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許專利
1. 申請所需之文件包含
» 申請書:須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寫明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如果有要求優先權則還須附上優先權日。
» 說明書:須寫明發明名稱、附圖說明、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內容(於申請時可提交上述內容之英文本,但需於2個月內補交日文譯本)。
» 必要時,應有附圖。
» 摘要。
» 若有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先申請專利之副本及其日文譯文。
» 若有委託代理人,應提交委託書(可後補)。
2. 審查時間
» 在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後,約需24至48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3. 申請相關之制度
(1) 請求審查制:特許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才能進行實體審查,即「不申請就不審查」,而請求期間為自申請日起三年內,且任何人均可提出審查請求;如逾期未請求審查時,視同撤回發明專利之申請。
(2) 早期公開制:特許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即予以公開,不論其是否已被核准。
(3) 優先審查制(Preferential Examination):一種加速審查之程序,將申請案列為優先審查之案件,可縮短整個審查時間,最快可於4個月內(非平均時間)會有最終審查決定,然而因為此制度並未設有專門的審查程序,使得獲取最終審查決定的時間並沒有一個明確時程,故提交優先審查的申請案數量也較少。
I. 申請優先審查程序之條件
» 該專利申請已經提出審查請求,且該專利申請處於公開之後、授權之前。
» 他人在該特許專利申請公開之後、授權之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該特許專利申請之內容。
» 有需要盡速取得審查結果之需求。
II. 須提供之證明文件
» 情況說明書,說明為何需要申請優先審查之文件。
» 情況說明書之附件:提供第三方的實施行為所涉及的產品或方法的說明書及必要之附圖。
» 警告函之副本。
» 涉及與該特許專利申請案相關的產品、宣傳手冊、樣品或照片等等。
» 足以證明第三方的實施行為的相關文件。
(4) 加速審查制(Accelerated Examination):一種加速審查之程序,可縮短整個審查時間,大約在6個月內會有最終審查決定,提出此申請時需要提交加速審查的情況說明書(包含情況說明以及該申請和事先檢索到的現有技術的對比說明),可以申請加速審查之專利申請如下:
» 申請人或得到申請人許可的第三人正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專利申請。
» 申請人就該特許專利已向其它國家的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或者已經提出了國際申請。
» 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是中小企業、科研院所、個人或是公益機構。
» 該申請的申請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是中小企業、科研院所、個人、公益機構。
(5) 超加速審查制(Supe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基於滿足加速審查的相關條件之外,若能滿足下述條件,將能進一部縮短審查時間,大約在2個月內就會有最終審查決定:
» 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得以實施並且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已在國外提出。
» 超加速審查申請的所有手續必須通過網路進行提交。
» 不是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情況。
(6)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此為特許廳與其他國家之專利局簽訂的合作協定,大約在7個月內就會有最終審查決定。
I. 申請PPH程序之條件
» 該國家之專利局(第一局)為與特許廳(第二局)簽訂PPH之專利局。
» 特許廳所接收之申請案需與第一局的申請案有對應關係。
» 第一局之審查結果需至少有一個請求項是可准許之專利。
» 特許廳所接收申請案的所有請求項與被判定具有可專利性之請求項充分對應或修正至充分對應。
» 向特許廳申請PPH時,特許廳尚未對該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
II. 需提供之證明文件
» 說明適用PPH之理由。
» 第一局所有審查意見之影本及其翻譯文本。
