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發明專利申請
美國的專利申請類型有國內申請及透過PCT進入美國的國際申請,並有臨時申請案制度。
美國專利局修正專利施行細則,其施行細則自2022年12月19日生效,規定通過 USPTO 專利電子申請系統以電子方式正式提交的通信的接收日期為美國東部時區的日期美國專利商標局收到信件的時間(東部時間),以確保接收時間的一致性和正確性。[11]
自 2023 年 4 月 18 日起生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正在實施專利證書電子化,專利權人與一般大眾在專利發證日即可於Patent Center網站瀏覽及列印電子專利證書,其以PDF檔格式,外觀排版與現行紙本專利證書相同,並也具有用以確認文件真偽的加密驗證,但專利更正證書 (Certificates of Correction) 及復審證書 (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目前尚未納入電子化範圍。[15]
以下針對美國的臨時申請案、專利申請與國際申請流程概要簡介。
1. 臨時申請案
USPTO允許申請人以呈交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的情形下,提出申請,並以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但費用可後補,惟不得晚於指定的期間(通常為2個月,可延長)。臨時申請案制度讓申請人可以及早取得申請日。申請人須在12個月內提出非臨時專利申請案。臨時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2個月後亦視為拋棄。請至USPTO下載臨時專利申請指南及申請表。連結網址如下:
美國專利局推出因應對抗新冠病毒(COVID-19)之暫時申請案延後繳納請規費之試行計畫。[1]
於2020年9月16日宣布試行暫時申請案申請規費延後繳納試行計畫,針對涉及對抗新冠病毒之產品或方法,允許申請人於提出此類別相關內容之暫時申請案,其申請規費可延後至提出對應正式申請案件方須繳納費用,並且無須另外再繳納延遲規費,但申請人須同意於美國專利局網站之檢索系統中揭露該暫時申請案中的技術標的,並予以公開。
欲參加此試行計畫之申請人,需提交DOCX格式之說明書及申請表格;其中於 2023年4月3日開始對非 DOCX格式的申請收取附加費,USPTO還延長了可以與DOCX版本一起提交PDF版本的申請而不會產生附加費[15]的期限至2024年1月17日[19],且揭露之技術標的須為涉及對抗新冠病毒之產品或方法,計畫於2020年9月17日起試行,並為期12個月,視情況截止或延長試行時間。
2. 國內申請案
下圖為美國國內專利申請的簡要流程圖。
圖 2-1 專利申請流程圖
美國國內申請案即為「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案」(Nonprovisional Utility Patent)可透過USPTO的電子申請系統EFS-Web、或經由郵寄、專人送達來申請。以郵寄或親自遞交方式提出的任何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案,需額外支付400美元的「非電子申請費」,而符合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的小實體或的微實體則繳交50%的費用(200美元)。免除此筆額外費用的唯一方式是使用EFS-Web提出非臨時專利申請案。
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以英文書寫,或併同提交一份英文譯本,以及 該譯文為正確的聲明,並繳納規定之費用。若申請人提出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案,不是以英文書寫、沒有譯文、未附聲明或未繳納費用,將被通知在期限內補正所遺漏的事項。
非臨時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具備專利說明書,其中含有發明說明、一個或多個專利請求項、圖式(如有需要時)、宣誓書或聲明書,以及規定的申請、檢索與審查費。EFS-Web可接受PDF電子文件。說明書(包含發明說明和申請專利範圍)可使用文書處理軟體來製作。通常,這些文書處理軟體可以自行將說明書的文字檔案轉換為PDF格式,以便在透過EFS-Web提出申請時作為附件。其他申請文件,如圖式與簽名的聲明書,可能需要掃描為PDF文件後才能透過EFS-Web提交。
請至USPTO下載非臨時專利申請指南及申請表。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uspto.gov/patent/forms/forms-patent-applications-filed-or-after-september-16-2012
在USPTO認定專利申請案存在兩個以上技術方案時,會在回覆的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中要求申請人做出限制性選擇,也就是請申請人選擇一個技術方案,其餘技術方案必須透過分割申請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DA)的形式繼續申請,分割申請案不會影響原申請的審查,授權後會得到各自的專利權,與原申請具有相同的專利保護期限,即都是從原申請的申請之日算起。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在核准或者放棄之前,申請人還可以提出接續案、部份接續案、請求接續審查或者接續審查申請案之申請。
(1) 接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
CA通常是請求項或說明書的內容需要修改時提出申請,請求項的部份修改不得超出原案說明書範圍,而說明書的部份則是不得對實質內容進行修正,也就是只能針對內容誤繕或筆誤等等缺失進行修正。CA提出後亦不會影響原案審查程序,原案不會被撤回或者替代,授權後會得到各自的專利權,與原申請具有相同的專利保護期限,即都是從原申請的申請之日算起。
