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利申請流程以及專利申請程序簡介
1、專利申請流程
圖2-1為專利申請流程圖。當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文件齊備時,則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Filing an Application)。在進行形式審查(Formality Examination)之前,專利申請可以自主性地提出修正(Voluntary Amendment)。在形式審查(Formality Examination)之後,接著將進行IPC分類(IPC Assignment)。在經過形式審查後,當申請人提出實體審查請求(Request for Examination)時,則會進行實體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在實體審查時,審委若沒有發現不予專利的理由將會發出決定授予註冊(Decision of Registration)給專利申請人。在決定授予註冊後,若審委後續發現一些明顯的錯誤時,可以依職權訂正(Amendment Ex Officio)。在專利註冊(Registration)後,便會在公報公開(Publication of Gazettes)。若發現有不予專利的理由時,審委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Notification of Reason for Refusal)。專利申請人可依據此拒絕理由通知而提出審查意見/修正(Written Opinion/Amendment)。在專利申請人提出申復及修正後,審委將進行拒絕理由的再考慮(Reconsideration of Reason for Refusal)。
若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申復及修正能克服審委先前指出的不予專利的理由時將能授予專利。若申請申請人不能克服審委先前指出的不予專利的理由時,將會做出核駁審定(Decision of Refusal)的通知。此時,若申請人不服審委的核駁審定時,可以對審委的核駁審定提出上訴(Appeal against Examiner's Decision of Refusal)。在專利申請人提出上訴請求後,若能克服不予專利的理由,將做出上訴決定撤銷審委的核駁審定(Appeal Decision to Revoke Examiner's Decision of Refusal)並且再次進行實體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倘若,依舊不能克服不予專利的理由時,則會做出上訴決定維持審委的核駁審定(Appeal Decision to Maintain Examiner's Decision of Refusal)。此時,專利申請人仍可向專利法院(Patent Court)提出上訴。最後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做出最後的裁決。
在專利註冊後,任何人皆可以對已註冊公告的專利提出無效審判請求(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trial)。在進行審判程序後,將會做出無效審判決定(維持或撤銷) [Decision on invalidation (maintain or revoke)]。此時,在審判決定後仍可以向專利法院(Patent Court)提出上訴。最後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做出最後的裁決。
圖2-1 韓國專利申請程序流程圖[1]
2、專利申請程序簡介
(1) 提出申請前須準備的文件資料
申請人欲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時,須將申請相關文件準備齊全,以下將介紹申請相關文件及其規定。
I. 提出專利所需準備的文件及其相關規定:
欲想取得專利權的申請人在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之前,需先齊備相關申請文件,以下將對相關的申請文件進行介紹:
A、申請書:
根據韓國專利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所檢附的申請書需載明以下事項:
a. 專利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以及營業所地址);
b. 專利申請人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及住所或是營業所(若代理人為專利事務所者,其專利事務所名稱、營業所地址以及其指定的專利代理人姓名);
c. 發明名稱;
d. 發明人的姓名及住所;
e. 其他事項(例如:依據「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等等)。
B、摘要;
C、說明書;
根據韓國專利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欲提出專利申請時,除了申請書之外需一併檢附摘要、說明書以及必要的圖式,其中說明書需要載明以下內容:
a. 發明名稱;
b. 圖式的簡單描述;
c. 發明的詳細描述;
d. 申請專利範圍。
D、圖式;
E、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a. 法人證明文件:
申請人如果是法人,需提交證明為法人的相關文件。
b. 代理人委任狀:
申請人如果是外國人或是外國法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須委任韓國的專利代理人才能提出申請。但一般申請人如有需要,亦可以委託專利代理人代理案件的申請。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需一併檢附代理人委任狀。
c. 共同申請文件:
申請人如果是共同申請人,需檢附共同申請的同意書。
II. 摘要的規定:
根據韓國專利法第43條的規定,摘要不應解釋為用來定義發明的範圍,而是做為資訊技術文件(即指資訊揭露的功能)。
III. 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的規定:
A、專利說明書的規定:
根據韓國專利法第42條第3款的規定,發明的詳細描述應符合:
a. 明確且充分地記載發明,以確保發明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實施。
b. 需載明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背景。
B、圖式的相關規定:
圖式的目的是為了使閱讀說明書的人能夠容易理解發明的內容而做為說明書的輔助。實用新型的圖式是必須的要件。但申請專利時如有必要才需附上圖式。
根據韓國專利法實行細則第21條第3款的規定,圖式的簡單說明要記載平面圖、立體圖及剖面圖,且在圖式的主要部分記載符號並予以說明。
IV. 申請專利範圍的規定:
A、根據韓國專利法第42條第4款的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符合:
a. 請求項應被發明的詳細描述所支持(支持性)。
b. 請求項應清楚並詳細定義發明(明確性)。
B、根據韓國專利法第45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符合:
申請專利的請求項應限於一發明的申請(一發明一申請的概念),但一群發明之間此有互相關聯而形成單一廣義發明概念時,得為單一申請案的標的(單一性)。
(2) 形式審查及IPC分類:
形式審查會進行檢查專利申請人所提交的專利申請資料是否符合韓國專利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
在完成形式審查後,將會進行專利申請案的分類。依據專利申請案的技術領域所對應IPC分類號或是CPC分類號來將此案賦予分類號。另外,PCT的國際申請是根據IPC來分類的。
(3) 實質審查請求:
為了避免審查委員的審查業務過於繁重,在韓國專利法第59條中規定,韓國智慧財產局只對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提出申請案申請後,在申請日起的3年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實質審查的申請;但若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是專利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說明書須附加有申請專利範圍時,才可以提出實質審查的申請。實質審查提出之後,不可以撤銷實質審查的申請。
(4) 拒絕理由的通知:
在開始實質審查後,審查委員會檢索申請案的先前技術(Prior Art)以及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有其他不符韓國專利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若是有不符規定的理由,審查委員則會發出拒絕理由的通知給專利申請人通知申請人在期限之內,專利申請人要向韓國提出申復理由書以及修正內容來克服不予專利的理由並進行修正。
(5) 申復及修正:
專利申請人可以依據審查委員所發出的拒絕理由的通知中所指出的不予專利的理由來提出說明。在申復及修正的時間點,申請人可以透過進行申復說明及/或說明書的修正來克服各項不予專利的理由,進而授予專利。
(6) 可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在韓國專利法第29條的規定中,若滿足以下條件的專利申請案可以被授予專利:
I. 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II. 新穎性(Novelty);
III. 進步性(Inventive step)。
(7) 無法被授予專利權的理由:
當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案違反韓國專利法中規定的事項,若無法克服這些無法授予專利的事項,將無法授予專利權。以下將會表列無法授予專利權的事項:
表2-1 無法被授予專利權的理由
違反韓國專利法法條 | 無法被授予專利權的原因 |
第25條 | 在韓國沒有通訊地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除了例外情形之外,不得授予專利權。 |
第29條第1項 | 專利申請案不具有產業利用性。 |
第29條第1項第1、2款 | 專利申請案不具有新穎性。 1.申請前已被公眾知悉。 2.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
第29條第2項 | 專利申請案不具有創造性(進步性)。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公眾知悉之技術或刊物可輕易完成。 |
第29條第3、4項 | 專利申請案不具有擬制新穎性。專利申請案與另一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相同,且另一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為在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提出申請,公開或公告在後。但另一申請案一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與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相同,則不在此限。 |
第32條 | 違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或損害公共健康之風險者。 |
第33條第1項 | 不是適格的專利權人。 |
第36條 | 同一發明於不同日提出申請,不是較早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
第42條第3項 | 專利申請案的詳細描述沒有記載完整。 |
第42條第4項 | 專利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沒有記載完整。 |
第44條 | 不是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專利申請。 |
第45條 | 專利申請案不是單一廣義發明的概念,不符合單一性。 |
第47條第2項 | 專利申請案的修正超出申請時的說明書與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
第52條第1項 | 不符合分割專利申請案的規定。 |
第53條第1項 | 不符合改請專利申請案的規定。 |
條約 | 不符合條約的規定。 |
(8) 再審查(Re-Examination):
根據韓國專利法第67-2條的規定,當收到審查委員發出的拒絕決定的通知時,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此通知的副本送達日起的30天內進行修正後再提出再審查的請求。再審查的請求一旦提出之後,將無法撤回再審查的請求。
(二) 實用新型申請流程以及實用新型申請程序簡介
1、實用新型申請流程
圖2-2為實用新型申請流程圖。當實用新型申請人的申請文件齊備時,則可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並提出實質審查的請求(File Application/Request for Examination)。在審查時,審查委員若沒有發現不予實用新型的理由將會發出核准通知給申請人決定授予權利。若發現有不予實用新型的理由時,審查委員將發出拒絕理由的通知(Notice of Reason for Rejection)。實用新型申請人可依據此拒絕理由的通知而提出書面意見申復及修正(Written Opinion/Amendments)。審查委員可能會視情況發出拒絕理由的最後通知(Final Notification of Reasons or Rejection)。此時,申請人僅能就最後通知的理由做出最後的申復及修正。最後,審查委員依據最後的申復及修正做出核准的決定或是核駁的決定(Decision of Registration(Refusal))。當申請人確定能授予實用新型權時,則可以進行權利註冊(Registra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Right)。