» 第一局申請案被判定具有可專利性之所有請求項內容之影本及其翻譯文本。
»第一局曾引用之引證文獻的影本,若非專利文獻則應檢送,而不需要提供其翻譯文本。
III. 日本-巴西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項目啟動PCT-PPH
» 自2022年1月1日起,特許廳與巴西智慧財產局除了一般的PPH外,還啟動了PCT-PPH。
» PCT-PPH:係指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的專利合作條約(PCT)階段中,申請人之申請案在第一申請局至少有一項申請專利範圍被評為具新穎性,創造性及產業可利用性之結果,該案即可在第二申請局提出加速審查之要求。
» 特許廳可接收之日本-巴西PPH沒有數量限制;然巴西智慧財產局則設有數量限制,一般PPH為700件,PCT-PPH則只有100件。
» 自2023年1月1日起,巴西智慧財產局受理之PPH申請,每個 IPC 部分每年的最大申請數量由 150 件放寬至250件;而同一申請人對各IPC部分,每周僅能向巴西智慧財產局提出一次 PPH。[1]
» 特許廳受理之PPH請求並未對第一申請國進行限制;巴西智慧財產局受理之PPH請求,其規定第一申請國須為巴西智慧財產局或有實施PPH之國家。
» 今年(2023年)西智慧財產局所受理的PPH請求數量,無論普通PPH還是PCT-PPH均已達到上限,故於2023年8月2日起已停止接受PPH之申請。
IV. 日本-印度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項目 » 特許廳與印度專利局之間的PPH試點項目的第三階段,該項目時間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結束,目前已於2022年11月21日停止受理日印PPH之請求,日後若有重新開放將會公布相關消息。
» 日印之PPH試點項目第三階段,係由2021年12月20日開始,此期間僅接收100份之申請案,且每個申請人每年向印度專利局提出PPH請求的次數不得超過10次。
» 只有第一國申請國須為特許廳或印度專利局才能提出此PPH請求。
» 申請時,若還未提出審查請求,則需支付60,000盧比(約90,000日圓);若已提出審查請求,則需之支付40,000盧比(約60,000日圓)。
(7) 美日專利聯合檢索試行計畫(US-JP CSP):此為特許廳與美國專利局的一種合作專利檢索試行計畫,主要目的是藉由共享兩國專利局的檢索結果,縮短兩專利局的審查時間,以使申請人能有機會以較快的方式,同時獲取日本和美國的專利權。
I.特許廳之US-JP CSP相關申請條件
» 每件日本申請案(下稱日本案)的請求項總數不超過20項,且獨立項之數量不超過3項。
» 日本案的每個獨立項內容應實質性對應於美國申請案(下稱美國案)的獨立項,其中,日本案之獨立項請求範圍與美國案之獨立項請求範圍相同即可被認為是實質性對應關係,但兩案的實質性對應關係之判斷,仍視個案而定。
» 已向特許廳提出申請但還未開始進行實體審查之一般專利申請案,不論公開與否皆可提出申請加入 US-JP CSP 專案;若申請案還未公開,則申請人必須將美國案的請求項副本交付特許廳。
» 申請人可透過向特許廳提出線上查詢服務(須付費)或是登入J-PlatPat (僅限已公開之申請案)查詢其專案申請狀態。
» 申請案與相應案之獨立項的最早優先權日應相同。
» 所有申請案之最早優先權日及申請日,皆須在2013年3月16日之後。
» 在申請加入US-JP CSP專案時,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於請求加入US-JP CSP專案的同時提出該請求。
» 每一個專利申請案應個別提出加入US-JP CSP專案的申請,除非是一組技術相關聯的申請案才可向特許廳一起提交,但整組申請案之數目最多不超過5個。
» 提出加入US-JP CSP專案的申請案必須是尚未提出「因商業策略的IP組合之集體審查」、「加速審查」或「超加速審查」之申請案,但是若已提出上述申請,且於事後已提出撤回上述申請者,仍可以申請加入。
» 申請人必須在向兩局之任一局提出申請表格後的15日內向另一局提出申請表格,且申請人必須填寫表格上的所有必要欄位並設定密碼,最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給特許廳。
II.申請人可免費向兩智慧局提出US-JP CSP申請。
III.兩智慧局每年可接收的申請量為400件,當申請數量達到上限時,將停止接收新的申請。
IV. 申請US-JP CSP之審查流程:
圖2-1 US-JP CSP申請流程圖
4. 申請程序流程
圖2-2 特許專利申請流程圖
(二) 實用新型專利
1. 申請所需之文件包含
» 申請書:須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寫明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如果有要求優先權則還需附上優先權日。
» 說明書:須寫明發明名稱、附圖說明、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內容。
» 必要時,應有附圖。
» 摘要。
» 若有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先申請專利之副本及其日文譯文。