(2) 部份接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CIP)
CIP主要是申請人想增加原案沒有揭露的技術內容以及不同請求項範圍時,或當原案有部份請求項或者技術特徵已經不可能被授權,申請人對該些請求項或者技術特徵進行改良時,進而透過CIP提出申請,由於CIP會添加新的技術內容,會有和原案有所不同的說明書範圍或者請求項範圍,所以,在申請日的認定上與原案相同的部份同樣享有原案申請日起算之專利保護期限,而新添加的改良技術則有另外的CIP申請日,同樣CIP亦不會影響原案審查程序。
(3) 請求接續審查(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
在申請人收到核駁審查意見時,可以透過答辯反駁審查委員,而當收到最終核駁審查意見時將導致審查終結,須提起訴願(Appeal)或RCE申請以使審查程序繼續執行,另RCE的費用相較於訴願是較為便宜的,因此,實務上通常以RCE延續審查。
(4) 接續審查申請案(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CPA)
CPA是早期用於延續審查的舊程序(廢止於2000年,現已被RCE、DA、CA取代),僅申請日在2000年5月29日前之申請案適用。
3. 國際申請
(1) PCT申請案國家階段指定進入美國
下圖為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申請 [2]的簡要流程圖。
圖 2‑2 PCT申請流程圖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3]國際局管理,在巴黎公約之協議下,一個方便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的國際性條約,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會員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就能透過國際檢索機關提出檢索報告,並可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提供初步審查報告,最後以此申請進入指定的會員國,優點是能以一份申請,一種語言,向一個受理局提出申請,最終進入多個不同的國家;並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有30個月的優惠期間,讓審查基準日停在PCT的申請日或是主張的優先權日,如此能讓發明人有更充裕的時間能探測市場反應並考慮是否進行多國申請。PCT專利種類只有「發明」一種,審查制度採審查制,權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並自申請日起30個月內必需選擇欲指定的國家,並繳納各指定國的規費,以維持專利權。
因此,如圖2在國際階段可以先在其它PCT會員國提出申請,最後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國家階段的手續,向美國提出申請,並依據美國之規定遞交國際申請文件的文字譯本,美國專利局會依其專利法之規定對該PCT申請進行審查,然後由美國專利局按其專利法規規定對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請至USPTO下載PCT相關資訊。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cooperation-treaty
(2) 依巴黎公約申請
下圖為以巴黎公約的簡要流程圖。
圖 2‑3 巴黎公約流程圖
在巴黎公約的會員國提出申請,並在12個月之內向美國提出申請,主張優先權,讓審查基準日停在主張的優先權日。
(二) 設計專利申請
1. 國內申請案
下圖為美國國內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流程圖。
圖 2‑4 設計申請流程圖
設計係透過視覺訴求具體實施或應用於製品上的裝飾特徵所構成。由於設計乃表現在物品的外觀上,故設計專利申請標的得為物品之外觀構成或形狀、或應用於物 品上的表面裝飾、或物品之外觀構成及其表面裝飾之組合。物品的表面裝飾設計不能脫離物品而單獨存在,而表面裝飾設計的圖樣必須是清楚明確的,且可應用於製品之上。USPTO為執行與專利相關之職責,申請人提出申請案,USPTO即予以審查,並對應受專利保護之申請授與專利。美國專利法規定,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的製品設計,凡合於本法所規定之專利要件者,得授與設計專利。設計專利僅保護製品之外觀,至於結構性功能或實用性功能,不予保護。
申請設計專利應具備下列基本要件:
(1)前言,敘明申請人的姓名、設計名稱、及簡要說明可具體實施該設計之物品的性質及其用途;
(2)圖式說明;
(3)特性說明(非必要);
(4)單一申請專利範圍;
(5)圖式或照片;
(6)具法律效力的宣誓書或聲明書。
此外,需依規定繳交申請費。若申請人屬於小實體(獨立發明人、小規模事業、或非營利團體組織),申請費則減半。請至USPTO下載設計專利申請指南及申請表。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uspto.gov/patent/forms/forms-patent-applications-filed-or-after-september-16-2012
另接收到設計專利的審查意見後可以依據申請人需求提出CA、DA、CIP。
2. 國際申請
(1) 依海牙協定 [4]申請
圖 2‑5 海牙協定申請流程圖
海牙協定是一個國際註冊體系,其可提供一個讓設計專利得以在數個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獲得保護之管道,也就是說,只要向WIPO所屬之設置於各個國家的國際局,簡單的提出一件工業設計專利國際申請案,就可以獲得申請人所需要之締約國的專利保護。因此,在這個協定下,可以一件單一的申請程序來取代必須到各國進行申請之複雜程序。其之申請條件也不需要先在任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取得設計專利的核准,而只須通過一次的註冊,就可以同時在數個國家中依據各國規定提出設計專利的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進而取得保護。該制度還使國際註冊的後續管理程序更為簡單方便。
申請人向WIPO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必須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向國際局提出申請,當國際公布日起12個月內,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必需發出審查意見。請至USPTO下載海牙協定相關資訊。連結網址如下:
(2) 依巴黎公約申請
下圖為依巴黎公約申請的簡要流程圖。
圖 2‑6 設計巴黎公約流程圖
在巴黎公約的會員國提出申請,並在6個月之內向美國提出申請,主張優先權,讓審查基準日停在主張的優先權日。
(三) 植物專利申請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0年5月6日宣布[5],針對美國植物專利(plant patent),其已暫時允許申請人利用專利電子申請系統(EFS-Web 或Patent Center),提交植物專利申請文件及後續文件,僅有註冊用戶方可透過專利電子系統將後續文件提交。
1. 臨時申請案
USPTO允許申請人以呈交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的情形下,提出申請,並以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但費用可後補,惟不得晚於指定的期間(通常為2個月,可延長)。臨時申請案制度讓申請人可以及早取得申請日。申請人須在12個月內提出非臨時專利申請案。臨時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2個月後亦視為拋棄。請至USPTO下載臨時專利申請指南及申請表。連結網址如下:
2. 國內申請案
專利法規定,凡任何人發明或發現、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的任何特殊而新穎之植物品種,包含栽培的變種、突變種、雜交種及新發現的實生苗(seedlings),但不包括以塊莖繁殖的植物,或於非栽培環境下發現的植物,得授予專利。
無性生殖的植物是指以種子以外方式,例如以扦插發根(Rooting of Cuttings)、壓條(Layering)、出芽生殖(Budding)、嫁接(Grafting)、靠接(Inarching)等方式繁殖的植物。
塊莖繁殖的植物是不能取得植物專利的,其中「塊莖」一詞係採用最狹隘的園藝上涵義,意指地下分枝的一個短而粗大部分。屬於「塊莖繁殖」的植物有馬鈴薯(Irish potato)和菊芋(Jerusalem artichoke)。
植物專利之申請構成要件與其他申請案是相同的。植物專利權期間應為自專利申請案於美國提出之日起算20年,如申請案依規定,明確引述一較早提出之申請案時,其專利權期間則應從前案之最早申請日起算。
說明書應包含一完整詳細之發明說明,其記述植物本身、該植物不同於相關已知品種的特徵、和該植物的前身,依照探討該植物品種之標準植物學教科書或出版物之植物學術語及通用形式表達(例如,長綠喬木 evergreen tree、大理花屬植物 dahlia plant、薔薇屬植物 rose plant、蘋果屬植物 apple tree 等等),而不僅僅是用於苗圃或種子目錄中廣泛可見,且非植物學上的歸類用語表示。說明書中亦應包含該欲申請專利之植物品種源頭或出處,尤其須指出該植物品種在何處以何種方式被無性繁殖。植物之拉丁文屬名(genus)及種名(species)亦應載明。當顏色為該植物的特徵之一時,應在說明書中明確指出該顏色相當於經認可之色彩字典中的何種顏色。當該植物品種是源自於一種新發現的實生苗時,說明書必須完整描述該實生苗被發現能夠成長的條件〔如被栽培的狀態、環境條件等等〕,並證實其並非於非栽培環境下發現的。
植物專利核准對象是整棵植物。因此僅需要一項請求項,而且也只允許一項。
申請人宣誓書或聲明書除須具備與其他申請案相同的陳述外,尚須包括申請人是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該植物新品種的陳述。如果該植物係為一新品種,亦需於宣誓書或聲明書中述明其係於經栽培的狀態下發現之陳述。
植物專利圖式並非機械製圖,所以應從藝術角度充分表達。其圖式須揭露該植物能夠透過視覺表現的所有明顯特徵。當顏色為該新品種的一項明顯特徵時,其圖式必須是彩色的。彩色圖式須提供一式兩份。所有彩色圖式應在頂端頁邊預留1英吋空白,以供日後USPTO印製紙本專利時註記之用。
除非審查人員特別要求,植物品種之樣品、花朵或果實,皆不必隨案檢送。
每一件植物專利申請案之申請費和領證費可在專利規費表中找到。符合資格的小實體的申請費和領證費得減半。植物專利申請案得公開,該公開之費用不因其係小實體身分而減免。
在USPTO,植物專利是唯一不可透過EFS-Web系統提出專利申請的類型。
所有關於植物專利及審查中植物專利申請案之疑問,均應向USPTO而非農業部提出。請至USPTO下載植物專利申請指南及申請表。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uspto.gov/patent/forms/forms-patent-applications-filed-or-after-september-16-2012
(四) 專利申請的加速審查途徑
USPTO目前提供三種申請專利加速審查的程序:優先審查;加速審查;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且USPTO還可以根據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的健康狀態或年齡給予優先審查的資格。
