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簡稱MyIPO)為主管馬來西亞有關專利、工業設計、商標、積體電路布局、著作權、地理標示等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專責機關[1]。馬來西亞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约及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方案的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馬來西亞申請專利[2]。
馬來西亞在1983年頒布《專利法》,其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06年8月16日。馬來西亞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包括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設計部分則另以1996年所頒布《工業設計法》進行規範。工業設計法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3年7月1日。有關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請參閱表1-1、表1-2。
(一) 專利相關資訊[3]
表1-1
專利種類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申請方式 |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
專利期間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自申請日起10年,如新型已實施,或未實施但具理由者,可申請延展兩次,每次延長5年,最長權利期間為20年。 |
可授予專利之類型 | 可據以實施之技術問題解決方案(方法或物),且為新穎、進步及可應用於產業(第11及12條條文) | |
非屬發明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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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 | 12個月 | 12個月 |
優惠期 | 12個月 | 12個月 |
公布時間 |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 |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申請日起18個月內應請求實審,可請求延緩請求審查期間,最長延緩期間為申請日起5年) | |
專利要件 |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產業利用性 |
再審查 | 無 | 無 |
異議 | 無 | 無 |
舉發 | 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訴訟 |
(二) 設計相關資訊[4]
表1-2
申請種類 | 直接申請 |
保護年限 | 自申請日起5年,可申請延展四次,每次延長5年,最長保護期間為25年 |
保護設計之類型 | 以工業方法或手段應用於物品之形狀、構造、圖案或樣式,使物品產生特殊視覺效果 |
非屬設計之類型 | 1. 非屬設計標的
2. 違反公序良俗之設計 |
優先權 | 6個月 |
優惠期 | 6個月 |
審查制度 | 形式審查,惟審查階段會進行新穎性檢索 |
專利要件 | 新穎性 |
再審查 | 無 |
異議 | 對於失效之設計註冊復權,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在復權公告日起3個月內向註冊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
舉發 | 任何人於設計後,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設計註冊登記 |
參考資料:
[1]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英語首頁,http://www.myipo.gov.my/en/home/,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
[2] WIPO官網,Contracting Parties > Malaysia,http://www.wipo.int/treaties/en/ShowResults.jsp?country_id=124C,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
[3]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PATENT ACT 1983,http://www.myipo.gov.my/en/patent-act-1983/?lang=en,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
[4]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http://www.myipo.gov.my/en/industrial-designs-act-1996/?lang=en ,最後瀏覽日: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