圖2-2 實用新型申請流程圖[2]
2、實用新型申請程序簡介
(1) 提出申請前須準備的文件資料:
申請人欲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實用新型申請時,須將申請相關文件準備齊全,以下將介紹申請相關文件及其規定:
I. 提出實用新型所需準備的文件及其相關規定:
欲想取得實用新型權的申請人在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之前,需先齊備相關申請文件,以下將對相關的申請文件進行介紹:
A、申請書:
根據韓國實用新型法第8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所檢附的申請書需載明以下事項:
a. 實用新型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以及營業所地址);
b. 實用新型申請人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及住所或是營業所(若代理人為專利事務所者,其專利事務所名稱、營業所地址以及其指定的專利代理人姓名);
c. 發明名稱;
d. 發明人的姓名及住所;
e. 其他事項(例如:依據「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等等)。
B、摘要;
C、說明書:
根據韓國實用新型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欲提出實用新型申請時,除了申請書之外需一併檢附摘要、說明書以及必要的圖式,其中說明書需要載明以下內容:
a. 發明名稱;
b. 圖式的簡單描述;
c. 發明的詳細描述;
d. 申請專利範圍。
D、圖式;
E、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a. 法人證明文件:
申請人如果是法人,需提交證明為法人的相關文件。
b. 代理人委任狀:
申請人如果是外國人或是外國法人,在提出實用新型申請時需委託韓國的專利代理人才能提出申請。但一般申請人如有需要,亦可以委託專利代理人代理案件的申請。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需一併檢附代理人委任狀。
c. 共同申請文件:
申請人如果是共同申請人,需檢附共同申請的同意書。
(2) 實質審查請求:
為了避免審查委員的審查業務過於繁重,在韓國實用新型法第12條中規定,韓國智慧財產局只對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提出申請案申請後,在申請日起的3年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實質審查的申請;但若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是實用新型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說明書須附加有申請專利範圍時,才可以提出實質審查的申請。實質審查提出之後,不可以撤銷實質審查的申請。
(3) 拒絕理由的通知:
在開始實質審查後,審查委員判斷實用新型申請案是否有其他不符韓國實用新型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若是有不符規定的理由,審查委員則會發出拒絕理由的通知給實用新型申請人通知申請人在期限之內,實用新型申請人要向韓國提出申復理由書以及修正內容來克服不予實用新型的理由並進行申復及修正的程序。
(4) 申復及修正:
實用新型申請人可以依據審查委員所發出的拒絕理由的通知中所指出的不予實用新型的理由來提出說明。在申復及修正的時間點,申請人可以透過進行申復說明及/或說明書的修正來克服各項不予實用新型的理由,進而授予實用新型權。
(5) 可授予實用新型權的條件:
在韓國實用新型法第4條的規定中,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實用新型申請案將可以被授予實用新型權:
I. 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II. 新穎性(Novelty)
III. 進步性(Inventive step):
雖然實用新型的要求和專利是一樣的,但與專利相比較之下,實用新型授予權利的標準較低。
(6)無法被授予實用新型權的理由:
當申請人提出的實用新型申請案違反韓國實用新型法中規定的事項,若無法克服這些無法授予實用新型權的事項,將無法授予實用新型權。以下將會表列無法授予實用新型權的事項:
表2-2 無法被授予實用新型權的理由
違反韓國實用新型法法條 | 無法被授予實用新型權的原因 |
第3條比照專利法第25條 | 在韓國沒有通訊地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除了例外情形之外,不得授予實用新型權。 |
第4條第1項 | 實用新型申請案不具有產業利用性。 |
第4條第1項第1、2款 | 實用新型申請案不具有新穎性。 1.申請前已被公眾知悉。 2.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
第4條第2項 | 實用新型申請案不具有進步性。該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公眾知悉之技術或刊物可輕易完成。 |
第4條第3、4項 | 實用新型申請案不具有擬制新穎性。實用新型申請案與另一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相同,且另一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為在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提出申請,公開或公告在後。但另一申請案一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案與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相同,則不在此限。 |
第6條 | 違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或損害公共健康之風險者。 |
第11條比照專利法第33條第1項 | 不是適格的實用新型權人。 |
第7條 | 同一發明於不同日提出申請,不是較早提出實用新型申請的申請人。 |
第8條第3項 | 實用新型申請案的詳細描述沒有記載完整。 |
第8條第4項 | 實用新型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沒有記載完整。 |
第11條比照專利法第44條的規定 | 不是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實用新型申請。 |
第9條 | 實用新型申請案不是單一廣義發明的概念,不符合單一性。 |
第11條比照專利法第47條第2項 | 實用新型申請案的修正超出申請時的說明書與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
