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五、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屬於普通法系,而與智財爭議相關的訴訟體系大致上包括初級法院(Subordinate Court)、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及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其中聯邦法院為最高終審法院[1]。馬來西亞在全國13個省共設有15座智慧財產權法院,專屬管轄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並有6座高等法院被指定為特別指定法院,專責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2]

 

(一) 法定罰則[3]

馬來西亞專利法及註冊設計法對於侵權及特定違法行為,訂有罰則,請參閱表5-1。

表5-1

法規依據

違法行為

罰責

專利法第63條

任何人偽造或意圖偽造登記簿或偽造登記簿副本、使用偽造的登記簿副本

2年以下徒刑及/或1萬5千令吉以下罰金

專利法第64條

偽稱產品具有專利

專利法第65條

偽稱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66條

冒用「專利局(Patent Registration Office)」用語

專利法第66A條

冒充專利代理人資格

工業設計法第36條

偽造登記簿資訊或偽造登記簿副本、在設計註冊局公告或發行文件中作出不實記載

2年以下徒刑及/或1萬5千令吉以下罰金

工業設計法第37條

偽稱物品註冊設計

工業設計法第38條

冒用「設計註冊局(Industrial Designs Registration Office)」用語

 

(二) 行政救濟

依據馬來西亞專利法第88條及工業設計法第46條規定,不服專利局或設計註冊局所作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當專利申請案接獲核駁審定書(Notice of Refusal),專利權人可遞交書面意見給註冊官(Registrar;根據馬來西亞專利法,註冊官為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局長),若註冊官對書面意見不滿意,則專利權人可申請聽證,而註冊官必須無條件准予聽證進行。

若專利權人仍對聽證結果不滿,則可進入法律救濟程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後續可再上訴至上訴法院,最終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三) 侵權訴訟

馬來西亞的專利與設計侵權行為僅具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專利權人或設計權人有權就他人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頒布禁制令阻止侵權行為,以及給予損害賠償等法律上的救濟措施。

須注意的是,侵權訴訟應在法規所定期限內提出,表5-2為專利與設計侵權訴訟的起訴有效期限。

表5-2

權利種類

法規依據

起訴有效期限

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59條

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

新型專利

專利法第17A、59條

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

設計

工業設計法第33

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

 

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自2007年起設立專門的智財法院。當專利或商標所有權人欲提出訴訟,若被告居住地或糾紛發生地位於吉隆坡,則應向智財法院提出訴訟;若被告居住地或糾紛發生地位於其他州,則應向各州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出訴訟。

若訴訟未通過一審,敗訴方有權於判決日起30日內向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需基於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一般上訴程序將花費12至15個月,若一路上訴到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則可能花費2至3年。

 

 

參考資料:

[1]維基百科,馬來西亞法律制度,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9%AC%E6%9D%A5%E8%A5%BF%E4%BA%9A%E6%B3%95%E5%BE%8B%E5%88%B6%E5%BA%A6

[2] WIPO,Study on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9/03/article_0005.html

[3]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PATENT ACT 1983,http://www.myipo.gov.my/en/patent-act-1983/?lang=en

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官網,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http://www.myipo.gov.my/en/industrial-designs-act-1996/?lang=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