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利與設計之行政救濟
1、專利之行政救濟[1]
專利之行政救濟為向澳洲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提出上訴,或向行政上訴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提出重審,其包括下列情形:
表5-1 澳洲專利提出行政救濟之法規依據與事由
法規依據 | 事由 | 救濟途徑 |
專利法第35條第3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撤銷專利之後針對有申請權人資格認定的申請作出或者拒絕作出宣告之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36條第5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對其他申請中具申請權的人的資格認定作出或拒絕作出宣告之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42條第7款 | 不服當微生物不再可合理獲得的情況下,且基於澳洲智慧財產局對專利法第42條第1款作出的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51條 | 不服標準專利的審定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60條第4款 | 不服標準專利的異議決定 | 申請人和任何異議人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75條第4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對涉及製藥物質的標準專利延期的異議決定 | 申請人和任何異議人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81條第4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對增補專利的核准的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82條第3款 | 對於澳洲智慧財產局撤銷獨立專利並核准增補專利的決定不服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100A條第3款 | 不服再審的拒絕核准專利(標準專利)決定 | 申請人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
專利法第100F條第4款 | 不服創新專利於實審後的撤銷之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100J條第5款 | 不服創新專利於再審後的撤銷之決定 | 專利權人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
專利法第100N條第7款 | 不服創新專利於異議後的決定 | 專利權人和任何當初提出異議者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
專利法第104條第7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同意或者拒絕同意一項為申請人和專利權人請求之修改的決定 | 專利權人和提出異議者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
專利法第109條 | 不服官方針對專利或標準專利申請的修正指導 | 可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
專利法第224條 | 不服其根據專利法第10、17、32、33、52、56(1)( b)、73(3)、103(2)、113、137(3)、114(1)(b)、150(2)、151(2)、152(2)、152(3)、173、215、223條(款)(目);或者指定管理人根據專利法第198條做出的不註冊一個人為專利代理人的決定;或者主管根據專利法第147(2)、147(3)、149、152(1)條(款)做出的決定 | 可向行政上訴法庭申請復審 |
2、設計之行政救濟[2]
設計之行政救濟為向澳洲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或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提出上訴,或向行政上訴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提出重審,其包括下列情形:
表5-2 澳洲設計提出行政救濟之法規依據與事由
法規依據 | 事由 | 救濟途徑 |
設計法第28條第5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於設計申請修正所做出的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
設計法第50條第6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基於放棄的註冊撤銷所做出的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
設計法第52條第7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撤銷設計之後針對有申請權人資格認定的申請作出或者拒絕作出宣告之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
設計法第54條第4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對其他申請中具申請權的人的資格認定作出或拒絕作出宣告之決定 | 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
設計法第67條第4款 | 不服澳洲智慧財產局針對有效註冊的設計審查的決定(頒發審查證明) | 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
設計法第68條第6款 | 不服針對有效註冊的設計審查的決定(審查後撤銷註冊) | 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
設計法第136條 | 不服其根據設計法第24(2)、29、30、43、59、108、137條(款)做出的決定 | 可向行政上訴法庭申請復審 |
(二) 專利與設計之侵權訴訟
澳洲的法院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種體系,聯邦高等法院為澳洲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院,其受理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和涉及聯邦事務的一審案件。提起專利、設計侵權訴訟之人在經過根據專利、設計法行使管轄權之法院的判決後有所不服時,可依照下列流程圖進行上訴。
1、專利之侵權訴訟[3]
圖5-1 專利侵權訴訟流程
提起侵權訴訟人所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必須為核准後的標準專利,以及通過實審並認證後的創新專利,侵權訴訟有效期限:(a)相關專利核准後3年,或(b)侵權行為發生起6年,以期限在後者為準。
2、設計之侵權訴訟[4]
圖5-2 設計侵權訴訟流程
提起侵權訴訟人所提出的設計侵權訴訟必須為通過實審並領證後的設計,並且該侵權訴訟必須在涉嫌侵權發生日起的6年內被啟動。
參考資料:
[1]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s Act 1990,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3C00385,最後瀏覽日:2023年12月5日。
[2]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ct 200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2C00119,最後瀏覽日:2023年12月5日。
[3]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s Act 1990,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3C00385,最後瀏覽日:2023年12月5日。
[4]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ct 200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2C00119,最後瀏覽日: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