第52條第1項 | 不符合分割實用新型申請案的規定。 |
條約 | 不符合條約的規定。 |
(7) 再審查(Re-Examination):
根據韓國實用新型法第15條比照韓國專利法第67-2條的規定,當收到審查委員發出的拒絕決定的通知時,實用新型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此通知的副本送達日起的30天內進行修正後再提出再審查的請求。再審查的請求一旦提出之後,將無法撤回再審查的請求。
(三) 設計申請流程以及設計申請程序簡介
韓國的設計申請制度分為實質審查制度(SES)與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以下將對實質審查制度(SES)與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的申請流程做介紹:
1、實質審查制度(SES)申請流程
圖2-3為實質審查制度(SES)申請流程圖。當設計申請人的申請文件齊備時,則可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File Application)。韓國智慧財產局受理其申請後,則會進行形式檢查(Formality Check)。此外,設計申請人亦可在申請時提出早期公開(Early Publication)的請求(Request),則會在形式檢查無誤後進行公開設計申請人的設計申請案。在形式檢查程序後,則會開始進行實質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在經過實質審查後,若沒有任何不予設計權理由時,審查委員則會向設計申請人發出註冊通知(Decision of Registration)。在設計申請人支付註冊費用(Payment of Registration Fee)後,註冊(Registration)其設計,並且在設計公報刊登(Publication of Design Gazette)。在設計權註冊後,任何人則可以向「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對其註冊的設計提出無效請求(Request for Invalidation)。而在經過實質審查後,若有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審查委員則會發出拒絕理由的通知(Notification of Reasons for Refusal)給設計申請人。在收到拒絕理由的通知後,設計申請人將依據通知的拒絕理由提出書面意見的申復和修正(Written Opinions and Amendment)。設計申請人在提出申復後,若能克服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則將授予設計權。同樣的在支付註冊費用後,註冊其設計,並在設計註冊公報刊登;然而,若不能克服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則會收到核駁通知(Decision of Refusal)。設計申請人若是不符核駁審定,則可以向「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提出上訴(Appeal)。若是仍不服「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仍可上訴至專利法院(Patent Court)。最後能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Korea)。
圖2-3 為實質審查制度(SES)申請流程圖[3]
2、實質審查制度(SES)申請程序簡介
(1) 提出設計申請案的申請:
欲想取得設計權的設計申請人在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設計申請之前,需先齊備相關申請文件,以下將對相關的申請文件進行介紹:
I. 申請書:
根據韓國設計保護法第37條的規定,申請書的內容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A、設計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以及營業所地址);
B、設計申請人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及住所或是營業所(若代理人為專利事務所者,其專利事務所名稱、營業所地址以及其指定的專利代理人姓名);
C、申請設計的產品或是產品類別;
D、是否為關聯設計的註冊申請;
E、是否為複數設計的註冊申請;
F、複數設計的註冊數量和序列號;
G、設計創造者的姓名及住所;
H、其他事項(例如:依據「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依據「海牙協定」主張優先權等等)。
II. 工程圖:
申請設計的工程圖應包含:
A、作為設計標的的產品;
B、對產品的設計和產品主要組成部分的描述;
C、設計的序列號(申請人提出複數設計的申請所必須載明的事項)。
提出設計申請主要是以「工程圖」作為依據,而設計的描述僅是輔助說明使用。此外,設計申請人亦可以使用設計創作的「照片」或是「樣品」來代替圖式提出設計申請。
申請設計的圖式可以使用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是其它輔助視圖來繪製。申請設計的產品若是平面形狀,則僅需繪製俯視圖和後視圖即可。
III.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A、法人證明文件:
設計申請人如果是法人,需提交證明為法人的相關文件。
B、代理人委任狀:
設計申請人如果是外國人或是外國法人,在提出設計申請時必須委託韓國的專利代理人才能提出申請。但一般申請人如有需要,亦可以委託專利代理人代理案件的申請。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需一併檢附代理人委任狀。
C、共同申請文件:
申請人如果是共同申請人,需檢附共同申請的同意書。
D、優先權證明文件:
設計申請人若是根據「巴黎公約」或是「海牙協定」國際主張申請優先權而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設計申請。設計申請人應在主張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案的申請日的6個月內提交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設計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形式審查:
設計申請人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設計申請後,若是不符合設計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的規定,則將被視為未提出申請,而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如下:
I. 申請種類不清楚;
II. 沒有清楚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III. 申請書不是使用韓語撰寫;