1. 優先審查
又稱 Track One 審查,適用於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植物專利申請以及接續案申請,但不適用於臨時案申請、重新領證申請(Reissue Application)和設計專利申請。
優先審查也適用於同時提出請求接續審查(RCE)的申請。對於國際申請,如果該國際申請已經進入國家階段,則需要同時提出 RCE 才有資格進行優先審查。但是,在進入美國國家階段之前,申請人可以通過提出國際申請的旁路接續案進行優先審查,而不是進入美國國家階段才提出優先審查。USPTO 每年准予與RCE優先審查共用上限為 10,000 件申請。
優先審查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案件的獨立項不得超過4項;總項數不得超過30項;也不得包含任何多項附屬項。
(2)優先審查無需提交審查前的檢索報告。
(3)USPTO 向大型企業(聘用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公司)收取的優先審查費用為4,000美元,小型企業(個人、聘用員工人數500人以下公司、非營利機構)和微型企業(發明不超過4件以及收入低於美國家庭收入平均3倍,且未轉讓或授權給收入高於美國家庭收入平均3倍的實體)則分別有50%和75%的費用折扣。
(4)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包括說明書和至少一項請求項,必要時需附圖。
2. 加速審查
加速審查的適用資格和優先審查大同小異,差異在於設計專利申請符合加速審查資格,而植物專利申請及RCE申請為不符合加速審查資格的項目。
加速審查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案件的獨立項不得超過 3 項;總項數不得超過 20項;也不得包含任何多項附屬項。
(2)若發明可以實質關於包括:改善環境品質、有助於能源開發或節約或反恐怖主義,在提出加速審查時,無須向USPTO繳納費用。
(3)USPTO 向大型企業(聘用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公司)收取的優先審查費用為140美元,小型企業(個人、聘用員工人數500人以下公司、非營利機構)和微型企業(發明不超過4件以及收入低於美國家庭收入平均3倍,且未轉讓或授權給收入高於美國家庭收入平均3倍的實體)則分別有50%和75%的費用折扣。
(4)加速審查要求申請人對請求保護的發明進行審查前的檢索報告(Pre-Examination Search Document),並提交加速審查輔助報告(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申請人必須在審查輔助報告中包括訊息披露聲明(IDS),在其中引用被認為與每項請求項最為相關的參考文獻。此外,申請人必須指出在參考文獻中與所有請求項對應的內容,並詳細解釋為什麼認為該請求項相對於所引用的參考文獻具有可專利性。
3. 首次提出專利申請案者加速審查試行計畫 (First-Time Filer Expedit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13]
USPTO宣布試行「首次提出專利申請案者加速審查試行計畫 (First-Time Filer Expedit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符合微個體資格之申請人其首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可獲得加速發出首次官方意見通知,試行計畫自2023年3月9日起試行至2024年3月11日,或同意受理此類加速審查案件數量達1,000件為止。
適用此計畫之專利申請案其所有申請人及發明人必須為微個體資格且均為首次提出專利申請案,請求者針對專利申請程序應具備有基礎理解,以有效地與美國專利局進行溝通,另該件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不得超過3項獨立項、總項數不得超過20項與沒有多重附屬項等。
4.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是由 USPTO 和外國專利局根據雙邊或多邊協議建立的專利審查試點項目。在 PPH 下,當專利申請案在外國專利局已獲得授權,專利申請人可以將相關資料提供給USPTO,USPTO便可以利用或參考該相關資料中包括的檢索及審查結果,加速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程序。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其他注意事項:
(1)必須在USPTO的審查開始之前提出PPH申請。
(2)必須提供美國申請與外國申請之請求項關聯性說明。
(3)不符合PPH資格的項目包括:臨時申請、植物專利申請、設計專利申請、重新領證申請、複審程序、USPTO發出保密命令的申請。
(4)PPH為免費且沒有項數限制。
根據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智慧財產局、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共同決定,IP5 PPH試行計畫係自2014年1月6日啟動,為期3年,於2017年1月6日首度延長1次,至2020年1月5日止,將自2020年1月6日起,再延長3年,至2023年1月5日止[6],自2023年2月2日起試行3年美國專利局與馬來西亞專利局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14],試行期間將止於2026年2月2日,目前與馬來西亞專利局試行或全面施行PPH的專利局包含日本專利局、歐洲專利局、中國大陸專利局、韓國專利局與美國專利局。
