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2. 申請專利、設計程序
  3. 專利規費
  4. 數據統計
  5. 行政救濟與侵權訴訟
  6. 相關法規連結
  7. 檢索頁面教學與文獻格式

一、新加坡專利制度概要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以下簡稱IPOS)為新加坡的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主管與專利及設計申請相關之《專利法》及《註冊設計法》,以及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新加坡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约、海牙協定、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方案及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GPPH)的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海牙協定等途徑在新加坡申請專利及設計。

2014年9月,WIPO指定IPOS作為PCT國際檢索單位(ISA)及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IPOS可在本國進行PCT申請的檢索與初步審查。2017年1月1日起,IPOS所受理的PCT申請案,英文不再是官方唯一接受的語言,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中文提出申請書及專利說明書。

位於馬來半島南端的新加坡,曾是英國殖民地,在法制上受到英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屬於普通法法系的國家,在司法審判中,除了參照新加坡法庭判決先例外,也會參照英國判例對法律條款及其適用加以闡釋。新加坡在建置本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制前,是指定英國專利局的再註冊制,也就是,假如希望在新加坡獲准專利保護,必須先在英國取得專利,再向新加坡申請註冊。1995年生效的新加坡專利法,其條文即源自英國1977年專利法。新加坡專利法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7年10月30日。新加坡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只有發明專利,並無新型專利。設計部分,則是另以註冊設計法進行保護。有關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請參閱表1-1。

表1-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表

 

發明專利

設計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藥物專利的保護期限可申請延長,延長上限為5年

註冊日起算5年有效,其後每5年繳費續期一次,最長有效期間為15年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

形式審查

專利要件

新穎性(絕對新穎性)

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包括違反已知物理定律的標的物)

應用於物品或非實體產品上的形狀、配置、色彩、圖案或裝飾

法定不予專利標的

煽動暴力、不道德或反社會行為之發明(不允許人類複製,但允許非人類基因改造器官)。

人類或動物的外科手術、治療或診斷方法。

違反公序良俗之設計

電腦軟體程序

積體電路佈局

非屬專利標的

發現

科學原理及數學方法

美學創造:文學、戲劇、音樂、或美術作品

執行智力活動的方案、方法或規則,如遊戲、商業行為

資訊表達

構造的方法或原理

物品或非實體產品的形狀、配置、或色彩之特徵是(i)僅由其功能所決定者;或(ii)為另一物品或非實體產品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者;或(iii)由另一物品或非實體產品啟用其功能者

一個或多個顏色,而(i)未配合形狀或配置之特徵來使用者,或(ii)未構成圖案、或裝飾之特徵者

優惠期

12個月

12個月

優先權

12個月

6個月

臨時申請案

申請時未提申請專利範圍,視為臨時申請案

後續方案一:12個月內補提申請專利範圍,即轉換為正式案

後續方案二:12個月內提出另一申請案,主張此臨時申請案之優先權

 

再審查制度

♦專利申請案接獲核駁通知(notice of refusal)後,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兩個月)內可申請復審(review),否則核駁將生效。*注意申請階段的review與撤銷階段的re-examination,意義不同。

 

公開/公告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18個月後公開

核准後公告

通過形式審查,完成註冊登記後公告

撤銷制度

♦專利核准公告後,任何人得對專利提出請求撤銷專利(an order to revoke a patent)之申請

設計完成註冊後,利害關係人可對設計提出撤銷註冊(revoc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design)之申請

 

 

參考資料: