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越南申請發明專利可直接向越南智慧財產局(NOIP)申請,或是透過PCT申請國際專利之後於國家階段進入越南申請發明專利,又或是透過東協(ASEAN)的專利審查合作計畫(ASPEC)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而申請新型專利及設計案則為直接向越南智慧財產局(NOIP)申請。
(一) 直接向越南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
圖2-1 直接申請專利流程[1]
圖2-1為發明專利(invention patent)與新型專利(utility solution patent)的申請流程圖,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皆要通過實體審查核准才能獲得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到期限的42個月內支付審查費,才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而新型專利則為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到期限的36個月內支付審查費,才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在上述時限內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視同已撤回發明註冊申請。該審查結果通知會於提出實審之日後的12個月內發出,而圖2-1中的NOIP為越南智慧財產局,MOST為越南科技部。
(二) 透過PCT申請越南專利
圖2-2 透過PCT申請專利流程
由圖2-2可以看出,申請人可提第一申請專利之申請日做為國際專利的優先權日,之後申請人可於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考慮是否進入國家階段對越南申請發明專利。並且在國際階段中,申請人可選擇是否要進一步地提出國際補充檢索及/或國際初步審查,使檢索更全面。
藉由圖2-1、2-2又可細分該些程序之詳細資訊,以下表來呈現:
表2-1 專利申請之詳細資訊
| 發明專利(invention patent) | 新型專利(utility solution patent) |
申請文件: |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摘要 | 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摘要 |
申請書語言: | 越南語 | |
回覆形式審查的期限: | 自形式審查報告後的1個月內 | |
可請求實體審查的對象: | 申請人與第三方 | |
請求實體審查時間限制: |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42個月內 |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6個月內 |
回覆實體審查的期限(超過期限則拒絕核准): | 自第一次實體審查報告後3個月內(可繳費延期一次,最長為至第一次審查報告後6個月內) | |
再審查: | 再審查的期限應當等於初審期限的三分之二,在複雜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初次審查的期限。 | |
第三方意見: | 自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專利核准決定之日為止,任何第三方均有權向NOIP提出有關接受核准或拒絕核准的意見 | |
提早公開: | 可 | 可 |
透過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越南專利: | 可 | 可 |
(三) 透過ASPEC申請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方案(ASPEC)是由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之九個東協成員國(AMS)的智慧財產局之區域專利工作共享計畫。該計畫的目的是在各東協成員國(AMS)的智慧財產局之間共享檢索和審查結果,以便申請人能夠更快,更有效地獲得相應的專利。該方案可能會減少重複搜索和檢查工作,從而節省時間和精力。透過ASPEC所申請之專利係以英文做為官方語言。
圖2-3 透過ASEAN申請專利流程
圖2-4 透過ASEAN申請專利流程
圖2-5 透過ASEAN申請專利流程
透過圖2-3至2-5可以得知,在各東協成員國間申請專利透過提出ASPEC申請案有三種態樣,一為東協成員國之第一專利申請案做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二為巴黎公約成員國之專利申請案做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三為以PCT之國際專利做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當申請人已取得該基礎案的專利審查報告後,可透過提出ASPEC申請方案,該第二局可參考該第一局的實體審查報告,以縮短檢索和審查的工作。
(四) 設計申請
圖2-6 申請設計流程
藉由圖2-6又可細分該程序之詳細資訊,以下表來呈現:
表2-2 設計申請之詳細資訊
申請文件: | (1)申請書、(2)設計圖片或照片、(3)設計簡要說明 |
回覆形式審查的期限: | 自形式審查報告後的2個月內 |
完成實體審查時間: | 自申請設計公布後的6個月內 |
回應實體審查的期限(超過期限則拒絕核准): | 自第一次實體審查報告後3個月內(可繳費延期一次,最長為至第一次審查報告後6個月內) |
第三方意見: | 自受理申請案為形式上有效之日起2個月內,將於公報上公布包含第三方的異議和評論 |
國家知識產權局(IP Vietnam)和日本特許廳(JPO)繼續試行專利申請快速審查計劃(PPH Program) 第 3 階段,為期 03 年(從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完成 PPH 計劃第二階段(2019 年 4 月 1 日 -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試點實施後。[2]
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正式啟動專利申請檢索與審查合作試點項目(CS&E Program),這是IPOS發起在兩個東盟知識產權局之間的第一個CS&E試行協議;試點期間,兩局每年接收處理20個CS&E請求,每月最多接收2個CS&E請求;未使用的 CS&E將結轉至下個月,但一個月內不得超過 4 次 CS&E。注意:每個-個人/組織每月最多只能提交 2 個 CS&E 請求。
並取消了在第一個國家(新加坡或越南)提交的申請必須是第一個申請的條件;取消要求CS&E與第一國專利註冊聲明在同一天提交的條件;如申請人已在第二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自CS&E報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提交第一國的CS&E報告,請求優先審查,CS&E試點計畫將於2023年3月1日持續至2027年2月28日。[3]
國家知識產權局(IP Vietnam)和韓國特許廳(KIPO)將繼續試行專利申請快速審查計劃(PPH計劃),為期兩年,從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4]
參考資料:
[1]越南智慧財產局,Patent Examination Procedure,https://ipvietnam.gov.vn/en_US/web/english/patent-examination-procedure。
[2][3][4]越南智慧財產局,News,https://ipvietnam.gov.vn/web/guest/tho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