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智慧財產局(NOIP)負責管理越南有關專利、工業設計、及商標等的智慧財產權和立法,並為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專利合作條約(PCT)之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越南申請專利及設計。
越南於1967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0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1981年頒布《專利法》,1989年頒布《工業產權法》,而越南現行的《智慧財產法》將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整合成一部法律,是越南國民大會於2005年11月29日通過,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一) 專利相關資訊 [1]
表1-1 專利的種類及其相關資訊
| 發明專利 (Invention Patent) | 新型專利 (Utility Solution Patent,或實用解決方案專利) |
申請方式: |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 直接申請、國際申請 |
保護年限: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自申請日起10年 |
可授予專利之類型: | 以產品或過程的形式的技術解決方案,其旨在通過應用自然法則來解決問題。 | |
非屬發明之類型: | 越南智慧財產法第59條:(1)科學發現或理論;數學方法、(2)用於執行智力活動、訓練家禽家畜、遊戲或商業的方案、計畫、規則和方法;電腦程式、(3)資訊的呈現、(4)僅有美學特徵的解決方案、(5)植物品種、動物品種、(6)主要生物性質的植物或動物的繁殖過程,但微生物者不在此限、(7)人類和動物的疾病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 | |
優先權年限: | 12個月 | 12個月 |
新穎性優惠期: | 6個月 | 6個月 |
早期公開: | 自申請日或優先日起19個月公布,或經形式審查後為有效申請則2個月內公布,以較晚的日期為準。 | 自申請日或優先日起19個月公布,或經形式審查後為有效申請則2個月內公布,以較晚的日期為準。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制 | 實體審查制 |
專利要件: | 新穎性、進步性、易於工業應用(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易於工業應用(產業利用性) |
(二) 設計相關資訊 [1]
表1-2 設計之相關資訊
申請方式: | 直接申請 |
保護年限: | 15年(每5年延展一次) |
保護設計之類型: | 設計是指由三維構造、線條、顏色或這些元素的組合體現的產品的特定外觀 |
非屬設計之類型: | (1)產品的外觀,由產品的技術特徵決定、(2)民用或工業建築物的外觀、(3)產品的形狀於產品使用過程中不可見 |
優先權年限: | 6個月 |
新穎性優惠期: | 6個月 |
早期公開: | 經形式審查後為有效申請則2個月內公布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制 |
實體審查專利要件: | 新穎性、可創造性、易於工業應用(產業利用性) |
參考資料:
[1] 越南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No. 50/2005/QH11 of 29 November 2005),https://ipvietnam.gov.vn/vi_VN/web/guest/bo-luat-luat,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
越南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09 (revised some provis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005),https://ipvietnam.gov.vn/vi_VN/web/guest/nghi-inh,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
WIPO Lex,Circular No. 16/2016/TT-BKHCN of June 30, 2016, amending and supplementing a number of Articles of Circular No. 01/2007/TT-BKHCN of February 14, 2007,http://www.wipo.int/wipolex/en/details.jsp?id=17743,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
越南智慧財產局,https://ipvietnam.gov.vn/,最後造訪日: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