» 若有委託代理人,應提交委託書。
2. 審查時間
» 在申請人提出實用新型申請案後,約需4至8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3. 申請程序流程
圖2-3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圖
(三) 意匠專利
1. 申請所需之文件包含
» 申請書:須寫明設計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若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寫明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如果有要求優先權則還需附上優先權日。
» 設計物品欄位(意匠に係る物品):需註明外觀設計的物品、外觀設計的用途或外觀設計的圖像,且申請人還需由《意匠法實施細則》第7條的物品類別中,選出適合代表該外觀設計物品之物品類別;若該物品找不到適合的物品類別時,申請人需列出《意匠法實施細則》附錄中近似的物品類別,此外,申請人還需描述該物品的使用目的、使用狀態以及其他有助於理解該物品之訊息。
» 圖片或是照片(六面視圖)。
» 若有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該文件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 若有委託代理人,應提交委託書。
2. 審查時間
» 在申請人提出意匠申請案後,約需12至24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3. 加速審查
(1) 申請資格:
I.意匠申請案件具有急迫性獲證之需求
» 明顯地,第三方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正在實施申請案之外觀設計或與申請案類似的外觀設計,或者在很大程度上為實施該外觀設計而做前置準備等狀況。
» 申請人或被許可人已從第三方收到有關該外觀設計申請案的工作或準備工作之警告。
» 申請人已接收到第三方的請求,請求同意該第三方使用該外觀設計申請案之設計。
II.國際申請
» 申請人必須已經向日本特許廳以外的專利局或政府間組織提出了相同外觀設計之申請。
(2) 提交需要進行加速審查需求的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包含:
» 提交申請者:申請人。
» 提交時間:提交外觀設計申請之當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
» 提交方式:可在線申請或書面申請。
» 說明需要進行加速審查的原因:
»» 具有急迫性獲證之需求
»»» 實施該外觀設計案之說明。
»»» 該申請案具有急迫性之理由。
»»» 先前外觀設計(先前技藝)之檢索。
»» 國際申請
»»» 說明該申請是向日本特許廳以外的外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的。
»»» 先前外觀設計(先前技藝)之檢索。
» 費用:不需繳費。
4. 申請程序流程
圖2-4 意匠專利申請流程圖
(四) 專利相關文件用印規定[2]
於2020年12月28日,特許廳公布了廢止其專利相關蓋章用印的消息,其涵蓋範圍如下圖:
圖2-5 廢止專利相關蓋章用印圖
於2022年1月1日後,關於更改申請人的姓名及轉讓登記申請使用簽名時,特許廳將不再接受沒有簽名真實性證明的轉讓 證書,所以受讓人還須採取下述驗證身分之手段(擇一為之即可),且儘管受讓人過去曾提交過下述任一的證明文件,當 提交新的申請且附上簽署的轉讓證明時,仍須再次提交簽名之證明文件:
» 於申請表中的【其他】欄位註明轉讓人或受讓人的專利代理人或律師確認轉讓人之轉讓意圖;此處須特別注意,該資訊不能由受讓人本人填寫,須由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才能確認轉讓人之意圖聲明。
» 提交經認證的轉讓證書以確保簽名真實性,例如:「簽署人在公證人面前簽署證書」、「簽署人在公證人面前確認了證書的簽名」或是「代理人在公證人面前確認證書的簽名是本人的簽名」。
» 提交外國政府機關簽發的簽名證明或經公證人認證的簽字人之簽名證明。
» 若上述三點皆無法執行時,轉讓人可前往特許廳進行身分之確認程序。
其中關於條約規定要求簽名的相關文件,除之前的蓋章方式以外,還可憑簽名(手寫、列印簽名之圖像、蓋橡皮圖章等)來提交;另法人的簽名不限於董事長,進一步包括經法人代表授權可實施簽名的人。
廢止需要用印蓋章的紙類文件(減免文件、補正文件、意匠專利登記申請文件、申訴書等),原則上已不需要蓋章。
(五) 申請書其他相關規定
1.若申請書中的申請人/發明人姓名填寫錯誤,或是改名,須提交「姓名變更通知書」。
2.若申請書中的申請人/發明人地址填寫錯誤,或是更改地址,須提交「地址變更通知書」。
3.若想新增申請人,於「更名通知書」中須填寫原申請人及新申請人,倘若只提交新申請人,則原申請人將會被刪除。
4.特許廳不允許一個變更通知書修改多個申請案之內容,申請人須根據各個申請案各自提交變更通知書。
(六) 繳費流程
