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救濟
原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改制為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1]成立於2012年9月16日。成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下,專利審理與訴願等相關程序的組織。PTAB主要可以分成「專利審理部門」(Trials)和「專利訴願部門」(Appeals)。
1. 專利審理部門包括四種處理方式:
(1) 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 PGR)
除了專利所有權人的任何人,可在專利公告或發證後9個月內提出,之前不得就專利無效提出訴訟。無效理由只要一項請求不具專利性即可。不可匿名,需揭露實質利益關係人。
(2) 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
發證後9個月後才可提出,必須是PGR終結後、提出確認之訴之前、或被控侵權的1年內提出申請。且僅能以核准專利及公開文獻作為證據。
(3) 商業方法專利複審(Transitional Program for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s, CBM)
這是對所授予的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型條款,將商業先使用抗辯擴大適用到所有專利的商業使用行為,不再侷限在方法專利。表5-1為PGR、IPR、CBM比較表,在複審制度程序均相同。
表 5-1 PGR、IPR、CBM比較
類型 | 核准後複審(PGR) | 多方複審(IPR) | 商業方法專利複審(CBM) |
提出時間點 | 專利核准9個月內 | 專利核准9個月後;或PGR程序終結後 | 同IPR |
適用案件 | 先申請主義案件(2013/3/16之後的案件) | 不限 | 非技術發明之商業方法 |
證據型態 | 不限 | 專利案或其他書面文件 | 不限 |
舉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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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 有效、無效的可能性 | 有效、無效的「合理」可能性 | 有效、無效的可能性 |
無效理由 | 專利無效的任何理由 | 新穎性、進步性 | 專利無效的任何理由 |
一事不再理 | 同一舉發人不得再提出經最終決定之爭點或在其審查程序中合理可得出之爭點 | 同一舉發人不得再提出經最終決定之爭點或在其審查程序中合理可得出之爭點 | 同一舉發人不得再提出經最終決定之爭點或在其審查程序中合理可得出之爭點 |
決定效力 | 效力及於USPTO、地方法院、國際貿易委員會(ICT)之案件 | 效力及於USPTO、地方法院、國際貿易委員會(ICT)之案件 | 效力及於USPTO案件 |
(4) 申請人/發明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s)
█ 專利上訴快速通道試點計劃[6]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的計劃,該計劃開始接受為加快解決單方上訴的請願書。
目前,美國專利上訴待決時間平均為約14個月,“專利上訴快速通道試點計劃”於2020年7月2日啟動,所需的申請費用為400美元,計劃下審查的平均單方上訴將在批准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確定,參與試點計劃的專利申請必須屬於原創發明、外觀設計或非臨時性植物新品種, 此試點計劃其有效期暫定為自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日,在計劃進行期間,用於快速審查單方上訴的申請補助金最初將限制為每個年度最多500個,每季度最多125個。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快速上訴試點計劃(F-TAPP)延長[9]至2022年7月2日。
快速上訴試點計劃於 2020 年 7 月 2 日啟動,規定在專利申請的單方面上訴階段推進申請在 PTAB 之前快速上訴試點計劃允許已提出單方面上訴並收到上訴已被記錄在案的通知的上訴人提交請願書,以加快對上訴的審查。快速上訴試點計劃設定的目標是在上訴進入該計劃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單方面上訴做出決定,相比之下,單方面上訴的平均週期約為 15 個月。
2. 專利訴願部門
由超過一百位專利行政法官所組成,處理與被駁回專利申請相關的訴願,詳細訴願程序如下圖5-1所示。
圖5-1 訴願程序流程圖
訴願人可以就PTAB的訴願判決結果提起再審,或提起司法救濟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提起訴訟;後續,可就聯邦上訴法院之判決,再上訴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1) 歷年行政救濟程序相關數據統計[2]
統計歷年(2012年9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向美國專利局提出訴願程序,其中以申請多方複審(IPR)程序為大宗,佔總申請件數93%。
圖5-2 請願程序相關統計
於FY20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統計提出申請請願程序案件之分別的技術分類,分別係為電子/電腦領域及機械與商業方法為主要技術分類。
圖5-3 申請請願程序之各技術分類統計
統計各年度FY13-FY20(2012年10月01日至2020年1月31日)立案與拒絕受理申請請願數量及其立案比,請願程序立案率自2013年年度逐年遞減,FY20因只統計至2020年1月故數據仍需持續更新。
圖5-4 各年度立案件數及其比率之統計
(2) 於2022年12月發佈行政救濟程序相關數據統計[7]
請願程序相關統計FY22 Q3: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以申請多方複審(IPR)程序佔比97%,核准後複審(PGR)佔比3%。
圖5-5 FY22請願程序相關統計
FY22 Q3統計提出申請請願程序案件之各技術分類統計及佔比。
圖5-6 FY22申請請願程序之各技術分類統計
各月份提交請願書之數量,於FY22(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分別係申請多方複審(IPR)992件、核准後複審(PGR)35件及商業方法過渡期複審(CBM)0件。
圖5-7 2021/10/01-2022/6/1各月份提交請願書之數量
FY18至FY22年度和解件數及其佔比、多方複審成立案件(post institution)、複審前(Pre Institution)年度件數統計。
