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智慧財產局設有專利委員會(Board of Patents),為受理專利案件上訴及專利撤銷申請的行政單位。泰國的訴訟體系包括憲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與軍事法院。涉及行政爭訟的公法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而民事、刑事的案件則由司法法院管轄。
(一) 法定罰則
泰國專利法對於特定違法行為,訂有罰則,請參閱表5-1。
表 5-1
法規依據 | 違法行為 | 罰責 |
專利法第81條 | 官員未經申請人或法律授權,非法揭露發明內容(第21條、第23條第2款、第65條、第65條之十) | 2年以下徒刑及/或20萬泰銖以下罰金 |
專利法第82條 | 任何人未經請人授權,非法揭露發明內容(第22條、第65條、第65條之十) | 6個月以下徒刑及/或2萬泰銖以下罰金 |
專利法第83條 | 任何人未經法律授權,非法揭露發明內容(第23條第2款、第65條、第65條之十) | 1年以下徒刑及/或5萬泰銖以下罰金 |
專利法第84條 | 產品虛偽標示具專利權或冒稱申請專利(第75或76條) | 1年以下徒刑及/或20萬泰銖以下罰金 |
專利法第85條 | 未經專利權人授權,非法實施專利(第36或63條) | 2年以下徒刑及/或40萬泰銖以下罰金 |
專利法第86條 | 未經小專利權人授權,非法實施專利(第65條之十及第36條) | 1年以下徒刑及/或20萬泰銖以下罰金 |
專利法第87條 | 為獲准專利,向專利局提交不實陳述 | 6個月以下徒刑或5千泰銖以下罰金 |
(二) 行政救濟
受理專利案件上訴的第一審級機關為專利委員會。如對專利委員會所作決定不服,可再依序向初級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爭訟的終審機關。圖5-1為行政救濟之審理層級。
圖 5-1
表5-2為專利相關行政救濟事由及救濟管道:
表 5-2
法規依據 | 事由 | 救濟途徑 |
專利法第72條 | 不服專利局根據專利法所作決定或命令:
| 法條規定之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向專利委員會提起申訴 |
專利法第74條 | 不服專利委員會根據專利法所作決定或命令:
| 當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三) 侵權訴訟
泰國訴訟體系中,涉及專利侵權的民事、刑事案件是由司法法院管轄。司法訴訟為三層審級體系,包括初級法院、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針對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泰國設有第一審級的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簡稱IPIT)法院,與第二審級的專門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是上訴案件的終審機關。
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法院管轄專利侵權相關之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當法院處理的案件涉及專利有效性爭議時,法院會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專門上訴法院是2016年10月1日啟用之新設法院,對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法院判決之上訴首先向專門上訴法院提起,不符專門上訴法院之判決時,有機會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圖5-2為涉及民事、刑事之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層級。
圖 5-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