5. USPTO 的優先專利審查計劃-TRACKOne[7]
Track One 優先審查(Track prioritized examination)可於申請繳納規費同時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於 12 個月內獲得最終審查結果,日前宣布提高年受理件數至15,000件。
美國專利局於2024年6⽉26⽇,與巴林王國簽訂試⾏合作計畫[25],藉由共享檢索以及審查結果以減少各國專利局審查重複性的⼯作,其中巴林王國係中東、北非地區與美國專利局簽訂PPH的第四個國家,該試⾏合作計畫訂於2024年11⽉1⽇起⽣效,預計試⾏三年,⾄2027年10⽉31⽇⽌。
(五) 美、日、韓延長合作檢索試辦計畫[8]
USPTO與日本特許廳(JPO)、韓國特許廳(KIPO)合作檢索試辦計畫(Expanded CSP,expanded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原定2011年11月至2020年10月間,使參加試行計畫之各專利局於首次審查意見書前,得以就同一發明對應申請案共享其先前技術之檢索結果,而USPTO宣布進入第三期試行,辦理期間自2020年11月1日再延長兩年至2022年10月31日,符合資格並獲准加入試辦計畫者,無額外官方規費,且因參加局依辦法應在限定期間完成並交換初步檢索結果,故有可能在更短時間內取得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書(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FAOM)、減輕對USPTO提交IDS的呈報負擔,然各專利局每年僅提供400件的名額參與此計畫。
(六) 氣候變化減緩試點計劃[9]
氣候變化減緩試點計劃通過加快審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創新專利申請,對氣候產生積極影響。在該計劃下,涉及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合格申請將不按順序進行審查,直到針對案件第一次實質性審查完成。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申請人無需支付費用,並無需滿足加速審查計劃的其他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在2023年6月5日之前接受根據計劃進行申請書,或根據計劃授予 1,000 份申請特殊類別的日期,以較早者為準。計劃符合併支持2021年1月27日的第14008號行政命令,以支持美國專利商標局為確保公平的經濟未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減輕氣候變化影響所做的努力,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在2027 年 6 月 7 日之前接受根據該計劃獲得的申請,或者在該計劃下總共 4,000 份申請被授予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17]。
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必須包含一項或多項對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來緩解氣候變化的產品或工藝的聲明。
2.該計劃開放給:
◆ 非持續的原始實用程序非臨時申請
◆ 根據 35 USC 120、121、365(c) 或 386(c) 的申請日要求僅一項非臨時申請或指定美國的國際申請的在先申請的原始實用程序非臨時申請。
◆ 申請或進入國家階段須通過以電子方式提交,說明書、權利要求和摘要必須以 DOCX 格式提交。
◆ 申請人必須根據 35 USC 371或在申請日期或申請進入日期後 30 天內提交申請,以使申請或進入國家階段。
◆ 申請人必須使用表格 PTO/SB/457(其中包含申請書和必要證明)來請求參與該計劃。
(七) 癌症免疫治療試點計劃的延期[10]
癌症免疫治療試點計劃為癌症免疫治療相關的專利申請提供快速審查,無需申請人支付申請費,在該計劃下與癌症免疫治療有關的專利申請提前進行審查,從而加快審查速度。在通過在收到專利申請後一年或更短的時間內發布最終決定,將審查與癌症免疫治療有關的專利申請所需的時間縮短一半。
申請要求:
1.申請必須包含一個或多個關於使用免疫療法治療癌症的方法的聲明。
2.申請人必須使用 USPTO 專利電子申請系統 (EFS-Web) 提交可授權的請願書。
3.開放:
● 任何申請,其中請願書與繼續審查請求(RCE) 一起提交,或
● 如果聲稱的癌症免疫療法是已進入 II 期或 III 期 (FDA) 臨床試驗的有效研究性新藥 (IND) 申請的主題,則任何未被最終拒絕的申請。
● 參加該劃無需額外費用。
(八) 半導體技術試點計畫[18]
美國專利商標局啟動半導體技術試點計畫以加速半導體製造應用,於2023年11月30日美國專利商標局宣布了新試點計劃[18][19][20],該計劃將加快與半導體製造相關的美國專利申請的審查流程,從2023年12月1日開始,申請人須使用申請表進行申請,才能參加該計劃,申請不需要申請費用,申請人不需滿足加速審查計劃或優先審查計劃的其他要求,半導體技術試點計畫係透過加速對可增加半導體裝置產量、降低半導體製造成本和加強半導體供應鏈的創新專利申請之審查,旨在鼓勵半導體製造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創新,並提供公平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以激勵半導體製造領域的投資[21]。
合格申請中的至少一項請求項須涵蓋用於製造半導體裝置的製程或設備,並對應於H10(半導體裝置)或 H01L。 | |
申請人必須根據35 USC § 371或在申請提交日期或進入日期後30天內提交請願。 | |
該計劃已免除根據37 CFR § 1.102(d)提出特殊申請之費用。 |
申請書(表格PTO/SB/467)將於2023年12月1日開始提供。