IV. 沒有具體描述申請設計的創作產品;
V. 在韓國當地沒有住所或是營業所,並且沒有委託代理人。
當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之後,韓國智慧財產局則會賦予提出申請的申請案一個申請案案號,並檢查是否有符合其他韓國設計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裡的規定。
(3) 早期公開:
如果申請設計的申請人有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提早公開設計申請案的請求,韓國智慧財產局將對此設計申請案在設計公報上公告刊登。但是,如果收到韓國智慧財產局第一次發出的通知之後,設計申請人就不能提出提早公開的申請。設計申請案在設計公開公報刊登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對此設計申請案提出是否能獲得註冊的相關資訊和任何佐證。
(4) 實質審查:
設計與專利或實用新型不同的點是,設計的實質申請不需要提出請求。韓國智慧財產局將依照設計申請的提出申請日期順序來進行審查。通常大約在申請日起約1年左右的時間可以完成審查程序。另外,申請人如果有急需商業化的需求或是需緊急審查設計申請的情況時,可以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
提出設計申請的申請案,若要授予設計權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I. 滿足設計的定義
II. 產業利用性
III. 新穎性
IV. 創造性
V. 非法定不予設計權的標的
(5) 授予設計權:
如果審查委員沒有發現任何不予設計權的理由,或是設計申請人在提出申復和修正克服審查委員指出的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後,審查委員將會發出准予註冊設計權的通知來通知設計申請人進行註冊程序。
3、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流程
圖2-4為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申請流程圖。當設計申請人的申請文件齊備時,則可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File Application)。韓國智慧財產局受理其申請後,則會進行形式檢查。在形式檢查之後,會進行基礎審查(Basic Examination)。在基礎審查(Basic Examination)後,若沒有任何不予設計權理由時,審查委員則會向設計申請人發出註冊通知。在設計申請人支付註冊費用後,註冊其設計,並且在設計註冊公報刊登。在設計權註冊後,任何人則可以對其註冊的設計提出無效請求。或是,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的請求(Request of Opposition)。當異議的請求提出之後,則會判斷異議決定(Decision on Opposition)是否成立。若是異議不成立則決定維持(Decision to Sustain)其設計。倘若異議成立的話,則決定取消(Decision to cancel)其設計權。而在經過基礎審查後,若有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審查委員同樣會發出拒絕理由的通知(Notification of reasons for refusal)給設計申請人。在收到拒絕理由的通知後,設計申請人將依據通知的拒絕理由提出書面意見的申復/修正(Written Opinions /Amendment)。設計申請人在提出申復後,若能克服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則將授予設計權。同樣的在支付註冊費用後,註冊其設計,並在設計註冊公報刊登(Publication of Design Gazette);然而,若不能克服不予設計權的理由,則會收到核駁通知(Decision of refusal)。設計申請人若是不符核駁審定,則可以向「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IPTAB)」提出上訴。若是仍不服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仍可上訴至韓國專利法院(Patent Court of Korea)。最後能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Korea)。
圖2-4 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申請流程圖[4]
4、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申請程序簡介
(1) 多重申請:
根據部分實質審查制度(PSES),申請人可以依據屬於同一大類設計分類號的類別,提出20個以下的設計申請。設計申請人所提出設計申請的文件規定,與實質審查制度(SES)的文件規定都是相同的。
(2) 基礎審查(Basic Examination):
在進行基礎審查時,審查委員僅會確認設計申請人所提出的設計申請是否屬於不予設計權的標的以及產業利用性進行審查。審查委員發現有不符規定的理由,則會發出通知並說明理由給予設計申請人限期提出申復的書面意見和修正。若沒有發現有不符規定的理由,則會准予設計註冊。
(3) 核准後異議:
申請人提出的設計申請在設計公報上公告之後,任何人皆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於公告註冊的設計案提出異議的請求。提出異議的理由與實質審查制度的要求是相同的,例如不符新穎性、不符創造性、不符產業利用性或是其他不可以註冊的理由。
參考資料:
[1]韓國智慧財產局(英文版官網),申請程序,網址: 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30101&catmenu=ek03_02_01#a14 ,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5日。
[2]韓國實用新型申請程序(英文版),網址: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2001&catmenu=ek03_01_02,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8日。
[3]韓國設計實質審查制度申請程序(英文版),網址: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3003&catmenu=ek04_02_02_01,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8日。
[4]韓國部分實質審查制度申請程序(英文版),網址: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3004&catmenu=ek04_02_02_02,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