退費,若超過一年,將無法申請退費。
2.申請人在提交國際申請後立即撤回了國際申請時,已經支付的費用會退還嗎?
特許廳將申請文件送交國際局或將檢索文件送交國際檢索單位前,會應申請人要求退還規定的費用,故若申請人希望在提交後立即撤回國際申請,需盡快與特許廳聯繫。
參考資料:
[1]審判依請求之種類有不服拒絕查定審判、專利無效審判、延長登錄無效審判及訂正審判,而日本早期特許法曾經還有確認審判、訂正不服審判、不服補正駁回審判等,現已廢除。日本特許廳專利審判部之審決。
[2]審判手續的輔助參加,指關於審判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專利權的專用實施權人或通常實施權人。日本特許廳專利審判部之審決。
[3]該減免費用之計算舉例如下:2021年1月1日以後之國際申請,未超過30頁,其費用為145,000-34,600(日圓);而35頁之國際申請,其費用為(145,000+[5X1,700])-34,600(日圓)。
[4]屬於研發型獨立行政法人相關之技術移轉組織的詳細名單(共45筆),呈現於網址內的表格中,https://www.jpo.go.jp/system/process/tesuryo/genmen/genmen20190401/02_14.html。
[5]依日本《所得税法》第23至35條及第69條規定,即各種所得(含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山林所得、讓渡所得、臨時所得、其他雜項所得)總額未達150萬日圓者,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
lsg0500/detail?lawId=340AC0000000033。
[6]各種所得(含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不動産所得、事業所得、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山林所得、讓渡所得、臨時所得、其他雜項所得)總額未達S250萬日圓者。
[7]依日本《所得税法》第26及27條規定,即不動産所得及事業所得總額未満290萬日圓者。
[8]撤回與放棄屬於不同的程序,雖然對於1999年(平成11年)1月之後的申請案來說,申請案之撤回和放棄兩種程序的效力並的差異,但對於年1月以前的申請案來說,兩種程序的效力仍有一些差異:被放棄的特許申請案,仍保有先申請案的地位;而被撤回的特許申請案則無法保有先申請案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