圖5-8 FY18至FY22年度各年度和解件數及其佔比
圖5-9 依技術分類之佔比
圖5-10 請願書類別
圖5-11 專利類別
圖5-12 請求項類別
圖5-13 請求項結果
單方複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申請件數,其中年度FY20申請件數168件、FY21申請件數273件,其成長比例62%。[10]
圖5-14 2016-2021單方複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申請件數
單方複審程序於年度FY21 : Order(264件)平均經過1.1個月、Denial(13件)平均經過1.7個月;其請求項構成實質可專利性新問題(SNQ)具95.3%。
圖5-15 2016-2021單方複審花費的月數統計
官方視程序審查結果發程序證書預先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Issue a 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NIRC),於年度FY21 : 未上訴平均10.6個月、全部15.9個月。
圖5-16 2016-2021官方發出NIRC花費的時間統計
下圖表是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 SE)的申請件數。自FY2012成立以來所提交件數共386件,其中授予申請日期共322件。
圖5-17 2013-2021補充審查的申請件數統計
下圖為補充審查之官方視程序審查結果發程序證書預先通知(SE Notice of Intent to Issuea 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NIRCs)花費的時間,於年度FY21:未上訴平均9.8個月、全部15.8個月。
圖5-18 2016-2021官方發出SE NIRC花費的時間統計
再領證程序(reissue proceeding)申請件數,自FY2016成立以來所提交件數共4206件,其中年度FY20申請件數714件、FY21申請件數647件,其成長比例9.4%。
圖5-19 2016-2021再領證程序申請件數
再領證程序花費的時間過去六年中每年平均小於3年,年度FY21平均35.2個月。
圖5-20 2016-2021再領證程序花費的時間統計
(二) 侵權訴訟
美國專利訴訟主要有三個機關,聯邦地方法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圖5-21是專利訴訟流程,美國專利訴訟的啟動,係由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開始,經合法送達訴狀與傳票給被告,經過聯邦地方法院的流程審理,通常法院需要花費幾個月的時間來審理兩造所提出的每項聲請案,之後法院才會做出最終判決,此時,不服判決結果的一方,才可以向CAFC提起上訴。
通常從第一審最終判決到CAFC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需要等待一年時間,而CAFA預定的審理期日,則由兩造就其提出的所有主張進行言詞辯論,6個月的時間後,CAFC會作出判決,其內容可能為最終決定或發回地院重審,或將某些有違誤的爭議發回重審。不服的一方可向最高法院聲請許可上訴。
圖5-22為美國對侵權專利或爭議專利可以提出訴訟的機關單位,其中從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訴訟速度最快。
圖5-21 專利訴訟流程圖
圖5-22 可提出訴訟機關單位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20年3月2日公告[3]針對專利權申請及專利權維護程序中非故意失權,例如:延遲或逾期申復/繳費以致專利申請案放棄或專利權消滅、或喪失優先權主張等,申請人可提出復權申請,其審查實務理由之態樣如下:
表 5-2 可提出復權申請之態樣
1. | 專利申請案放棄2年後可提出復權申請。 |
2. | 因未繳交專利維持費而消滅2年後,補繳延遲維持費以提出復權申請。 |
3. | 優先權日期屆滿2年後可提出延遲主張優先權日期之復權申請。 |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20年3月31日[4]依據2020年3月27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Coronavirus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CARES)」的暫時性授權,公布對於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提交專利初審、實審和複審所需文件、答覆審查意見或繳納相關規費之救濟措施,USPTO發布的通知將2020年7月1日延長至2020年9月30日[5],通過提交延長時間的申請書以提供救濟。
表 5-3 適用展延救濟之事項
1. | 小型或微型企業對審查前程序通知之答覆。 |
2. | 小型或微型企業繳納之專利年費。 |
3. | 專利審查或公開程序中所發出通知或OA之答覆。 |
4. | 專利領證費之繳納。 |
5. | 依據35 USC §134及37 CFR §41.31提交之訴願通知。 |
6. | 依據37 CFR §41.37提交之訴願理由書。 |
7. | 依據37 CFR §41.41提交之答辯書。 |
8. | 依據37 CFR §41.45繳納之訴願轉送費用。 |
9. | 依據37 CFR §41.47對向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申請聽證。 |
10. | 依據37 CFR §41.50(a)(2)補充之訴願答辯書。 |
11. | 依據37 CFR §41.50(b) PTAB以新核駁理由作成決定,訴願人要求重啟審查程序或重開聽證程序提交請求項修正。 |
12. | 依據37 CFR §41.52對PTAB決定申請重開聽證程序。 |
(三) COVID快速通道上訴試點計劃[8]
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實施了COVID-19優先審查試點計劃,以優先處理對某些產品或技術的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該些專利或產品需要獲得FDA批准的COVID-19使用許可。作為COVID-19優先審查的對象,美國專利商標局已實施了與COVID-19相關的上訴快速試點計劃,根據該計劃,上訴人在進行專利審理和上訴之前,可能會有某些與COVID-19相關的單方面上訴。上訴人只需提出請願書,以要求對其COVID-19相關的單方面上訴進行快速審查,即對聲稱產品或過程要求獲得FDA批准的COVID-19使用的申請的上訴,從批准請願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決定,並將與COVID-19相關的單方面上訴納入試點計劃。
