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一、印度專利及設計制度概要

 

印度智慧財產局(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 Trade Marks, CGPDTM)為主管印度專利、設計、商標、地理標示、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專責機關。印度智慧財產局設有四個專利局,包括:加爾各答(Kolkata)專利總局、德里(Delhi)分局、清奈(Chennai)分局、孟買(Mumbai)分局,各局專屬管轄特定地區事務。總局與分局均有權審查與授予專利。專利、設計申請須按申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地或營業地至具屬地管轄權的專利局辦理。

印度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约、布達佩斯條約的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印度申請專利。印度專利局為WIPO指定的PCT國際檢索單位(ISA)及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

印度在1856年英國殖民時期即頒布首部專利法。《1970年專利法》為印度獨立後所制定的第一部專利法,而後為與TRIPS協定接軌,在1994年至2005年歷經大幅修訂,而形成現行專利法。印度專利法規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21年9月21日生效的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印度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只有發明專利,並無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另有追加專利(Patent of Addition)之規定。設計部分,則是另以2000年頒布之設計法進行保護。

 

(一)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有關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請參閱表1-1。

表1-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表

項目

發明專利

設計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註冊日起算10年有效,10年期限屆滿之前,可申請延展5年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

專利要件

含有創造性,並且能應用於工業的新產品或新技術方法

新穎性(絕對新穎性)

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應用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圖案、裝飾,或顏色的特徵,以產生特殊視覺效果

新穎性(絕對新穎性)

創作性

不授予專利權之發明

非屬專利標的

  • 違背自然法則或無意義之發明
  • 違背公序良俗,或危害人類、動物、植物生命、健康,或對環境產生嚴重損害
  • 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
  • 既有物質的新型態發現,且不具新功效
  • 簡單混合之物質及其生產方法
  • 既有設備的重組
  • 農業或園藝方法
  • 人體之醫療診斷、疾病預防方法,或使用於動物達到免疫、提高經濟價值或生產率之類似方法
  • 植物和動物整體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微生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 數學方法、商業方法、電腦程式本身,或邏輯運算
  • 文學、藝術、美術、音樂,或其他美學創作,例如影視作品
  • 單純的智力活動方案、規則或方法,或遊戲方法
  • 資訊的表達
  •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
  • 既有知識、用既有方式對既有裝置進行單純排列或複製

原子能之相關發明

機械裝置的構造原理或模式

商標

含誹謗或淫穢內容之設計

設計違反公序良俗

新穎性優惠期

12個月

6個月

優先權年限

12個月

6個月

臨時申請案

臨時申請案應於12個月內補提完整說明書

 

公開/公告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18個月後公開

核准後公告

核准審定後公告

異議制度

專利授予前異議

  • 專利申請公布後至授予專利前,任何人可向專利局提出
  • 專利局依異議人請求舉辦聽證

專利授予後異議

  • 自專利授權公告日起一年,利害關係人可向專利局提出
  • 專利局組成異議委員會,經聽證作成決定

 

撤銷(舉發)制度

利害關係人或中央政府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

專利侵權人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

設計註冊後,利害關係人可向註冊局提出

 

(二) 追加專利

追加專利是針對原發明(母案)說明書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進行改良或修改之發明。表1-2為追加專利之相關規定:

表1-2 追加專利規定概要表

項目

規定

申請要件

追加專利與母案之申請人須相同

申請時間

母案申請後至核准後的任何時間均可提出追加專利申請

專利要件

追加專利必須經過實體審查

母案所揭示技術內容可用來核駁追加專利不具新穎性,但不能核駁進步性

追加專利須在母案授予專利權後,才有機會取得專利

專利權期限

追加專利的專利權期間與母案同時屆滿

母案如到期,則追加專利同時到期

改請

一件專利如為另一件專利之改良或修正,可改請為另一件專利之追加專利

母案如被撤銷,可將追加專利改請為獨立專利,享有母案剩餘的專利權期限

規費

母案存續期間,追加專利不必另繳年費

在母案被撤銷,追加專利改請為獨立專利之情形下,須自母案申請日起算繳交年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