申請人為了維持專利權,需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專利(註冊)費,且於一次的繳納申請中,可選擇繳納一年或多年的費用。 若繳納期限屆滿還未繳費,特許廳提供一種補繳機制,該機制須於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提交,而該補繳機制專利權人並不需要附上說明理由,只是除了原來應交納的費用外,還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倘若其延遲繳納之原因,係為專利權人所無法歸責的原因,如自然災害,則可免除該額外費用。
圖2-6 繳費流程圖
(七) 國際申請
日本的專利申請除了直接向特許廳提交申請外,還可循《專利合作條約》(PCT)或是《巴黎公約》途徑向特許廳進行申請,下方將針對此兩種申請途徑進行說明:
1. 《專利合作條約》途徑
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向任一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國際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先權),並自國際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以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內向特許廳提出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申請,該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包含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聲明以及PCT申請文件的日文譯文(可在2個月內補交)。
圖2-7 透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之日本特許專利申請流程圖
2. 《巴黎公約》途徑
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申請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國家專利申請後12個月(特許或實用新型)或者6個月(意匠)內向特許廳就相同的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且還需要在優先權日起十六個月內或者在日本國內專利申請日起四個月(意匠則為3個月)內申請優先權要求(以較晚者為準),以享有優先權;其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包含最初申請的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國名及申請年月日的書面文件,以及申請文件(可以先提交英文版本,但須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年4個月內補交日文版本[3])。
圖2-8 透過《巴黎公約》途徑之日本特許專利申請流程圖
3. 《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的國際設計
申請人可經由日本特許廳依海牙協定向其他國家提出外觀設計(意匠)專利之申請案,或是直接向WIPO國際局提申,並將其國際申請案指定日本,然而儘管是指定日本,但向國際局提申文件時仍需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撰寫;其中,一個申請中最多可以申請100個外觀設計,且其保護期限為自國際註冊之日起的5年,但各締約國可以多次續展該國際註冊(一次續展5年)直到各締約國規定的最長保護期限,而日本的最長保護期限,是自在日本特許廳註冊外觀設計(意匠)權之日起20年。
另關於申請國際優先權的程序方面,其需於提出國際申請時要求優先權,並依規定自國際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經正式認證核發優先權文件之原件正本或副本。若認證的優先權文件未提交,或在上述期限後提交,將喪失該優先權之主張。
參考資料:
[1]日本-巴西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點項目,https://www.jpo.go.jp/system/process/shutugan/madoguchi/info/oin-minaoshi.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4月6日。
[2]廢止專利相關蓋章用印的通知,https://www.jpo.go.jp/system/process/shutugan/madoguchi/info/oin-minaoshi.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4月6日。
[3]特許法第三十六條之二,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34AC0000000121#B,最後瀏覽日: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