與COVID-19相關的申訴快速試點計劃將於2021年4月15日生效,申訴人可以提出從2021年4月15日開始將COVID-19相關的單方面上訴納入試點計劃的請願書。
(四) 受俄烏戰爭影響之烏克蘭申請人相關救濟措施[11]
美國專利商標局聲明將2022年2月24日發生之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事件,視為37 CFR 1.183, 2.146(a)(5)及2.148所規範的非常情況,為此提供烏克蘭之專利與商標申請人、專利權人、複審當事人與商標註冊權利人相關救濟措施,其會視情況延長救濟期間。
1. 回覆時限
受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專利申請人與複審當事人,可請求重新設定官方通知之指定回覆期限,其中請求須於官方指定回覆期限尚未到期前提出。
2. 申請復權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受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事件影響而無法依時回覆官方期限,造成案件被視為放棄或者是複審程序終止等,可依37 CFR 1.137(a)提出請願辦理復權,其不會收取請願規費。
3. 維持費繳納
於6個月內補繳期間繳納維持費,將不會收取37 CFR1.20(h)規定之滯納金;延遲繳納維持費造成權利失效者,依37 CFR 1.17(m)辦理恢復權利,其不會收取請願規費。
4. 延遲提交發明人宣誓書或聲明與未繳納申請規費
未於提出申請時提交發明人宣誓書或聲明與未繳納申請規費,依37 CFR1.16(f)補提文件或補繳規費時,其不會收取滯納金。
(五) 美國專利局提供受巴西洪災影響之相關救濟措施[12]
美國專利局⽇前聲明將2024年4⽉27⽇發⽣之巴⻄南⼤河州 (Rio Grande do Sul)洪災事件,視為37 CFR 1.183, 2.146(a)(5)及2.148所規範的非常情況,為此提供巴⻄之專利與商標申請⼈、專利權⼈、複審當事⼈與商標註冊權利⼈相關救濟。
回覆時限 | 受巴⻄洪災影響之專利申請⼈與複審當事⼈,可請求針對已經收到審查意⾒書之申請案重新指定回覆期限,且須在原指定回覆期限尚未到期前提出請求。 |
申請復權(Petition to Revive) | 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受洪災影響⽽無法如期回覆官⽅期限,造成案件被視為放棄或複審程序終結等,可依37 CFR 1.137(a)提出請求辦理復權,不會收取規費。 |
維持費繳納 | ⾃2024年4⽉27⽇起須繳納維持費但受影響未能依時繳納,然於6個⽉補繳期內繳納維持費者,美國專利局不會收取37 CFR1.20(h)規定之滯納⾦;延遲繳納維持費造成權利失效者,依37 CFR 1.17(m)辦理恢復權利,美國專利局不會收取復權規費。 |
延遲提交發明⼈宣誓書或聲明與未繳納申請規費 | 提出申請時尚未提交發明⼈宣誓書或聲明以及尚未繳納申請規費者,依37 CFR1.16(f)補提所述文件或補繳規費時,美國專利局不會收取滯納⾦。 |
參考資料:
[1] PTAB,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ication-process/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
[2] Trial Statistics Archive, USPTO,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ication-process/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statistics/aia-trial-statistics-archive。
[3] 基於無意延遲的專利申請,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3/02/2020-03715/clarification-of-the-practice-for-requiring-additional-information-in-petitions-filed-in-patent。
[4] 宣布根據《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延長某些與專利和商標有關的期限,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nounces-extension-certain-patent-and-trademark-related-timing。
[5] 將小型和微型實體的某些CARES法案減免範圍擴大,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extends-certain-cares-act-relief-small-and-micro-entities。
[6] 專利上訴快速通道試點計劃,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nounces-fast-track-appeals-pilot-program。
[7] PTAB Trial Statistics FY22 End of Year Outcome Roundup IPR, PGR, CBM,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tab_aia_fy2022_roundup.pdf。
[8] COVID快速通道上訴試點計劃,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4/15/2021-07704/fast-track-pilot-program-for-appeals-related-to-covid-19。
[9] COVID快速通道上訴試點計劃延長,https://www.uspto.gov/patents/ptab/fast-track-appeals-pilot-program;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1-07-12/pdf/2021-14615.pdf。
[10]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CRU) PPAC report,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20211116-PPAC-CRU-update.pdf。
[11]提供受俄烏戰爭影響之烏克蘭申請人相關專利救濟措施,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OGReliefforUkraine-6-30-2022.pdf。
[12]美國專利局提供受巴西洪災影響之相關救濟措施,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brazil-relief-2024.pdf?utm_campaign=subscripit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