試點計畫將持續到2024年12月2日或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1,000份可授予的申請書為止。
計劃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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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要求:合格的專利申請必須包含至少一項權利要求,該權利要求涵蓋用於製造半導體裝置的製程或設備,並且對應於H10(半導體裝置;未另行提供的電固態裝置)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概念)或合作專利分類(CPC)系統。 | |
需要在專利中心進行電子提交和 DOCX 格式:申請或進入國家階段必須使用專利中心以電子方式提交,並且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摘要必須在提交申請或進入國家階段時以DOCX格式提交。 | |
申請時間:申請人必須根據 35 USC 371 的規定,或在申請提交日期或進入日期後 30 天內提交申請,以使申請或進入國家階段變得特殊。 | |
所需的 USPTO 表格:申請人必須使用PTO/SB/467 表格(其中包含請願書和必要的認證)來請求參與此計劃。 |
(九) AI工具USPTO實務使用指引[22]
2024年4月,USPTO於美國《聯邦公報》發布《人工智慧工具USPTO實務使用指引》,針對AI工具的機會與風險,提示USPTO程序當事人和代理人相關操作注意要點。
特別就AI輔助工具之使用,提醒注意美國專利制度現行規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坦誠與善意義務:使用AI撰寫美國專利稿件時,務須在申請案送件前完成技術內容檢查工作,剔除明知不具可專利性的請求項,確認說明書及圖式揭露的技術內容正確、符合35 U.S.C. 112各項要件。 | |
(2) 簽名要件及相應宣誓:簽名要件及相應宣誓應符合37 CFR 11.18(b)規範。 | |
(3) 資訊保密:利用AI系統執行前案檢索、申請案撰稿等,可能導致敏感或機密資料外洩給擁有AI系統的第三方,因而造成損失,故使用工具前,務必詳閱其使用條款、隱私政策及資安說明。 | |
(4) 境外申請許可及出口管制規定: 凡屬美國在地發明,未先申請美國專利,或若已申請但未滿6個月,皆須取得USPTO境外申請許可,方可出境申請專利,或把技術數據傳送到外國以準備外國申請送件,因此使用AI系統時,務必注意AI伺服器可能不在美國境內,可能違反美國技術出口管制或國家安全法規、保密命令。 |
關於人工智慧工具實際使用指南的網路研討會[23],該指南的目的是提醒參與美國專利商標局訴訟的個人相關規則和政策,幫助了解與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相關的風險,並提供降低風險的建議。
(十) 人工智慧主題資格指南[26]
說明如何在各種技術中應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主題資格指南,以解決包括人工智慧(AI)在內的關鍵和新興技術的創新問題;本指南更新將有助於美國專利商標局人員和利害關係人確定人工智慧發明專利法 (35 § USC 101) 規定的主題資格。
(十一) 美國專利局與英國專利局就SEP簽訂MoU[24]
美國商務部智慧財產權副部長、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Kathi Vidal 與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 執行長Adam Williams 於2024 年6 月3 日簽署了一份新的諒解備忘錄(MOU),為雙方之間的合作提供了框架兩個主管局就標準必要專利(SEP)相關政策進行了磋商,有效期間為簽訂⽇起5年。
預計採取措施 :
●針對有關SEP政策事項的促進進⾏合作且交流資訊,以更加確保⼀個公平的標準⽣態系統。
●尋找出能教育中⼩企業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式實施或促進技術互通性標準的的⽅法。
●尋求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式來改善技術互通性標準的透明性之優化⽅式。
●致⼒於向業界宣傳對於SEP議題的重視。
參考資料:
[1] COVID-19暫時申請案延後繳納申請規費之試行計畫,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nounces-covid-19-deferred-fee-provisional-patent-application-pilot。
[2] PCT專利合作,https://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cooperation-treaty。
[3] WIPO,https://www.wipo.int/portal/zh/。
[4] WIPO海牙協定, https://www.wipo.int/treaties/zh/registration/hague/。
[5] 美國植物專利允許申請人利用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提交,https://www.uspto.gov/about-us/uspto-allow-filing-plant-patent-applications-and-correspondence-patent-electronic-filing。
[6] IP5 PPH試行計畫,https://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prosecution-highway-pph-fast-track。
