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採聯邦體制,由中央政府與各個邦構成。司法體系上分為三個層級: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其為印度最高司法機關,其次為各邦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s),其下則為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地方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具有管轄權。高等法院對涉及專利有效性的侵權訴訟、專利撤銷具有管轄權,並受理下級法院的司法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則是上訴案件的終審機關。
印度自2021年4月6日後正式廢除智慧財產上訴委員會(IPAB),所有待審案件將轉移至德里高等法院於2021 年7 月6 日宣布設立之智慧財產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Division, IPD)。
(一) 行政處罰
印度專利法對於特定違法行為,訂有罰則,請參閱表5-1。
表5-1
法規依據 | 違法行為 | 罰責 |
專利犯罪 《專利法》
| 違反保密規定(第118條) |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
偽造登記不實資訊(第119條) | 2年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 |
未經授權的專利權主張,產品虛偽標示具專利或冒稱申請專利(第120條) | 最高至10萬盧比罰金 | |
不當使用「專利局(patent office)」用語(第121條) | 6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 |
拒絕或未能提供專利局要求資訊(第122條第1項) | 最高至100萬盧比罰金 | |
向專利局提交不實資訊(第122條第2項) | 6個月以下徒刑及/或罰金 | |
未登記專利代理人的執業(第123條) | 第一次觸犯:最高至10萬盧比罰金 第二次以後觸犯:最高至50萬盧比罰金 |
(二) 行政救濟
表5-2為專利、設計相關行政救濟事由及救濟管道:
表5-2
法規依據 | 事由 | 救濟途徑 |
專利法第117A條第2項 | 不服中央政府或專利局根據專利法所作決定、命令或指令:
| 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
設計法第5條第4項 | 不服設計申請之核駁審定 | 對核駁審定的任何人可在3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
設計法第19條第2項 | 註冊撤銷之判決 | 專利局可將註冊撤銷提交高等法院作出判決 |
設計法第31條第3項 | 不服專利局對設計登記資訊之更正申請所作相關決定 | 可在3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
專利局可將設計登記資訊更正申請提交高等法院作出判決 | ||
設計法第35條 | 不服基於設計之應用有損公序良俗之註冊核駁審定 | 可在3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
(三) 侵權訴訟
地方法院對沒有涉及專利、設計有效性之專利、設計侵權訴訟具有管轄權,高等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的司法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則是上訴案件的終審機關。
(四) 專利之侵權訴訟
表5-3為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之管轄:
表5-3
| 管轄 | 備註 |
地方法院 | 依專利法第104條規定,地方法院對下列訴訟具管轄權:
| 請求救濟訴訟為任何人在接獲他人威脅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可提起訴訟以尋求以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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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 依專利法第104條但書規定,如專利侵權的被告反訴專利無效,則專利侵權訴訟將連同專利無效反訴一併移送至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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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被告可反訴撤銷專利權作為抗辯事由。依專利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在專利訴訟中可以給予的救濟包括:(1)禁制令;(2)原告選定請求的損害賠償或利潤。另外,法院亦可根據案情,下命扣押、沒收或銷毀侵權物及製造侵權物用之設備原料。
(五) 設計之侵權訴訟
表5-4為法院對設計侵權訴訟之管轄:
表5-4
| 管轄 | 備註 |
地方法院 | 依設計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地方法院對設計侵權訴訟或其他程序具管轄權。 | 依設計法第23條規定,專利法針對專利有效性之證明規定、對專利權人無理威脅之救濟訴訟的法律程序,適用於設計,且對設計之規定可參考專利之規定 |
高等法院 | 依設計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如侵權被告反訴設計註冊無效,則侵權訴訟或其他程序將移送至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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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設計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侵害設計權行為應負擔以下責任:給付設計權人2萬5千盧比以下的賠償金;以及,受到設計權人透過訴訟取得對仿冒行為之禁制令的限制。依設計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被告可藉由撤銷設計註冊來作為抗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