[7]Track One 優先審查,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usptos-prioritized-patent-examination-program。
[8] Expanded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 Extension, USPTO, February 4, 2021,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1-02-04/pdf/2021-02342.pdf。
[9] 氣候變化減緩試點計劃, https://www.uspto.gov/patents/laws/patent-related-notices/climate-change-mitigation-pilot-program。
[10]癌症免疫治療試點計劃的延期,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patent-application-initiatives/patents-4-patients。
[11]美國專利局明定電子申請之接收時間,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1/17/2022-24335/date-of-receipt-of-electronic-submissions-of-patent-correspondence。
[12]非 DOCX格式的申請收取附加費,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2/29/2022-28436/setting-and-adjusting-patent-fees-during-fiscal-year-2020?utm_campaign=subscripti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me=&utm_source=govdelivery&utm_term。
[13]首次提出專利申請案者加速審查試行計畫,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09/pdf/2023-04695.pdf。
[14]美國專利局與馬來西亞專利局試行PPH,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ph-malaysia.pdf。
[15]美國專利證書電子化,https://reurl.cc/xLV011。
[16]非 DOCX 申請費的生效日期從2023年6月30日延遲至日期2024年1月17日,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extends-backup-pdf-option-docx-filers-announces-new-date-non-docx。
[17]減緩氣候變化試點計劃,https://www.uspto.gov/patents/laws/patent-related-notices/climate-change-mitigation-pilot-program。
[18]美國專利商標局宣布半導體技術試點計劃,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nounces-semiconductor-technology-pilot-program-support-chips-america。
[19]半導體技術試點計劃要點,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patent-application-initiatives/semiconductor-technology-pilot-program。
[20]半導體技術試點計劃說明,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3-26340.pdf。
[21]《聯邦公報》關於半導體技術試點計劃的通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2/01/2023-26340/semiconductor-technology-pilot-program。
[22]《人工智慧工具USPTO實務使用指引》,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4/11/2024-07629/guidance-on-us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based-tools-in-practice-before-the-united-states-patent。
[23]人工智慧工具實際使用指南的網路研討會,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uspto-videos/guidance-use-ai-tools-practice-uspto。
[24]美國專利局與英國專利局就SEP簽訂MoU,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uk-ip-office-agree-collaborate-policies-related-standard-essential。
[25]美國專利局與巴林王國簽訂PPH,https://www.uspto.gov/subscription-center/2024/new-uspto-arrangement-kingdom-bahrain-expands-opportunities-us-patent。
[26]人工智慧主題資格指南,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issues-ai-subject-matter-eligibility-guid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